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即便領了丹書鐵劵的人也并非就能都能逃得一死,且是趙匡胤的個人行爲,其後再爲出現賜丹書鐵券的好事發生。而據趙昺所知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緻于法。”
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爲犯了過錯,被禦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于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太宗說:“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爲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後,貴爲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後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想想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由此可見宋人的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隻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
而如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講述的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爲了能将其鏟除,最後包公隻好采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将“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核準死刑,批回文書,再改爲“魯齋郎”,才将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的事情。
所以在此案中的包拯才是個‘二傻子’,其費勁巴适的忙乎半天完全是畫蛇添足,根本不需要。事實中就像包公審案中訴訟兩方被帶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後整個過程都一直跪着及“那厮你怎麽不跪!”的戲碼在現實中都不會出現。
趙昺知道按照現代人的研究認爲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幹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吓。這一制度的設定,是爲了“使涉訟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跪禮在宋代之後,含有卑賤、屈辱之義。事實上,趙昺當了這麽多年皇帝,臣僚們日常上朝都是躬身施禮,不必行三拜九叩的大禮,不過他們卻不能坐着,隻能站着聽自己訓話。而訴訟過程中有點兒像現代司法中,在宣判前‘不能确定誰有罪的情況下’,隻能以嫌疑人對待,不會出現‘跪訟’的情況,當然也不會像現代給他們座位的。
這些當然也不是趙昺瞎說,而是有明文規定的。據官箴書《州縣提綱》規定的州縣審訟标準化程式是:“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可見宋朝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着下跪的。
朱熹當地方官時,甚至還曾制訂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序作出進一步的規範,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面木牌,一面是詞訟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衆到衙門告狀無須下跪。
進入庭審階段,按《州縣提綱》的要求,開庭之際,法吏“須先引二競人(訴訟兩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幾,斂手以退,遠立于旁。吾(法官)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人,俟已,判始付吏讀示”。朱熹的再傳弟子黃震任地方官時,也發布過一道“詞訟約束”,其中規定:法庭對已受理的詞訟,“當日五更聽狀,并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也就是說宋代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案,并未要求訴訟人跪于庭下。
不過跪訟的制度當下确是在一江之隔的蒙元的訴訟人的規定動作,他們那邊都是跪着聽訟的,所以趙昺以爲後世的明清正是繼承了蒙元的這項制度,隻有取得功名的士子鄉紳,才獲得“見官免跪”的特權。而“包公戲”的編劇們,顯然是将元明清時期的庭審制度硬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另外我們看“包公戲”或“包公案”小說,還會發現一個細節:人們到開封府訴訟,不管是大案小案,還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個人審理,仿佛偌大一個開封府,隻有包青天一個法官,加上禦貓展昭這個刑警隊長領着王朝、馬漢、張龍、趙虎幾個衙役,再頂多有一個公孫策在幕後贊襄,其他人連打醬油的機會都少。
但實際上,宋時開封府設置有龐大的司法機構,其中的判官、推官、司錄參、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官,都負有司法之職能,他們的主要職權便是審理刑事案與民事訴訟。百姓到開封府告狀,通常是左右軍巡院受理,開封知府不過是統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樁案子都要包公親審,老包估計早就鞠躬盡瘁了。
其實趙昺剛來到這個世界時,也以爲如此,事實上在他掌政瓊州的初時也是這麽幹的,一地主政官員就幾乎包攬所有訴訟。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緣故,更多的還是不懂,而随着政局穩定,行朝的遷瓊,他才發現宋時已經有了司法專業化的構架,已經建立起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員隊伍來處理司法事務了。
州郡一般會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将州院與司理院合并,隻置一個法院。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幹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地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他們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
此外随着各級機構的完善和建立,趙昺還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近現代出現的司法考試,其實在宋時已經出現,也就是說宋朝的司法官在獲得任命前,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隻不過叫做‘試法官’。考試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禦史台的監察。
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标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及格,且标準很高,絕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曆史方向,并未爲後面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态。,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長官力不從心,隻好私人聘請刑名師爺襄助。
所以《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宋時并沒有公孫策這一号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乃是行政幕府制度發展到明清的産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曆史是軍政幕府雖然還有保留上,卻是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說明宋朝已經在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行政、司法機構,當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贊襄了。
“包公戲”中的包拯,是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于一身的權力大的吓人的超級法官,一樁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當庭就問個清楚,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地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就将罪犯斬首了。以此類推,既然有了專業的司法機構,那麽肯定就不會出現這種程序性錯誤了。
宋朝的國家制度設計上講究的是分權與制衡,在司法制度上一樣也得到體現,因此太祖立國時就建立了一套非常反說的司法程序。
首先,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緝捕、刑偵機構爲隸屬于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于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們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後,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将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将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于犯人觸犯的是什麽法,依法該判什麽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推勘官什麽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爲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檢法之後,将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讨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将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确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于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兼任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知府或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麽将自動啓動“翻異别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别勘”的機會。
這才是标準程序,但還不算完,被告人依然有‘伸冤’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