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章 影響

第461章 影響

此話一出,現場跟炸了鍋一樣!

三十歲之前最後一張專輯?

什麽意思,你要告别歌壇嗎?

沈林有多火…

兩岸三地華語樂壇第一人!

這麽說吧,從04年第一張專輯之後,他開始入圍百度搜索男藝人前十名,第二年升到第二名,06年、07年一直是男藝人第一名…

去年那張EP,12月發的,依然強勢霸占了十大MP3歌曲其中四席!

包括這次的《26》,新專輯發布,主打歌《我最親愛的》,全亞洲六十八家電台同步播放,十五家電視台播放主打歌MV…

牌面擺在這!

正如日中天呢,突然宣布暫别歌壇?

你是要效仿夏洛嘛?

底下的記者快瘋了,紛紛搶着提問。

沈林不急不慢道:“主要實在精力不夠,而且,我确實感覺到自己在音樂這塊遇到了瓶頸…”

“這個很正常…絕大多數的創作歌手,創作的高峰期就是前幾年,前期能寫出一些好聽的旋律,且速度較快,越到後期,寫出好聽的旋律越難,有些曲子會逐漸呈現出平庸、俗套,這個時候,創作者要麽發一些一般的歌曲,要麽沉澱一下…我選擇沉澱一下,多接觸一些其他音樂…”

“應該會把時間用在電影上面…”

“之後三年的檔期都簽滿了。”

“如果你暫别樂壇,海蝶音樂怎麽辦?”

“海蝶簽了三位新人,許山高、王樹龍、譚微微,加上林JJ、金砂,我不覺得我不唱歌,海蝶就撐不下去了…請大家多多關注一下我們簽約的三位新人,他們都很有才華!”

……

爲什麽要在暫别歌壇?

因爲…沒啥好歌可以抄了!

以後就抄一抄單曲什麽的就可以了!

這是他跟畢曉世商量過的。

老畢表示理解。

一方面老畢也是做音樂的,知道沈林應該進入瓶頸期了…

這個很正常,作曲實質上是将你腦子中想到的音,一一地排列出來。

剛開始的時候,沒有那麽多限制和束縛,當然就可以想用哪些音發展就用哪些音,想怎麽發展就怎麽發展。

但當你寫完了幾首曲子後,也就意味着,同樣的,或者比較相近的音,最好就不要再用了。不然很容易和自己從前的作品撞車,同質化嚴重。這個時候就開始受到限制了,你需要重新想其他、更多好聽的動機…

所以,才會有江郎才盡這個詞嘛!

尤其是沈林這樣的,第一流的創作歌手,沒有參照物的…

全靠自己尋找方向。

嗯,這是老畢對沈林的看法…

另一方面,海蝶确實不缺錢!

這麽說吧,《蒙面歌王》第二季冠名費高達7800萬,創下了内地綜藝節目冠名之最!

《歌聲傳奇》也立項了,不出意外的話,應該會在九月播出。

兩檔綜藝支撐,海蝶賺錢能力不在一般影視公司之下。

再說了,沈林隻是暫别,又不是不回歸了…

而且他自己不唱歌,不代表不能創作了!

……

沈林專輯本來就很好賣…

暫别歌壇宣言一出,三小時内,首先網上預售斷貨了——預售20萬張啊!

台灣限量八萬張也斷貨了;

新加坡、馬來西亞集體斷貨…

除了網上銷售,各大音像店,一天時間賣出35萬張…

啧啧,首批一百萬的出貨量好像不夠哦!

沈林吧,ID‘抱包抱包’說過一個事:05年,我們學校門口蹲了一群學生,我才上高一,以爲打群架,但一想,我們學校好歹是重點高中,怎麽沒有老師出來出來制止,後來才知道那天沈林的《23》發售!

此番暫别歌壇宣言一出,沈林吧快翻天了!

大部分網友的疑問‘爲什麽?’

沈林并不清楚,他自己的定位是演員,但他最出名的身份是音樂人!

他的大部分粉絲喜歡他,并不是因爲他的演技有多高超,隻是因爲他的音樂。

有的就有失…

勢必出現‘沈林粉絲遷徙路線圖’…

正常,利益越大的地方,争鬥也就越激烈,争鬥越激烈,敵人也就越多,你一旦放下了武器,一頭豬都敢來拱你兩下子!

不過他無所謂。

反正老子已經登頂過了,留戀那麽多幹嘛?

不過還是發了博客解釋了一下,算是安撫粉絲。

一是說了自己時間的問題,二是說了雖然暫時不發唱片,不代表不創作了,最後還點名了一下百度MP3,說這玩意毀了華語原創!

嗯,直接說了‘百度之罪在于,借助巨大的流量和方便的産品設計,給絕大多數有MP3播放器的用戶普及了盜版知識,這些用戶很多年以後都不會爲正版内容付費,打開了中國音樂、影視制作者的潘多拉魔盒。’

‘用戶搜索一首歌,通過百度找到的不是正版網站,而盜版網站靠競價排名都排在前面。’

‘我跟你說,他們是怎麽做的,中小型音樂網站靠盜音樂賺流量,賣廣告;網站獲取廣告費後,又去百度買競價排名,排名越高流量越大,廣告收入越多。音樂界免費滋養了一個非常不健康的産業鏈。’

‘這條産業鏈背後是無數音樂人的心血被平白無故汲取!’

‘在版權問題上,是絕不可以揣着明白裝糊塗的,因爲你裝的糊塗,是其他原創者的悲哀與無助。’

他無所謂,公司也支持,粉絲這邊差不多也安撫了一下…

但不代表這個事就此過去!

他的博客提到了百度侵權,粉絲沸騰了,當然,同時沸騰的還有其它唱片公司的老闆、歌手!

怎麽說呢,互聯網侵權這個事一直存在。

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爲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它是一個具有巨大争議的規則,它是有争議性的,說明它并沒有得到所有人的認同。

他們曾經聯名抗議過,沒卵用…

現在,指望沈林扛旗!

沈林…已經去了雲南…

進組《愛有來生》。

畢曉世給他打電話,讓他回應一兩句,沈林說了‘時間沒到,版權保護還沒到時候!’

“這種是幹嘛要我挑頭?咱們不是有音樂協會,有文化部,由新聞出版署嘛,當然應該讓相關部門出面!”

老畢閉嘴了…

對嘛,這種事應該找老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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