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官聯

宋集賢院大學士一人,以宰相充。學士無定員,以給諫卿監以上充;直學士不常置。掌同昭文。判院事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充,或差二人。

三館通為崇文院,別置官吏。有:檢討,無定員,以京朝官充;校勘,無定員,以京朝幕府州縣官充。掌聚三館之圖籍。監一人,內侍充,兼監祕閣圖書。天禧五年,又置同勾當官一人。

祕閣至端拱二年,於崇文院中堂建,擇三館書籍真本,并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淳化元年,詔次三館、直閣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掌繕寫祕藏供禦典籍圖書之事。判閣一人,舊常以丞、郎、學士兼祕書監領閣事,大中祥符九年後,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判。國初又置祕閣校理,通掌閣事。鹹平後者皆不領務。

史館舊寓集賢院,監修國史以宰相充。開寶中,薛居正以參知政事監修。自後參知政事亦有管勾修國史者,不常置。景德中,又有同修國史之名,史畢即停。修撰以朝官充,直館以京朝官充。又有檢閱、編修之名,不常置。掌修國史、日曆及典圖籍之事。判館事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充。後改官制,日曆隸國史案,每修前朝國史、實錄,則別置國史、實錄院。國史院以首相提舉,翰林學士以上為修國史,餘侍從官為同修國史,庶官為編修官。實錄院提舉官如國史,從官為修撰,餘官為檢討。

鹹平五年八月,以祕書丞直史館判三司度支局院孫冕為左正言,度支判官倉部郎中直祕閣潘慎修為攷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館劉蒙叟為職方郎中。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職事受代者,攷課引對,多獲叙遷,而計司、三館不預玆例,有久次者。內出姓名,故有是拜。

鹹平六年十月辛酉,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言:“奉詔詳定浴堂五院、宣徽、學士院、館閣、客省、閤門職授勒留及出官條制。館閣孔目官、書直官、書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遇恩二年授勒留。後守當官八年,書直、書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次遷補者許通計年攷,授料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楷書五選赴集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不得以諸色優勞減選。”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令史館別置楷書二人,專掌抄寫日曆,月給錢一貫五百、米二石,春、冬賜衣。實理五選,候年滿日授外官勒留,遇恩重與遷轉,永不出外官。時朝旨以所修日曆多涉機祕之事故也。

《國史》、《會要》:昭文館孔目官一人,書庫官一人,守當官三人,楷書五人;史館孔目官一人,四庫書直官一人,表奏官一人,書庫官四人,守當官三人、楷書十三人。大中祥符中又置寫日曆楷書二人,集賢院孔目官一人,表奏官一人,掌舍一人,祕閣典書三人,楷書七人,寫禦書十人,裝裁匠十二人,祕書省書令史一人,楷書六人。

熙寧八年,詔職司資序以上及帶館職人降差遣者,令每任取旨。舊制,館職出補外官代還,徑供職館下,元祐時尚復舉行。其後亦罷其貼職,任京師宮觀及外任代還與外補未行者,惟車駕出端門,則赴省迎駕起居而已。

元豐五年,官制行,即崇文院為祕書省,以寄祿官易監、少至正字,以祕書監、少監、承、郎、著作郎、佐郎、校書郎、正字為職事官。館職不復試除,見帶館職人依舊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磨勘三年,校書減二年,竝罷所帶職。

元豐官制:祕書監、少監各一人,或少監二人,丞二人,祕書郎二人,通掌省事。著作郎、佐郎各二人,專修日曆。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校對書籍。政和末,無復定員,官冗且濫。至宣和三年,論事者屢以為言,上亦厭之,乃詔三省定員數,且清其選。於是倣元豐之制,止增著作佐郎、校書郎、正字各二員,監、少之外,定為十八員,以倣有唐登瀛之數,其溢員皆外補。

祖宗時,館職到館一年理通判資序,三年理知州,已係通判者二年理知州,關陞不用舉主。及元豐肇新官制,改崇文院為祕書省,詔書雖稱“凡厥恩數,悉如舊章”,然理資序法無復昔時。至元祐間復置館職,因再舉行,紹聖旋罷。至重和元年十二月,詔參酌舊法立為定制:應著作郎到任及一年,承務郎以上任校書郎;及二年,與通判資序,著作佐郎以上滿三年,與理知州資序,即已係通判資序及二年、校書郎已係通判資序及三年者準此。行之逾年,禦史以謂均為職事官,而祕書省官所理資序特異,非是,遂格不行。

崇寧中,以元豐法參立孔目官等品、從條:昭文館孔目官、書庫官、頭名守當官、史館孔目官、四庫書直官、表奏官、上二名書庫官,集賢院孔目官、書庫官,為流外從九品。

政和四年,點檢措置祕書省官以舊條參定吏領及遷補法:投名人舊以三百五十人為額,遇守闕係名有闕,即試補;至是,以不係遷與請給,遂不限人數。守闕係名五十人,遇正係名有闕,即補填,更不試。正係名五十人,遇守闕有闕,即試補。並試補、遷補,并依舊法;守闕舊以二十五人為額,三館各五人,祕閣十人,省五人為二十人,試中守闕人分探歸三館、祕閣。

昭文館守闕五人,遇本館正名楷書或守當官有闕,即遷補。據所見闕,分兩頭項遷補出職:一項補正名楷書,以五人為額,至頭名及四年出選人,自補正名楷書至頭名共及二十年出官;一項守當官三人遞遷書庫官,書庫官一名遞遷孔目官,孔目官一名舊法四年半出選人,自補守當官遞遷至孔目官出職共及二十二年半,至是人減半年,為四年出選人,自補守當官至孔目官年滿出職共二十年。

史館守闕五人,遇本館正名楷書或守當官有闕,即遷闕。據所見闕,分兩頭項遷補出職:一項補正名楷書,以十三人為額,至頭名及一年半出選人,自補正名楷書至頭名出官共及十九年半;一項補守當官,遞遷轉補,守當官三人遞遷書庫官,書庫官四人遞遷表奏官,表奏官一名遞遷四庫書直官,四庫書直官一人遞遷孔目官,孔目官一名舊法二年滿出選人,自補守當官遷遷至孔目官出職共二十二年,今減作一年一十個月出選人,自補守當官至孔目官年滿出職共二十年零兩個月。

集賢院守闕五人,遇本院正名楷書或守當官有闕,即遷補。據所見闕,分兩項遷補出職:一項補正名楷書,以七人為額,至頭名及二年十個月出選人,自補正名楷書至頭名出官共及十九年零十個月;一項補守當官,遞遷轉補,守當官二人遞遷書庫官,書庫官一名遞遷孔目官,孔目官舊法五年半出選人,自補守當官遞遷至孔目官出職共及二十二年,今減作五年出選人,自補守當官至孔目官年滿出職共二十年。

祕閣守闕舊以十人為額,今減作五人為額,遇本閣正名楷書或典書有闕,即遷補。據所見闕,分兩項遷補出職:一項補正名楷書,舊法以七人為額,至頭名及三年,今減作二年九個月山選人,自補正名楷書至頭名年滿出職共十九年零三個月;一項補典書,舊法以三人為額,至頭名及七年出選人,自補典書至頭名出官共二十一年,今添作五人為額,內遷一名充孔目官,遞遷出職,典書四人遞遷孔目官,孔目官一名今三年十個月出選人,自補典書至孔目官年滿出職共十九年零兩個月。

投名人竝本省職掌楷書以上保引,保二人、引一人。非遊手工作及犯刑、責、刺劄三路及兇惡之人,三館、祕閣官試驗書讀《孟子》,書三百字不誤十字、讀三百字不差十字為合格。長、貳、丞、郎試覆,注籍收繫,即宣降抽差,充禁中諸殿閣位手分管幹文字。掌牋奏之類者,須入仕及一年以上,無過犯,仍長、貳、丞、郎再試驗讀《毛詩》、《老子》各三百字,不差十字,及書劄真楷,乃遣。即試不合格,許執奏,雖奉特旨,亦奏知不行。若不再試及試不如格輒發遣者,官吏及被差人並徒二年,許人告,每名賞錢二百貫。其投名不如令者,以違禦筆論,不知情減二等,許人告,每名賞錢二百貫。

政和七年,始置提舉祕書省道錄院,以大學士至使相、三孤充職,置管勾文字官二員,視殿中丞。

宣和二年,以中貴人提點三館祕閣,亦以節度使至使相為之,皆以恩倖選,非故事也。舊有監書庫官內臣一員,至是又下吏部差使臣一員;監門使臣一員,則本省奏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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