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仁宗時,有染工自南方來,以山礬葉燒灰,梁紫以爲黝,獻之宦者洎諸王,無不愛之,乃用爲朝袍。乍見者皆駭觀,士大夫雖慕之,不敢爲也。而婦女有以爲衫礻爰者,言者亟論之,以爲奇袤之服,浸不可長。至和七年十月己醜,诏嚴爲之禁,犯者罪之。中興以後,駐跸南方,貴賤皆衣黝紫,反以赤紫爲禦愛紫,亦無敢以爲衫袍者,獨婦人以爲衫礻爰爾。(服紫始末,已見前卷。)

真宗時,試進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之弊。張士遜以監察禦史爲巡鋪官,因白主司有親戚在進士,明日當引試,願出以避嫌。主司不聽,士遜乃自言引去。真宗是之,遂诏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嫌者,移試别頭。别試所自此始,且以禦史爲巡鋪,決無容私矣。易以宦官,不知始于何年也。

唐設武舉以選将帥,五代以來皆以軍卒爲将,此制久廢。天聖七年,以西邊用兵,将帥乏人,複置武舉。至皇淘年,邊事浸息,遂廢此科。治平元年九月丁卯,複置,迄于今不廢,淳熙甲辰,距治平百二十載矣。仲父軒山公知貢舉,武舉林票、陶天麟等來拜謝,仲父問之曰:朝廷設此科以擇将帥,而公等不從軍,何也答以不堪笞之辱。仲父因奏孝宗皇帝,乞更舊制,申饬三衙、沿江軍帥待以士禮。至淳熙十四年,事始施行,進士皆願從軍。至紹熙庚戌,仲父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唱進士第,複奏光宗皇帝,命武舉進士從軍,不許軍帥笞辱,大罪按奏,小罪罰俸。此令一出,皆願從軍,而軍中無所容之。乃自三衙立同正員之額,以至江上諸軍,每舉以二十四員爲額,七年爲任,第一名同正将,第二名、第三名同副将,第四名以下同準備将,而第二十五名以下隻注巡尉。自後軍帥亦仰承朝廷優恤之意,待遇之禮與統領官等,或令其兼同統領職事,遇出戰多領守寨,必自願親行陣者,始聽之。蓋軍史自統制以下,多是假攝,或以準備将而權統制者,每于文移、公牍、書劄、榜子削其本職,爲寫權職爲正。遇東班便自居通判之上,唯知兇暴,陵駕士大夫。一聞钲鼓之聲,則惴惴戰栗。士大夫信其僞銜,不複與較。故以守阙進勇副尉爲統制者,往往而是,若于武舉中選願親行陣者,使久于其任而序進之,必能趨事赴功矣。

部吏賣阙之弊,自昔有之。皇讨校趙及判流内铨,始置阙亭。凡有州郡申到阙,即時榜出,以防賣阙,立法非不善也。然部吏每遇申到,匿而不告。今州郡寄居,有丁憂事故數年不申到者,亦有申部數年,而部中不曾改正榜示者,吏人公然評價,長貳、郎官爲小官時皆嘗有之,亦不暇問。太宗皇帝曰:“亻幸門如鼠穴,不可塞也。”豈不信哉

國初,宦者不過數十人,真宗時漸衆,蓋以遇郊恩,任子皆十數歲小兒,積累至多故也。皇濤迥耆蚱咴攣斐劍言者以爲久弊當革,乃诏自供奉官至行門,以百八十員爲額,遇阙額方許奏補。至元潭年二月,又诏自供奉官至黃門,以百人爲額。然流弊之久,終不能革,至宣、政間,動以千數矣。

仁宗朝,言者以士大夫不安職守,惟務奔競,乞申嚴戒勵。慶曆八年五月丁卯,诏中外官滿二年方許差替,其三年、三十月爲任者,仍舊。此誠良法也。中興以來,職事官猶計資考,故有須次一兩政者,至于三丞以上,至于郎官卿監有三四年不遷者,故人無苟且之心。近年,滿年不遷則爲人指目,居其位亦恐懼求去,是不谙祖宗典故爾。

舊制,禦試詩賦論,士人未免上請于殿陛之下,出題官臨軒答之,往複紛纭,殊失尊嚴之體。景淘年三月丙子,诏進士題具書史所出,禦藥院印給,士人不許上請。自後進士各伏其位,不敢複至殿庭。

國朝待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元。天聖五年,诏臣僚薨卒,當賜谥,而本家不陳乞者,令有司舉行。又兄弟同在朝者,令連狀封贈。此推恩泉壤,澤及幽冥也。九年十二月癸醜,诏流内铨,選人父母年八十以上,權聽注近官。此教人以孝,且厚風俗也。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诏臣僚之官罷任,所過山險去處,差軍士防送,無過送迎人之半。此闵其道路羁旅,恐不得其所也。仁宗施恩于臣下者如此,可謂仁矣。先是,鹹平六年,真宗诏命官遷谪嶺南亡殁者,并許歸葬,官給缗錢,如親屬年幼,差牙校部送至其家。蓋其人雖犯罪,而其死則可闵,威以懲其罪,恩以恤其死,施于死者猶爾,況生者乎施于有罪者猶爾,況無罪者乎仁宗可謂能弘家法矣。

宗室年五歲則官爲廪給,此祖宗舊法也。皇潭年,判大宗正事允讓請自三歲廪給。仁宗以太過,三月甲辰,诏宗室三歲以上,官爲給食。今又複以五歲爲限矣。

西京學校,舊爲河南府學。景淘年,诏改爲西京國子監,以爲優賢之所。

商稅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外校尉、副尉,州郡縣令亦鄙賤之。曾不思客旅往來,鄉民入市,動遭竭澤,又複營私,掩爲己有,害民有甚焉者。真宗景德二年三月癸未,诏商稅三萬貫以上,選親民官監給,通判添支。所以重譏征之寄。近時理親民資序爲監當者,未之聞也,往往以爲浼己,不肯亵就矣。然朝廷以場務之寄,責之長貳、縣令,知監當之難于其人也。故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诏:“天下州縣課利場務,十分虧五厘以下,知州、通判、縣令罰俸一月;一分以下,兩月;二分降差遣。增二分,升陟差遣。”賞罰不及于監當,有深旨矣。

大中祥符四年十二月己未,越州言會稽縣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家無異爨,诏旌表其門闾。屈指今二百三十六年矣,其号義門如故也。餘堂至其村,故聽事猶在,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爲長,有事取決,則坐于聽事。有竹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歲時會拜,同族鹹在,至今免役,不知十九世而下,今又有幾世也。餘嘗思之,裘氏力農,無爲士大夫者,所以能久聚而不散,苟有驟貴超顯之人,則有非族長所能令者。況貴賤殊塗,炎涼異趣,父兄雖守之,子孫亦變之,義者将爲不義矣。裘氏雖無顯者,子孫世守其業,猶爲大族,勝于乍盛乍衰者多矣。天之挑檬險撸豈不甚厚乎

國初,進士詞賦押韻,不拘平仄次序。太平興國三年九月,始诏進士律賦,平仄次第用韻。而考官所出官韻,必用四平四仄,詞賦自此整齊,讀之铿锵可聽矣。

司天監官自挈壺正轉保章正,靈台郎直長、局丞至冬官正,僅五遷爾。舊制五年一轉,或謂較之武臣洎醫官則太優,欲增其等級。慶曆五年六月乙卯朔,诏自保章正至五官正,十年一遷官。雖循轉甚遲,然比承信郎轉至武翼郎,猶爲優矣。

承平時,溫州、鼎州、廣州皆貢柑子,尚方多不過千,少或百數。其後州郡苞苴權要,負擔者絡繹,又以易腐多其數,以備揀擇,重爲人害。天聖六年四月庚戌,诏三州不得以貢餘爲名饷遺近臣,犯者有罰。然終不能禁也。今惟溫有歲貢歲饋,鼎、廣不複有之矣。

五季日尋幹戈,其于軍卒,尤先激勵,凡軍頭非有戰功,皆号伴飯指揮使。皇朝一統,邊境無虞,伴飯者衆,乃诏以處有罪者。凡爲此職,人皆望而知其犯罪也。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改軍頭伴飯指揮使爲散指揮使。然自此人不複以爲恥,而激勵之權微矣。

皇朝初下江南,置水路、陸路發運二使,運江南之粟以贍京師。其後以陸路不便,悉從水路。雍熙四年四月己亥,诏合水路、陸路發運爲一路,以王繼升掌之,董俨爲同掌,自此迄于宣和不改。

國初,進士期集,以甲次高下率錢刊小錄、事遊燕,或富而名次卑,所出無幾,或貧而名次高,至于假丐,熙甯六年三月庚申,诏賜進士乃第錢三千缗,諸科七百缗,爲期集費。一時歆豔,以爲盛事。次舉熙甯九年三月戊寅,練亨甫奏罷期集錢,止賜錢造小錄,及第五百千,諸科二百千,而遊燕之費複率錢爲之。至元倘年三月甲戌,诏複增進士錢百萬、酒五百壺爲期集費。相仍至今,定爲千七百缗。而局中凡所率錢,皆以小錄爲名,而同年得與燕集者無幾。又爲職事者,日叨飲食,所得小錄、題名紙劄裝潢皆精緻,不費一金。其不與職事者,出錢而所得絕不佳,不沾杯勺,無乃太不均乎

元豐四年二月乙卯,诏東南團練諸軍爲十三将。蓋太祖皇帝初下江南,慮人心未一,分禁旅以戍之,歲月浸久,與州郡之兵無别故也。淮東第一,淮西第二,浙西第三,浙東第四,江東第五,江西第六,湖北第七,湖南第八,全邵永第九,準備廣州應援,福建第十,廣東第十一,桂州(今靜江府)第十二,邕州第十三。廪給特厚,與禁衛比。若江上諸軍,乃諸郡兵額,因勤王入援,失其土地,故以駐劄名之,其廪給與将兵不同,況州郡之兵乎。

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闆,用紙摹印。新法既行,獻議者立價出賣,每牒一紙,爲價百三十千,然猶歲立爲定額,不得過數。熙甯元年七月,始出賣于民間,初歲不過三四千人,至元豐六年,限以萬數。而夔州轉運司增價至三百千,以次減爲百九十千。建中靖國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千。大觀四年,歲賣三萬餘紙,新舊積壓,民間折價至九十千。朝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争折價急售,至二十千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有司以聞,遂诏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别給公據,以俟書填。六年,又诏改用绫紙,依将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逾百萬數,遂诏住給五年。繼更兵火,廢格不行。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千增至百千。淳熙初,增至三百千,又增爲五百千,又增爲七百千。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後又著爲停榻之令,許客人增百千興販,又增作八百千。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減價以求售矣。

至和元年二月乙未,因大雨雪,诏天下長吏詳酌公私房錢,與放三日,非遇大雨雪,不許蠲放,仍每歲不得過三次。是時天下承平百餘年矣,仁宗皇帝凝神穆清,而念慮及于細微,真聖主也。

國初,凡事草創,學校教養未甚加意。皇倘年七月壬子,诏太學生舊制二百人,如不足止百人爲限。其簡如此。元豐二年十二月乙巳,神宗始命畢仲衍、蔡京、範镗、張ロ詳定,于太學創八十齋,三十人爲額,通計二千四百人,内上舍生百人,内舍生三百人,外舍生二千人。崇甯元年,徽宗創立辟雍,增生徒共三千八百人。内上舍生二百人,内舍生六百人,教養于太學;外舍生三千人,教養于辟雍。廢太學自訟齋,太學之不率教者,移之辟雍。以祭酒總治兩學,辟雍别置司業、丞各一人,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分爲百齋,講堂凡四所。其後王黼反蔡京之政,奏廢之,而辟雍之士,太學無所容矣。

自江南既平,兩浙、福建納士之後,諸州直隸京師,無複藩府。惟河北、河東、陝西以捍禦西北二虜,帥臣之權特重,其他諸路,責任監司按察而已。嘉趟哪晡逶露∷齲始诏揚、廬、江甯、洪、潭、越、福七路兼本路軍馬钤轄,各置禁軍駐泊三指揮,越、福二指揮,以威果爲額,每指揮四百人,各路兵馬都監二員,越、福一員。其後二廣經略、京東西路安撫、江東西路安撫,皆因事令守臣兼領,而加以钤轄之名,以至兩浙、四川皆以調發之故,後又改钤轄爲總管,而四川至今仍舊名。開端于嘉讨時,而定制于中興之後。然帥臣大抵權輕,當緩急之時,罕能成功,承平無事,惟事教閱而已。矧自勤王諸将分爲駐劄,州郡之額阙不複補,名存實亡。然人存政舉,苟擇人而用之,仍委以久任,庶幾緩急有所恃也。

舊制,殿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試取中,屢擯棄于殿試者。故張元以積忿降元昊,大爲中國之患,朝廷始囚其家屬,未幾複縱之。于是群臣建議,歸咎于殿試黜落。嘉潭年三月辛巳,诏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是一叛逆之賊子,爲天下後世士子無窮之利也。

通判舉人改官與太守同,自提舉常平使者列于監司,諸路頓增員數。熙甯元年十二月,始诒通判不得舉人改京官。元豐初,诏改官人五日引一甲,一甲三人,歲以百四十人爲額。至元淘年四月,罷諸路提舉常平,再命通判歲終舉改官一人,或縣令一人間舉。十二月,以改官員多,吏部侍郎孫覺請歲以百人爲額,從之。紹聖三年,吏部乞以每甲五人,引見不拘數,則是歲有三百餘員也。中興以來,改官人數絕少,歲不過數十人,雖令選人舉官,逐員放散,數亦不增。至紹熙初,号爲頓增,亦公三十餘員。慶元以後,歲有溢額,蓋孤寒路絕,得舉官五員俱足,而不得者多不破白,勢使然也。

納粟補官,始以拯饑,後以募民實粟于邊。自王安石開邊,國用不足,而緻粟于邊頗艱,應募者寡。元潭年八月,诏進納人許其改官,曆四任十考,增舉主二員、職司二、常員五。自此人樂于應募。此法雖明,未聞有改秩者,或謂中興以後,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

舊制,監司、太守舉京官有定數,縣令初不限員數。皇潭年五月庚午,京西提點刑獄張易舉十六人縣令,乃诏河北、陝西漕舉十二員、憲六員,河東、京東西、淮南漕十員、憲五員,兩浙,江東西、福建、湖南北、廣東西、益、利、梓路漕、憲各四員,夔路漕四員、憲二員,六路制置發運使、副六員,開封府諸州軍各一員。然立法之初,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有舉主二人,移注近縣令,任滿無贓私升幕職,再任知縣,再任滿引對改京官。則是受舉之後,曆知縣兩任六考改官,此天聖七年閏二月甲辰诏書也。至熙甯四年,诏再任知縣、縣令人,須有安撫、轉運、提刑、知州、通判奏舉五員,方許再任,内有職司二人者亦聽。此乃就任改官也。政和間,又以州縣增官員,複增舉員。中興以來,一循前例,然亦時有增損。舊制,特遷官者,其理磨勘并自受告日爲始,故有垂當磨勘,忽拜特恩,前功俱廢。熙甯六年八月丙申,诏文武臣僚特遷官者,不隔磨勘,施恩甚均,人蒙實惠,至今仍之。

景倘年五月,诏中外臣僚許以家書附遞。明告中外,下進奏院依應施行。蓋臣子遠宦,熟無墳墓宗族親戚之念,其能專人馳書,必達官貴人而後可。此制一頒,則小官下位受賜者多。今所在士大夫私書多入遞者,循舊制也。

國朝因唐制取士,隻用詞賦,其解釋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王安石罷去詞賦,惟以經義取士。元淘年十一月,立經義、詞賦兩科,用侍禦史劉摯之言也。

國初,緻仕以旌表士大夫之恬退者,非如後世已死僞爲之也。真宗時,主客郎中謝泌言:緻仕官如清名爲衆所推,粗有勞效,方可聽其納祿。鹹平五年五月丙戌,诏年七十退者,許緻仕,如因疾或曆任有贓犯者,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九年正月,诏乞緻仕者,審官院具曆任有無贓犯檢勘,吏部申上取旨。仁宗天聖四年,始诏郎中以上緻仕,與一子官。明道元年二月甲子,又诏員外郎以上緻仕者,錄其子爲秘書省校書郎,三丞以上爲太廟齋郎。二年正月庚寅,又诏三丞以上緻仕,無子,聽官嫡孫若弟侄一人,降一等。凡此者,皆以利誘之也。景倘年六月甲戌,侍禦史司馬池上言:“文武官年七十,令自陳緻仕,依舊敕與一子官,如分司給全俸,違者禦史台糾察,特令緻仕,更不與子官及全俸,诏榜朝堂。”皇倘年二月戊子,又诏文武官年老無子孫,奏期親一人。至和元年十二月庚子,又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未緻仕,更不考課遷官,有功于國,有惠于民,勿拘。嘉倘年十二月辛未,又诏年七十,居官犯事未緻仕,更不推恩子孫。凡此者,皆以法繩之也。慶曆二年六月壬申朔,禦史中丞賈昌朝上言,臣僚年七十筋力衰者,優與改官緻仕。诏從之。此以賞勸之也。況法初行,須受命之後陳乞恩澤,病者尚不許,豈容已死僞爲。其後又限以受命後身故者,方許陳乞恩澤。後又但以陳乞後身故者放行,而詐僞者公行不忌矣。今士大夫解官持服,批書丁憂月日,或與其父緻仕月日自相抵牾,有司未嘗诘也。至徽宗朝,始放行員外緻仕恩澤。政和二年,張克公乞依武官副使非降黜中身亡者,聽蔭補。從之。詳考前後诏令,肇端于真宗之朝,而詳密于仁宗之朝,待之甚厚,防之甚嚴,責之甚備。然上勞聖訓丁甯,至于六七而不已,亦可見風俗之日趨于薄,而士大夫能守知足之戒者鮮矣。

真宗以朝官注拟于堂,貧者留滞逆旅,無以爲資,乃置朝集院于朱雀門外。此鹹平四年四月癸醜诏也。院既成,诏升朝官以上到阙,并館于院中,官給公券,出入則乘馬,開封府差兵士随直,惟可至廟堂省部铨曹官聽而已,雖欲出入市廛,不可得也。故升朝官以上造朝,則先匿于親戚故舊之家,俟所幹置悉備,方敢報ト門放見。蓋ト門即日關報朝集院,開封府人馬即至,迎入院中,雖不可出入,而同院中士大夫日夕遊,從情如兄弟,或商榷文字,或彼此詢問風土,或因而結交,互相推薦,其況味與栖栖逆旅者大不侔矣。景潭年十月辛亥,诏複增置,以士大夫之來者日多故也。

國初,擢用人才不問資序,有初補京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塗之艱苦,小官往往遭其慢視;又縣未曆民事,不谙民間疾苦。淳化四年十月庚午,蘇易簡上言:“初任京官未曆州縣,不得拟知州、通判。”诏從之。然惟施之常調爾,若人主特除,則又不在此例。呂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員外郎即知廬州,正如易簡所論,不以改制而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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