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不适轉爲太常卿的原刑部尚書、江夏郡王李道宗奏道:“以國家法度而言,在這件事上面正确的處理方式應該是這樣的。綁匪逃離鎮南縣,應上報州府。若是逃離本州,則由州府出面具書劄知會鄰近州府,請求協助辦理。在當地州縣的配合下方可異地執法。”
鄂國公尉遲出班奏道:“王爺說的這個,我倒有點疑慮啊。試想,若是縣裏的衙役抓個逃犯時正好跨過了縣境,那是不是就得回去走這些羅裏吧嗦的程序,眼睜睜的讓壞人跑掉?”
李道宗轉頭微微一笑:“鄂國公這是來鑽牛角尖了。”
尉遲說道:“那難道不是我說的這個理?”
李道宗搖了搖頭:“不是。”
尉遲鼓着眼睛說道:“怎麽個不是?”
李道宗解釋了起來。
首先,從國家整體的角度來考慮,異地執法的成本較高。要想捕捉到一名罪犯,至少要派出三到四名捕快。這些人的衣食住行的成本可就不低。如果國家沒有相關的控制,動不動一個縣就派人奔襲千裏之外捉拿犯人,那麽就會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費。很明顯,這種情況下知會當地官府來緝拿就合适得多。
其次,前往異地去執法的捕快人生地不熟,到異地後很難展開,迅速有效地拿下罪犯。
第三,異地執法的過程中通常隻講法律效果,不講社會效果。與當地官府之間發生矛盾的事情屢見不鮮。
第四,如果對異地執法不作控制,州縣必須要增加大量的捕快衙役,從而導緻機構臃腫。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更大的弊端。
試想,如果都是異地執法,就有可能在某個區域同一時間出現多名來自其他地方的捕快,這就給當地百姓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況且本朝并不是完全禁止異地執法,而是要有這麽個流程的原因。
當然,這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是有一定彈性和空間的。類似尉遲将軍說的那種情況,本縣捕快已經有了很明确的歹徒信息,乃至于已經銜尾,短距離短時間之内将不法之徒繩之以法,這種情況下跨境抓捕是完全允許和支持的。
而于奇正所作所爲完全不符合相關條例,這就不用多贅述了。
被李道宗這麽一陣怼,尉遲像是被打了一記悶棍一樣不吭聲了。
沒辦法啊,人家确實說的合情合理。
禮部尚書永興公出班奏道:“啓禀陛下,此事于禮也是不合。交趾郡與國内州縣有所不同,本來就是蠻夷之地。故本朝予其比較大的自主權。對此類區域,以吾禮儀之邦之仁德教化感化爲主,這也是一直以來的國策。現一區區縣尉,跨境千裏,又未知會對方強行入境,難免引起矛盾,導緻該區域動蕩不安。”
兵部侍郎韓瑗也奏道:“即便于奇正抓捕人犯合法,但也應是以本縣捕快進行。豢養私兵沖擊州縣,乃大罪。至于紅河府兵是否于奇正征調,此事尚須核實。若查證屬實,則是無軍令而興兵,當二罪并罰。”
李世明點頭道:“衆卿的意見沒錯,這次必當嚴懲這個目無法紀的家夥。經兒,你怎麽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