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慣例草案修撰完畢,衆臣商讨後定初稿,再行頒布廣泛征集意見,最後再交由皇帝審閱後定稿頒行。可劉黻和應節嚴在這個時候就交由自己審閱,不是不行,但是趙昺總覺得透着古怪,就像非年非節的有人給你送禮一般。加上他以爲兩人是借機讨論征西之事,但他們絕口不提,又令他有些失望。
此刻劉黻說的又是老調重彈,講到了國家的行政系統。君臣有了分工,而君如何管臣,臣的人數那麽多,分布的面那麽廣,僅靠君王一個人是無法明察一切的,那就需要在官僚機構内部建立互相制衡的系統,而這個互相制衡的系統,相對于官僚行政系統就需要相對獨立地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套完整的監控系統,以便有效地調節行政官僚系統的運行,這就是監察系統。
可趙昺聽着聽着就覺得倆老頭兒此時與自己讨論之事,好像醉翁之意又不在酒,似乎在給自己下套,但他一時也勘不破,隻能耐着性子聽。但終歸心中有事,看着那尺把高的文卷,不知道要幾時才能說的完,不免着急起來。
“儒家治吏,講的是倫理,靠的官員自律,兩位先生以爲可對?”趙昺終于按捺不住,趁劉黻喝茶潤嗓子的空當插嘴道。他知道有需求便有人來思考和回答這方面的問題,進而曆史上也形成了不同的流派,而儒家講的是自律,他如此問自然也有對西征另遣重臣監督有不滿之意。
“陛下所言不錯,但世人非聖賢,皆有趨利之心,非是僅靠自律便可解決,因而便需要有法及有司來加以限制和監控。”應節嚴在旁不慌不忙地答道。
“司馬談在《六家要旨》中,引《易大傳》曰:天下一緻而百慮,同歸而殊途。此與陛下常言的依法治國并不未杵。”劉黻也接着道,“儒法二家治國隻是視角不同,觀念上有差異,但目标是一緻的,從結果上看亦是相輔相承。而從聖王的角度講,隻是不同時期有所側重而已。亂世的時候,爲了治亂,故要有重典,偏重于法家。在治世,則偏重于儒家,強調人的道德修養。這一切都因時因地、因時而異,側重往往也隻是一時的需要。”
“嗯,兩位先生所言極是,繼續吧!”兩個老頭兒兩句話便将趙昺的話頭給打斷了,隻能接着聽,可被怼了回來,不無郁悶。但他也知此理也對,儒法兩家在社會治理上各自的視角不同,服務的對象則是相同的,它們之間在觀念上有差異,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但殊途同歸。
“韓非子在《外儲說右下》說:人主者,守法責成以立功者也。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亂民而有獨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說在搖木之本,與引綱之網。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論也。救火者,吏操壺走火,則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則役萬夫。此陛下想必也以知曉。”劉黻此時接着講道。
“朕知道!”趙昺點點頭,有些心不在焉地道。早在瓊州,此節應節嚴和鄧光薦都給他講過,不過應節嚴側重的是聖王之道,鄧光薦則是君臣之道。
他知道這裏人主便是指君王;啬夫,在古代是鄉官的稱謂,《管子·君臣》把啬夫分爲兩類,吏啬夫和人啬夫,其雲:“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在漢代啬夫也是鄉官的名稱,有的時候縣令也稱啬夫,秦代有縣啬夫,總之啬夫是基層政權的官吏。
韓非子這裏講的是在啬夫管轄的區域内有失火的事件,啬夫要追究他失責的行爲。失火以後,官吏自己去救火,那隻是你一個人的個人行爲,說明你做官還沒有到位,爲官的責任是組織民衆一起去救火,他應該“操鞭使人役萬夫”,調動所有的組織資源去撲滅火災,那才算盡職。
其觀點是君王的職責在于治吏,也就是治官,不是治民。而民是由官吏去管理的,百姓哪兒出了亂子,責任在官吏,官吏有貪渎腐敗的行爲,亦不能去責怪百姓。故明主的職責是治吏而不是治民,把官治好了,社會方方面面的秩序自然也就理順了。
“商鞅的《商君書·禁使》雲: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監不可事。若使馬,馬能焉,則驺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所以爲端也……”劉黻見皇帝點頭,又接着講道,同時擡頭看向其。
“今恃多官衆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爲利也,而丞監亦欲爲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趙昺知道其意在相詢自己是否能聽得懂,點點頭道,又示意其可以繼續。
他知道這一段話講的道理,一是講在國家管理上,君臣二者誰也離不開誰,這是指“事合”,然而從利益關系上不是相合的,吏謀私利,勢必侵害國家公共利益。驺與虞是養馬與趕馬的馬夫,如果馬也能視、能言,那麽驺虞的一切劣行惡迹便不能有任何隐瞞,故兩者之間的利害關系有相反的一面,這就是所謂“合而利異者”。
商鞅,他是以這個來比喻官民的關系。官員是統治和管理民衆的,官民這二者是國家行政機構必備的要素,這是講合。然而在利益關系上,如果官員謀取個人的私利,那必然與民衆的利益相對立,如果民衆能視能言那麽官員的任何私惡皆會被揭發出來,官員便無所逃其惡。
馬是看得見,不會說話的,而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當然看得清,百姓的嘴也能把看到的惡事說清楚,如果放開百姓的言論,那麽官吏便無所逃其惡了。那爲官的怎麽辦呢?就隻能利用在官的職能以治民,從而保全自己。
反之,如果雙方的關系是“利合而惡同”,如果事情的雙方利害關系完全一緻的話,即使是父親問兒子,君主問臣下,也不會道明利害關系的真相。在一個地區或者單位,官吏與官吏之間,利益關系是相通的,好惡也是相同的,故要出問題時,往往是串案、窩案。
諸如現代在一個單位内,搞的一點小金庫,如果單位内的一把手在單位成員之間的分配是均衡的,大家都受益,即使那小金庫的收入是非法的,在小金庫内部相關人員之間,由于有共同的利益,誰也不會出頭告發這件事。因此,在地方上掌握一定權力的一些部門事業單位,如果一把手作案,往往帶出來班子内一批人都參與其事并利益共享,這就是串案窩案連綿不絕的原因。
商鞅的意思就是要在官僚機構系統内,要建立監察機構,必須使兩者之間的利益和管轄上的隸屬關系相異而不是相合,這是我們建立監察制度,組織監察機構在思想認識上最基本的前提。當然也是宋朝政治制度相互制衡的理論基礎。而趙昺的回答也是出自商鞅之言,其所說的丞與監是地方行政機構的兩個系統,丞是行政系統,監是監察系統。
丞相的行政系統,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是協助皇帝處理日常事務的百官之長,也就是朝廷負責日常政務的長官,郡縣的地方行政長官在隸屬關系上是屬于丞相管轄的,而丞相任免的權力則在皇帝。另一個則是與丞相這個行政系統并立的監察系統,在地位上貳于丞相。
禦史本來是皇帝左右記言記事的官員,通常是作爲皇帝左右親信發展起來的,是皇帝身旁的耳目,辦理秘書事務的成員,原始的地位不高,但是與皇帝的關系比以丞相爲代表的外朝更親密一些。而丞相位高權重,不便差遣時,便讓身邊的禦史去辦一些事務,皇帝要查辦的一些案子往往讓禦史去辦,禦史台的長官便是禦史大夫,副職是禦史中丞。
在地方上的監屬于禦史台管轄,故“置丞立監”是地方上兩個平行的機構,丞是行政機構,監是監察機構。秦代地方行政系統是郡縣二級制,郡的行政長官有守、監、尉,守是郡的行政長官,他的佐貳便是丞。監,負責地方的監察,尉是負責軍兵和地方的治安。
而縣一級在秦的時候,設令和丞,縣令是一縣之長,有時亦稱縣長,丞是縣令的佐貳。縣丞還負責縣内的倉儲和刑獄,大的縣還有尉,縣尉負責地方的治安。縣一級沒有監,郡的監負責屬下諸縣,故“置丞立監”反映了地方行政系統的兩個平行的子系統,一個是行政,一個是監察,分别上屬于丞相府和禦史台。
中央對地方行政機構政績的考察,亦有兩套平行的體系,一是自下而上的上計制度,即地方向中央上報的年度政績考核報告,包括戶口的損益、墾田數字、賦稅的收支、徭役的征派、地方的災變及治安狀況,類似于當前年終的總結。這一套上計的制度古已有之,在戰國時便已實施了,但現在似乎以GDP爲主了。
二是自上而下的派遣禦史到地方上去巡視或巡行,由巡視的禦史向中央報告地方官吏執政的狀況,正如當今中央派巡視組赴全國各地視察那樣,這樣通過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兩條渠道的考察,才能确認地方行政的狀态,前者是行政系統的考核,後者是監察系統的考評。
“陛下所言不錯,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爲利也。然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應節嚴接過話茬道。
“嗯,秦漢置丞、監,本意是設立兩個互不統屬的系統,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借以防止地方官員借助權力以謀私利。但由于爲丞與爲監者都在郡守一元化領導之下,各有自己的利益範圍,那就很難起到互相牽制的作用,它的影響和作用有限,不可能實現長期而有效的管理。”趙昺略一沉吟言道。
“正是如此。”應節嚴說道,“在秦之前是地方長官親自到朝廷上計簿,可從西漢始,郡國守相不再自行上計了,而是派遣丞或長史代替自己上計,漢代地方郡縣的行政機構,專門設上計掾,漢代郡的數目比秦多了,有一百零三個郡,每年秋冬之交,上計掾到京師上計簿。”
“但郡守的升徙黜陟,皆以上計考課的次第爲準,那麽郡守上計的内容是否正确,丞相府無法對這一百零三個郡一一核實,而郡守與尉在地方上的權力很大,如果與監勾結一氣,完全可以一手遮天,任意地營私舞弊、貪贓納賄,中央下達的政策措施到了地方便走樣了,叫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故還需要中央政府對地方行政系統自上而下的更有效的管理,才可保障朝廷對地方的管理如臂之使指,運行自如。”
“墨子曾曰:一目之視也,不若二目之視也;一耳之聽也,不若二耳之聽也;一手之操也,不若二手之強也。則是指兼聽則明。除了以計簿作爲對地方官考核的根據之外,漢初除郡監,遣禦史監三輔郡,察辭诏凡九條,監二歲更,以中月奏事,啓朝廷直接監察地方之例。”應節嚴話音剛落,劉黻又接着言道。
“不錯,此正可遏制丞與監相互庇護,已爲後世曆代采用!”趙昺點點頭,可總覺的倆人說話似乎有些跑題了,其中似乎另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