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的證據已經沒有什麽可推翻的。
殺人證據存在。
事實依據完整,證據鏈确鑿。
雖然在當時的過程中,沒有攝像頭,但是根據口供,兇器等事實确認,不可能反駁。
至于蘇白所說的激情犯罪的申請駁回。
葉華當然清楚怎麽反駁。
但作爲一流律師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駁很容易被對方駁回。
同時,從上一次一審判決的情況來講。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吳興國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緒狀态和詭辯的角度。
從吳興國的口供中,以及對吳興國的主觀目的,來對當時的情況進行說明。
最後一點,從辯訴的角度來進行出發才是最重要的。
這種辯訴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師面前,可行。
但也隻是在一般的律師面前可行。
畢竟對于律師來說,臨場的反應很重要。
可是這種辯訴,對蘇白不行。
爲什麽?
因爲他了解過,蘇白作爲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師,面對這種答辯,太容易進行反駁了。
對方完全熟知各種刑事條例,并且能夠将其運用到庭審當中。
更何況。
蘇都高級法院接受重新對吳國興的案子進行審理是爲什麽?
就是因爲認定,一審判決的時候,有一定的遺漏和問題。
要不然的話.高院方面也不會接受二審上訴的請求。
他作爲吳國興一審判決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清楚遺漏和問題在哪裏。
如果蘇白針對這些遺漏和問題進行反駁。
他還真不知道怎麽繼續辯訴了。
想到這裏,說實話,葉華也沒有想明白怎麽在回答完蘇白提出的問題後,應對蘇白的下一波攻擊。
“算了算了,暫時不想那麽多。”
葉華在心裏默念。
現在隻能就着蘇白的問題繼續往下進行陳述。
看看有沒有什麽機會反駁回去。
萬一對方是徒有虛名呢?
那他不就賺了。
理清楚目前的情況後。
葉華開口對于蘇白詢問的問題進行反駁。
“我方并不認同訴訟方的陳述觀點。”
“首先,從執法方提供的證據來看,方智慧的确沒有對吳國興進行辱罵或者是其他的過激行爲。”
“但是。”
“需要确定當時的情況是什麽,再來判定方智慧對于吳國興有沒有什麽影響。”
“當時的情況是什麽?”
“當時的情況是,吳國興準備去尋找王媛,正好碰到了,從外面回來的方智慧。
方智慧知道王媛和吳國興之間的關系,也清楚王媛和吳國興之間的矛盾是什麽,并且了解王媛不想見吳國興。
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同時出現在了案發的地點,也就是方智慧和王媛同居的合租室門口。”
“吳國興和方智慧兩個人都知道,王媛就在合租的出租屋内。”
“可是在吳國興詢問方智慧的時候,方智慧的回答是王媛不在她們合租的室内。”
“這明顯是屬于撒謊的情況。”
“而吳國興又确認王媛就在她們的出租屋内。”
“在這種情況下吳國興顯然是帶着目的性去詢問方智慧的。”
“可是方智慧呢.…?”
“方智慧的做法,是并沒有理會吳國興的詢問。”
“并且告訴吳國興不要再打擾王媛。”
“吳國興這一次找王媛的目的,主要是爲了解決一些私人的恩怨,原本就懷着暴躁的心情,并且吳國興在性格方面本身就相對來說較爲暴躁。”
“這一點通過吳國興身邊的朋友和親人,都能夠了解的到。”
“在以上條件爲背景的情況下,就導緻了一個結果。”
“那就是面對方智慧的撒謊行爲,激起了吳國興的憤怒。”
“在此過程中,還有一個重要的點,那就是出租屋内的王媛開口讓吳國興離開。”
“面對方智慧的欺騙,吳國興很生氣。”
“于是原本針對王媛的報複行爲,落在了方智慧的身上。”
“吳國興激情犯罪,對方智慧實行了犯罪過程。”
“在整個的案發過程當中,方智慧雖然沒有用語言,來對吳國興進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吳國興的性格暴怒,還是選擇冷漠的對待吳國興,并且欺騙吳國興。”
“在這種條件和背景之下,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的激怒嗎?”
“這同樣是屬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對于法律的解讀,我們不應該拘泥于法律條款的解釋上,同時也要應用到相對應的法律情景當中。”
“在以上描述的這種法定情景當中,難道說方智慧的行爲不算是對吳國興的另一種挑釁嗎?”
“要知道,一開始吳國興的目的并不是打算針對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讨要一個準确的說法。”
“而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這種冷漠和撒謊的情景之下,才對于方智慧進行的犯罪行爲。”
“在這種特定的法律情景當中,我方認爲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謊行爲算是對于吳國興的一種挑釁和激怒。”
“即,我方認爲,吳國興的動手屬于激情犯罪,應該從輕進行判決。”
面對葉華的辯訴,蘇白:????
好好好,你就是這麽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這麽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按照這麽說。
那是不是吳國興在路上和路人搭讪,人家沒理他,他覺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後就取出刀具進行行兇,這也激情犯罪是吧?
這玩意兒能叫激情犯罪嗎?
對方這是在考驗他的法律知識底蘊?
剛才他已經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沒有任何殺人故意的情況下。
并且還有諸多的限定條件。
說白了,在法律的定義上,一般是在反抗的過程中,而造成的當事人死亡,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況下,适用于防衛過當,或者是正當防衛。
當然還有另外的其他情況。
不過具體的要看具體的情景。
就比如說,齊豐案和秦小峰案。
這兩個一個是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個是在對方語言冒犯的過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個過程中,齊豐遭受了嚴重的危險,而行駛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爲正當防衛。
而在第二個過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沒有威脅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還繼續行使犯罪行爲。
很明顯已經不屬于情緒性犯罪了,完全屬于由自身引起的,與他人沒有太大的相關聯系,脫離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标準。
并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條已經表述的很明顯了。
必須是因爲被害人的嚴重錯誤引起的行爲人的情緒激動。
根據上面葉華的陳述答辯。
方智慧犯錯了嗎?
根本沒有好吧。
人家就是不回答你的問題,伱就上去動刀子,現在怪人家不回應你。
人家不回應你,這就屬于嚴重犯錯?
因爲你自己的情緒波動,而怪到受害人的身上,說是受害人的冷漠和撒謊造成的。
你擱這扯淡呢?
咋的,欺負人不懂法是吧?
面對葉華的陳述,蘇白笑着開口:“我想請問一下葉律師。”
“按照葉律師的陳述和所描述的法律的特定情景。”
“舉個例子。”
“如果你代理了一件案子,但是這件案子遠沒有達到委托人的要求,然後委托人對你進行犯罪行爲。”
“觀點就是:他是一個易怒的人,你接取了他的案子,沒有達到他的要求。”
“所以他就對你動手了。”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算不算是激情犯罪?”
“畢竟按照葉律師陳述的觀點.…激情犯罪就是對方認爲你有錯,你就是有錯,也不管法律的依據。”
“問就是在特定的法律情景當中。”
“葉律師,你覺得如果真的有這麽一個人的話,應該需要怎麽判決?”
“同時,我想還請問被訴訟方代理人,關于激情犯罪的條件,我剛才都已經陳述過了。”
“激情犯罪需要滿足的是被害方在犯罪行爲人實施侵害之前有着嚴重過錯。”
“被訴訟方代理人是認爲在吳國興對方智慧實行犯罪的這個過程中,方智慧有着嚴重過錯嗎?”
“如果被訴訟方代理人認定方智慧在整個過程中有着嚴重過錯的話,那麽,請被訴訟方代理人講一講什麽叫做嚴重過錯?”
葉華:.….
沉默。
一旁的吳建磊着急的拉了拉葉華的衣角:“葉律師,說話啊!”
葉華:我還能說什麽?
原本這個案件,在一審的時候他就取巧,才讓吳國興起被判了八年的有期徒刑。
實際上,如果換成是一名有經驗的公訴律師,或者是謝景梅請的律師水平比較高的話。
那麽吳國興至少13年起步。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吳國興肯定不會被判定爲故意殺人較輕情節。
而目前來說,辯訴的觀點差不多已經落實了。
吳國興肯定會被判定爲故意殺人較重情節。
隻是故意殺人較重情節也分爲幾種類别,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對于蘇白提問的這個問題,他還真的不好從正面回答。
面對吳建磊和李鑫兩個人在一旁焦急的等待。
葉華深吸了口氣,揮了揮手,示意兩個人先别那麽緊張。
随後,看向蘇白:
“我方認爲,所有的案件都應該根據當時的情景來去進行判斷和判定。”
“對于吳國興的犯罪行爲和犯罪實施過程,要考慮到他的精神狀态和他的性格因素。”
“以此來作爲判罰的主要判定條件。”
這是避開了詢問,自己講自己的?
還是說對方隻能欺負一些不是太懂法律條例的律師。
知道沒有辦法對于這一個關鍵點進行辯訴,所以通過另外的方式想要爲吳國興争取争取?
但是不管怎麽說.…
這種故意殺人,無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了。
無論對方怎麽辯訴,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
那就是證據!
故意殺人,殺害的還是一個和你沒有什麽太大關系的人。
隻想判八年?
覺得可能嗎?
面對葉華的陳述,蘇白直接回怼了回去:
“犯罪行爲人吳國興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嗎?”
“他的暴怒性格是他的成長環境所造成的,和其他因素并沒有什麽關系,犯罪事實認定,隻是與其本身有關。”
“我方認爲,這種暴怒的性格會對社會産生更加不好的影響。”
“所以我方要求針對吳國興此次故意殺人,重判。”
不管怎麽說。
關于吳國興的這一點辯訴算是已經結束了。
不是說葉華的水平不行,而是在掌控了事實證據以及蘇白提前研究好了對方的辯述論點以後。
對方根本無從反駁。
既然反駁不了的話,那麽一審判決對于吳國興的判處肯定是要需要撤銷的。
至于判多少年?
蘇白還是那個看法,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力,達不到死期的程度,無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
咚咚!
庭審台席位上。
周廣宇敲響了法槌,雙方的答辯目前來看的話,已經沒有什麽好說的了。
稍微的整理了一下資料,周廣宇的目光從被訴訟方葉華的身上轉移到了訴訟方蘇白的身上。
“關于雙方的辯訴,合議庭已經聽取并了解。”
“下面合議庭針對一些關鍵性的問題進行詢問。”
“犯罪行爲人吳國興,你當時在對方智慧實行犯罪行爲的時候,你的主觀想法是什麽?”
面對突如其來的詢問,吳國興愣了一下,緊接着開口:
“我當時覺得她不理我,我很生氣,又聽到了王媛就在屋裏面說話了,就更生氣了,然後我就動手了。”
咚!
“那麽被訴訟方代理律師,你還有沒有什麽要補充和陳述的證據或者是法律條例?”
葉華開口:“沒有.…審判長。”
咚!
“既然被告方沒有繼續要補充和陳述的證據或法律條例。”
“那麽依照執法方以及吳國興的口供提交的證據以及相關的事實依據。”
“現在判定吳國興不屬于激情犯罪。”
“理由如下:”
“第一,吳國興的犯罪行爲雖然一開始的目的不是方智慧,但是是對方智慧實行了犯罪行爲,實施犯罪行爲的過程與目的沒有法律上面的因果關系。”
“第二,方智慧沒有對吳國興造成嚴重錯誤,沒有實施任何的侵害行爲,基于這一點,吳國興不屬于激情犯罪,而是由于其自身性格的因素,導緻了其突起殺人的情況。”
“對于以上兩點的判定,被訴訟方吳國興及其委托代理人有無異議?”
“若有異議,請陳述相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與其不相關的就不要過多的進行陳述了。”
最後一句.…相當于說其他的廢話,不要多說,就針對以上兩點的判定有沒有異議就行了。
葉華:.….
“審判長,沒有異議。”
咚咚!
“被告方無異議,那麽針對庭審的下一個辯點進行答辯。”
法槌落下。
蘇白輕呼了口氣,實際上撤銷一審的判決不難。
因爲一審的判決完全是屬于沒有太多依據的判決。
對方屬于玩詭辯的!
一審的判決,甚至讓蘇白懷疑,當時的審判長是收了東西的。
不過在看完卷宗以後才知道,真的是因爲律師的水平不行。
所以這場庭審的重點,不在于對吳國興的控告,而是在于對王媛的控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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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