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爲大宋連年征戰,殺戮太重,此禍乃是上天的警示,讓他祭天請罪,下罪己诏;二是由朝廷下旨,督促地方官員全力滅蝗,而采取的措施無外乎那些提到的方法,并沒有多少新意;此外有一種卻有采用蒙元慣用的防蝗、治蝗措施。
裝神弄鬼的事情趙昺最讨厭,盡管奏疏中說的天花亂墜,也根本打動不了他,這種東西一律駁回,并加以訓斥;第二種趙昺覺得倒是中規中矩,也不能說錯,隻是操作起來還是很有難度的;但是采用‘胡法’的條陳,寫的十分詳細,又有可操作性,讓他有些心動。
其實趙昺經過北伐,走遍了淮河兩岸,讓他對史書一些所言産生了極大的質疑,事實上他發現蒙元方面對于農業還是很重視的,尤其忽必烈非常重視“農桑業”的發展,即位之初就“首昭天下,國以民爲本,民以衣食爲本,衣食以農桑爲本。”因此極爲重視水利的修建及對各種災害的防治。
在趙昺看來兩淮地區的農業發展雖不能說盡善盡美,但應該說好于女真和南宋統治時期,當然這也有客觀因素的存在,畢竟南宋在兩淮地區先于女真,後與蒙古人在那裏打了近百年。敵我雙方你來我往,都試圖破壞當地的基礎設施,還動不動就扒開河堤,以阻擋敵軍的進攻。
但是蒙元占據兩淮後,通過移民和兵屯開墾荒地,興建和恢複水利措施,使一些地區的農業得到發展,這是趙昺親眼目睹的,絕不是史書上所言蒙古人隻破壞不建設,造成占領區赤地千裏,田地撂荒,還是有很多地方被重新開墾成爲良田的,甚至超過前時。
在通過這本奏疏,趙昺對于蒙元治理蝗災又有了新的認識,他們不僅在法律層面制定了詳細的獎懲措施,還有具體的治理方案,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具體而言,蒙元在律法層面對災害防治不利的官員做出了處罰标準:諸有司不以時修築隄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廬舍,溺民妻子,爲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罰俸一月,縣官各答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記過名。從而保證官員不敢懈怠。
在治理蝗災方面,曆朝曆代積累了很多治蝗方法,但多是蝗災發生後的殺滅舉措。而元代則結合日常農事活動開展除蝗,卻是開了先例的。即在秋耕之際,将蝗卵翻出,靠日光曬死。時間上比宋人早,效果更佳。有載“複申秋耕之令。……蓋秋耕之利,掩陽氣于土中,蝗蝻遺種,皆爲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甚于常禾也。
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内,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複申”此令,足見蒙元方面治蝗方法的重視。除此之外,還有春燒荒地以及無草荒地捕除蝗子等防止蝗災的措施,這些治蝗辦法在現下算的上是較爲先進的。
曆代治蝗都設有專職的官員,元代亦如此,選拔官員督促捕蝗的。另外,在元代官頒農書《農桑輯要》中還提出了“馬骨”、“雪水”溲谷物種子,就可“禾稼不蝗、蟲”。指出“然蝗之所至,凡草木葉靡有遺者,獨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宜廣種此。”這些都對蒙元防止蝗災發生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
若在熟地併力翻耕;如在荒坡大野,先行耕圍,籍記地段,禁約諸人,不得燃燒荒草,以備來春蟲蝻生發時分,不分明夜,本處正官監視,就草燒除。若是荒地窄狹,無草可燒去處,亦仰從長規劃,春首撲除。仍仰更爲多方用心,務要盡絕。若在堿鹽草地内有蟲蝻遺子者,申部定奪。”
此外元代不僅積極預防蝗災的發生,而且在蝗災發生之後做的也很得力。至元五年,規定“蝗蝻生發、飛落,不即打撲、申報,及部内有災傷,檢視重申這一規定:“蝗蝻發生,官司不即打撲申報,及申驗災傷不實者糾察。”
這項規定看似針對蝗災發生時,但在趙昺看來,事實上此诏令也具有迫使官員進行災前防治的作用。而官員們爲在治蝗工作中取得良好政績,當然希望把蝗災消滅于發生之前,惟恐蝗災發生後落個治理不力的罪名。
蒙元抗擊蝗災主要采取的是捕打,一般由地方官負責,召集地方農民捕蝗,有時朝廷也派遣官員督捕。中統年,蝗起真定,忽必烈就遣使者督捕,役夫四萬人,以爲不足,欲牒鄰道助之。(王)磐曰:“四萬人多矣,何煩他郡!”使者怒,責磐狀,期三日盡捕蝗,磐不爲動,親率役夫走田間,設方法督捕之,三日而蝗盡滅,使者驚以爲神。
另外也有蝗災發生于禾稼成熟季節,對禾稼已夠不成危害,而不捕的,“至元二年,陳佑改南京路治中。适東方大蝗,徐、邳尤甚,責捕至急。佑部民丁數萬人至其地,謂左右曰‘捕蝗慮其傷稼也,今人全具地,謂左右曰‘捕蝗慮具傷核也,今蝗雖盛,而谷已熟,不如令早刈之,庶力省而有得。’或以事涉專擅不可,佑曰:‘救民獲罪,亦所甘心’,即谕之使散去,兩州之民皆賴焉。”
從這段話中,趙昺就可見那時普通地方官吏,對捕蝗頗知力行,而且知道變通,以獲得最大的利益。除此之外,因爲幹旱是蝗災爆發的最主要原因,所以百姓們的生态觀念也漸漸萌芽,一些間種套作技術和提倡種植一些害蟲不食的作物以及種子處理等方法防止害蟲,盡管有些并非用于蝗蟲,但這些方法在當下也有實際意義。
不過奏疏中也指出對抗蝗蟲對于人力來說最大的問題還是動力不足。雖然蝗蟲能吃,但是經過這樣一番折騰下來其性價比也實在過低,所以曆朝曆代都會出錢來購買蝗蟲。用糧食兌換蝗蟲卵,這樣就能有效的抑制蝗蟲的爆發,可以用這樣的方法有效的刺激了民衆捕殺蝗蟲的積極性。
其中也提到了本朝頒布的許多鼓勵百姓滅蝗的措施,比如就有“以蝗易糧”“以蝗易錢”的先例。朝廷頒布的“滅蝗令”中就有根據不同時節捕蝗的難易程度,以及捕捉到的不同蝗蟲,可以交換成糧食或者錢。這樣一方面是對莊稼禾苗收到侵害的百姓們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百姓們的捕蝗積極性,他們就會趁着冬天的機會,四處搜尋蝗蟲蟲卵的滋生地,想辦法一鍋端掉,可謂是一舉兩得。
此外,文中還列舉說明了各種滅蝗措施的優劣和不足。
人工撲打這是曆史最爲悠久的滅蝗方法。主要是由鄉民們用竹竿撐起八尺長的白布,以順風的方向三面圍追,把蝗蟲驅趕到一處後,再集中力量撲打。這種方法簡單,所需工具也很常見,适合農村裏面集體作戰,故流傳較廣。但缺點是這種方法比較耗費體力,且抓住蝗蟲之後沒有一個具體統一的處理方法,很容易有漏網之魚。
壕塹掩埋法,要先在蝗蟲要經過的地區,挖出大量深寬二尺的大坑,然後在蝗蟲到來後,以撲打等方法把蝗蟲引入坑裏,再集中力量進行填埋。利用這種方法捕得的蝗蟲很多,相比之下,效率也會更高。但缺點是如果挖的坑太淺,蝗蟲沒有窒息而亡的話很容易鑽出來,再次啃食莊稼禾苗。
火燒法要在天黑時點燃篝火,而且篝火之外,還要在蝗蟲密集的地區分路設燈,用密切配合的燈光,把大批蝗蟲吸引而來,從而火燒,而火燒後的蝗蟲屍體就可以挖坑掩埋。但不适用于作物成熟的時候,否則很容易導緻火勢蔓延,殃及糧田。
又言,雖說這種方法很有成效,但畢竟蝗蟲繁殖能力驚人,稍有不慎,次年就會卷土重來。就算此次全部清理,但也無法避免再次遭受蝗災的可能。所以,在多發區通過種植蝗蟲不喜歡吃食芋、桑、菱芡、豌豆、綠豆、大麻、芝麻等作物來減輕災害。
同時指出幹旱是蝗災爆發的最主要原因,隻有通過興建水利設施,将旱田改造爲水田才能斷絕蝗蟲孳生,從而達到治本的效果,所以要避免“旱極而蝗”,就必須得改變旱田爲水田,水田增多,蝗蟲的繁殖就會受到抑制。與此同時,其表示,水草多出蝗蟲卵一般聚集,所以“除草弭蝗”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議要多除水草,來降低蝗蟲繁殖……
趙昺一氣将這本數千字的奏疏讀完,不僅深受啓發,且覺得入情入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于是馬上批示即送中書省,照此制定滅蝗辦法,但是讓他沒有想到的第二天卻被駁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