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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章對國家命脈的把控


漢并天下在改革了大漢稅制之後,天子劉洵又将目光放到了大漢的國家命脈上面。

此時能夠稱得上是國家命脈的産業,非鹽、鐵、銅莫屬,銅和鐵都是偏向于生産類的,對此天子劉洵堅定的實行朝廷專營制度,對銅、鐵這兩項戰略性資源進行把控,至少在短時間内是不會改變的。

不過對于食鹽來說,天子劉洵看到的不光是一個影響國家命脈的存在,更是真金白銀,是一座耀眼的金山!

對于鹽政,天子劉洵非常熟悉,别的不說,後世滿清時期江南鹽商個個都是富可敵國的存在,随便拿出一個都是身價幾百、上千萬兩的家底!

後世元末、唐末時期,張士誠、黃巢等人都是鹽枭出身,可見販鹽獲利之巨!

所以,天子劉洵開始思考如何對眼下大漢的鹽政進行改革,進一步增加朝廷的收入,全面開發鹽政這座“金山”!

早在春秋時期,當年管仲在齊國爲相,爲富國強兵,管仲大力興鹽鐵之利,推行“官山海”的政策,規定鹽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食鹽的生産買賣加以管理,開華夏鹽政之始。

其法以民制爲主,官制爲輔;民制之鹽須交官府盡數收購,由官運銷,寓租稅于官府專賣鹽價之中,因其産鹽于官制之外複有民制,鹽史學者稱爲“部分專賣制”。齊國由是富強,稱霸諸侯。所作《管子海王篇》,爲百代論述鹽政之祖。

眼下,未央宮中便存放有《管子海王篇》,天子劉洵直接拿過來翻閱,以作爲參考之用。

而後秦國自商鞅變法,開始獎勵耕戰、發展生産,民得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自由開采售賣食鹽,官府從而征稅。沿至始皇帝一統天下之後,鹽制依舊未改。惟征稅過重,鹽價昂貴。史載,前秦之時鹽利二十倍于古,鹽商富累巨萬,人食貴鹽,小民貧困。

而後到了大漢初年,因循秦制未改,允許私人經營鹽業,國家征稅,稅入歸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但諸侯王國以經營鹽業自富,收入不歸中央。

到了元狩四年,孝武皇帝采用禦史大夫張湯的建議,籠羅天下鹽鐵之利歸官,在各地設置國家的鹽鐵機構,任命從前以經營鹽鐵緻富的人爲吏;将原由豪富占有的産鹽灘竈收歸國家,由朝廷直接組織鹽業的生産、轉輸與銷售,并不借手商販。官自煮鹽,官自賣鹽,産、運、銷三項完全官營。

由此,天子劉洵又想到了後世隋唐時期的鹽政策略。

後世隋朝開皇三年開始除禁榷、通鹽池,鹽井之利與百姓共之,既不行官賣,又免征鹽稅,實行無稅制。到了大業元年隋炀帝即位,漸趨奢華,内興工役,外事征伐,用度大增,遂乃橫賦暴斂,然尚未及于鹽利。自隋開皇三年起直至唐開元初年止,前後這一百三十餘年間相沿未改,是爲華夏鹽業無專稅的時期。

到了後世大唐年間,朝廷财用不足,唐玄宗采納左拾遺劉彤的建議,逐步恢複征收鹽稅。寶應元年再變鹽法,将第五琦鹽法中的官運官銷改爲商運商銷。又創設鹽商特殊戶籍,隸鹽鐵使,允許子父相承,世代爲業。鹽仍由民制,仍由官收;官收之後,将鹽稅加入賣價後轉售商人;商人于繳價領鹽之後,得以自由運銷,所過州縣不再征稅。即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五大綱領。

再到了北宋之時,朝廷行官商并賣制,規定或官賣、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于是劃分官賣區與通商區,大抵以沿海州郡爲官賣區,内地州郡爲通商區。在官賣區,鹽斤聽由州縣給賣,每年以所收課利申報計省,而轉運使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費。其鹽業生産,則沿用唐代舊制,設立亭戶戶籍,專事煮鹽,規定産額,償以本錢,即以所煮之鹽折納春秋二稅;于産鹽之地設置場、監等鹽政機構,從事督産收鹽。雍熙年間,北方用兵抗遼,邊儲頗乏,乃縮小官賣區,擴大通商區,推行“折中法“。其法爲:令商人輸納糧草至邊塞,計其代價,發給“交引“;商人持赴京師,由政府移交鹽場,給其領鹽運銷。慶曆年間,範祥創行“鹽鈔法“。其法爲:令商人交付現錢,買取鹽鈔,鈔中載明鹽量及價格;商人持鈔至産地交驗後,憑鈔領鹽運銷。政和年間,蔡京創行“引法“。其法爲:官府印引,編立号簿;每引一号,前後兩券,前爲存根,後爲憑證;裝鹽以袋,每袋即爲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内的鹽價領引,然後憑引至産地支鹽運銷。與範祥鈔法相比,引不僅是支鹽憑證,且爲運輸與銷售憑證。故其批引、繳引立有手續,銷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變。終宋一代,雖鹽制多變,然以行就場專賣爲主,即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與唐制相比,僅增加一道商人買取證券的手續;與此同時,對商人支取的鹽類與銷鹽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規定。引法既創,遂爲宋以後各代所沿用。

天子劉洵靠在卧榻上,不斷回憶着曾經看到過的史料,對于兩宋時期的鹽政雖然頗爲贊賞,但是仍然覺得有些不足之處。

于是,天子劉洵便繼續回憶着前世看到過大的史料:

再往後便是明代的鹽政,循元舊制,仍行引法。

洪武年間,朝廷爲抵禦外患,籌備邊儲,仿宋折中之制而行“開中法“。其法爲:由戶部出榜召商,令其輸糧于邊塞或其它缺糧地方,朝廷收糧機關登記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商人持鈔投産鹽地運鹽使司換取鹽引,持引赴鹽場支鹽,運赴指定地區銷售。

明代的開中法以場鹽官收爲基礎,仍屬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故其産、運、銷制度大率仍元之舊,而更加完善:全國鹽政歸屬戶部;在産鹽大區設都轉運鹽使司,掌管一區鹽政;鹽場設場署,謂之鹽課司,掌督産收鹽;一區所屬鹽場甚多,乃于運司之下,增設分司,作爲運司的派出機構,對分轄的鹽場實行就近管理;複于運鹽使之上,設巡鹽禦史一職,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綜理一區鹽政大事。其煮海之民,仍編竈籍,官發盤鐵,實行團煎;盤鐵之外,複有鍋鍁,爲團煎輪次未到時一家一戶煮鹽之具;所煮之鹽,交場官收納入倉,以備商支,場官付給工本米糧或工本鈔。商人憑引支鹽,例有定場,不得越場支鹽;所赴銷區,亦有定岸,不得越界侵銷;其餘驗引放鹽、查引截角、銷畢繳引等手續,皆與元代同。

開中法施行後,商人爲便于納糧報中鹽引,各就邊地召民墾荒種糧,并建築台保,自相保聚,謂之“鹽屯“,收到節省轉運、充實邊饷、開發邊疆之效。史稱“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

而後到了萬曆年間,爲疏銷積引,采用鹽法道袁世振建議,廢開中法,立“綱法“。其法爲:将各商所領鹽引分爲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1綱行積引,9綱行新引;綱冊上所載引數允許各商“永永百年,據爲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綱冊上無名的商人不得加入鹽業運營。從此官不收鹽,由商人與煎戶直接交易,收買、運銷之權悉歸于商人,并得世襲。“綱法“的綱領爲民制、商收、商運、商銷,鹽史學者稱爲“商專賣制“。

天子劉洵回想了一番,還是比較中意于明代的開中法,不但可以大規模增加食鹽的産量,朝廷可以憑借出賣鹽引獲得巨額的錢糧收入,而且商賈在販賣食鹽的同時,還加速了食鹽的運轉速度和擴散範圍,可以向邊疆地區轉運糧草,省去了朝廷囤積糧草的大量開支,兩全其美!

不過,這開中法也有諸多的缺點,比如商賈重利,肯定會想方設法少運糧草、多賣食鹽,如果朝廷監管不力,就會導緻諸多嚴重的後果。

所以,天子劉洵決定對後世明代的開中法進行改良,成立專門的販賣食鹽的商社,由朝廷與經過審核的商賈一同出錢成立,朝廷出七成、商賈出三成,獲利的分成也是如此。

于是,天子劉洵将大司農耿壽昌召入宮内,與其一同完善自己對于鹽政的想法。

大司農耿壽昌聽了天子劉洵的想法之後,頓時驚爲天人,贊歎道:“天家此議甚妙!如此,雖然朝廷放開了鹽政專營的政策,但是卻可以讓鹽政收入倍增不止,還能夠讓民間商賈一同獲利!”

天子劉洵笑着說道:“不要光想着賺錢!這新鹽政一旦推行,朝廷将對食鹽進行限價,限定最高售價,讓百姓都能夠吃得起食鹽,這才是朕改革鹽政的初衷!”

聽到這裏,大司農耿壽昌不禁肅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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