關于是不是僞造證據這件事情,需要通過物證處進行相關的認證。
但是!
爲什麽蘇白能夠通過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證據一眼就能認出來這份證據是僞造的?
因爲根據工商管理提交的證據。
工商管理約見大發超市的經理,以及王海的時間點是在肖平軍投訴當月的15日上午十點左右。
記錄上也清晰的寫着時間地點。
可是.…根據肖平軍的描述,那個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軍去維權的時間點。
大發超市的經理以及總經理王海,一整個上午都在大發超市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根本沒有時間前往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約談。
工商管理部門的人員都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嗎?
或者說,後期随便填了個時間進行補充的?
目的就是爲了不被追責?
對于時間,蘇白還想要再确認一下,扭過頭詢問了肖平軍:
“你在大發超市門口維權的時間是不是在當月15日?”
肖平軍點頭:“蘇律師,這一點我可以确認。”
“就是在那個月15号。”
“我記得很清楚,當時大發超市還報警了。”
“隻不過我當時在大發超市門口舉牌子,沒有擾亂秩序。”
“隻是被口頭警告,執法者也沒有進行太多的阻攔。”
“然後大發超市的經理,還有王海親自出來辟謠,一整個上午都在。”
确認了這件事情,蘇白看向審判長:“審判長。”
“我方對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
這個時候工商管理律師餘言開口:
“關于約談筆錄的真實性,我方可以進行相關的鑒定。”
“對于筆錄所記錄的真實性,這一點不會存在任何的問題。”
“不會有任何問題?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筆錄所記錄的是具有真實性,可是時間呢?”
蘇白開口反駁。
“當月15日上午,我方當事人肖平軍在大發超市門口進行維權。”
“超市總經理王海和超市負責經理,整個上午都在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是15日上午十點接受的約談。”
“現在被告方告訴我方筆錄所記錄的都是真實的,筆錄的内容的确是真實的,可是爲什麽在時間點上對不上?”
“時間點上對不上,屬不屬于僞造的證據,這一點,不需要我再去陳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實證據,不會存在時間對不上的問題。”
“再有。”
“現在被告方大發超市的總經理負責人王海就在現場。”
“審判長可以當庭詢問王海在當時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進行約見。”
“不過在這裏,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當事人,當庭如果有虛假的供詞供言,是按照僞證罪進行處理,會被判刑。”
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這種突發性,被告提交了僞造證據,并且被原告當場抓住的場景。
說實話.…
彭光亮作爲審判長審理過的案件不少。
僞造證據的見過,但是僞造證據被當庭指出來,且是有理有據的指出來的。
那就很少見了。
對于相關部門的約談具體情況,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據雙方的答辯,彭光亮也能聽明白。
這意思就是說,相關部門沒有進行約見。
但是爲了消除影響和免于被控告不作爲的情況。
在事後補了一個約談說明,日期填寫錯了,造成了現在的情況?
還是說.…存在着其他情況?
彭光亮看向王海開口:
“王海,對于原告人提出的當月15日上午,你在處理投訴的事情。”
“并沒有時間進行約見,這件事情你還有相關的印象嗎?”
面對審判長的提問,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這個讓他怎麽回答?
他雖然知道回答約見了,對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剛才蘇白進行了提醒,在庭審上陳述不符合事實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僞證罪進行處理的!
當天他的确是沒有約見,這後續的事情也是在後面進行補錄的。
因爲當時已經涉及到了案件開庭.…
再有一點是,如果按照當時的時間,已經屬于未在規定時間内進行答複。
對此,工商管理那邊說,到時候安排一個在規定期限内的時間就好了。
反正作爲當事人的他們,如果不将約談的時間說出去,誰也不知道在什麽時候進行約談的。
就算是僞證,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這是僞證。
也不會産生太大的影響。
可是.…讓他沒想到的是,這份證據在日期上填了當月的15号!
那天有那麽多人看着呢,他怎麽說?
所以對于這件事情,王海也隻能進行含糊的回答:
“審判長,這件事情我記得不是太清楚了。”
.
….
審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響法錘。
對于僞造這件事情,說實話,還是需要依照相關的證明,來确定證據是否屬實。
既然在這場庭審上,關于這些證據,有疑問。
又不能當庭确認證據的真假。
因爲雙方的答辯,都不能夠确認真實。
說白了——雙方各執一詞,完全不能夠判定是真是假。
隻能通過物證局和法庭鑒定相關人員進行法律上确認。
沒有法律上的确認,那麽,審判長也不會對于證據,進行采納。
至于是否僞證,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與本次庭審的判定沒有太大的關聯。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響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有疑問。”
“且暫時不能證明其證據的确定真僞。”
“在本庭中,對于該證據不予采納!”
“并且,合議庭認爲,該證據不影響庭審的後續,對于這一點,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沒有異議?”
法槌敲響,彭光亮對于餘言提出來的證據進行了不予采納。
對于這一情況,餘言沒有再繼續發言,也沒有任何的異議。
畢竟.…如果有異議,那麽就需要對于該證據進行鑒定完證據再重新庭審。
對于他們一方更加的不利。
對于審判長要求繼續庭審,蘇白也沒有任何異議。
這場官司主要目的還是行政庭審。
證據需要經過物證局的勘察和檢驗,才能夠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說回來.…這場庭審,也不能以證據僞造對于相關人員進行判處。
不過.…
有了這個證據,後續的事情好解決多了。
呼.…
蘇白深吸口氣,等待着庭審的繼續進行。
在得到雙方都沒有異議後,緊接着,彭光亮繼續開口:
“被告方委托律師,關于原告方控告伱方懈怠不作爲。”
“你方還有沒有什麽其他需要陳述的觀點?”
餘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根據他的了解,以及現實中的對應情況。
如果控告不作爲,的确是有不作爲的情況。
可是作爲行政部門。
這場官司又是進行公開審理。
他能直接承認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從某一方面來證實自己一方沒有不作爲的行爲。
在這一點上,委托部門已經向餘言強調了,不能敗訴。
以及不能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于審判長的提問,餘言繼續陳述:
“對于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采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爲管理部門,還是有着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爲?”
“如果我方不作爲,那麽我方做的這種行爲稱作什麽?”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麽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隻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爲的情況。
爲什麽這麽講?
因爲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爲的條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爲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确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複。
說白了——
大緻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内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爲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内容是真實發生的。
并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麽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于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于不作爲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爲的表現形式大緻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複、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爲”一樣,都将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于其主體有一定的恢複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于不作爲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于行政單位等一系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于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于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于說不作爲。
而不是餘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爲了。
法律上不是這麽規定的。
因爲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着擁有作爲的行爲。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内容完全不屬于法律,對于行政不作爲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于被告方單位的行爲。”
“進行判定!”
關于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爲沒有意義.…
對方扯的這些亂七八糟的,已經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審判長進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邊。
審判台席位上,判與不判,這件事情讓彭光亮陷入到了爲難。
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那麽被告的四個相關單位。
都可以判定爲懈怠不作爲。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皺眉,隻覺得這場庭審顯得過于爲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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