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開始,第一部《寶可夢》的後期,林楊就已經明白,自己即将離開《寶可夢》劇組。
原因很簡單,因爲他的年紀太“大”了。
其實嚴格來說,林楊在出演《寶可夢》的時候,本身的年紀不大,隻有十歲。
但是架不住兩年多過去,林楊已經12歲。
而且他的發育很快,已經完全超過了一位普通12歲少年的身高。
這本來也沒有什麽。
但是如果拍攝第二部的話,再過去兩年,他的年紀就要達到14歲!
第三部的時候甚至會十六歲!
然而《寶可夢》系列本身的男主角小智的年齡就一直都是十歲。
如果等到《寶可夢3》的時候,那他的年紀就太大了。
也正是因爲這樣,所以林楊早早就察覺到了他可能會在第二部或者第三部的時候被換掉的情況。
你說林楊知道也好,不知道也罷,總之,他配合了一場“演出”。
和一個學校的同學,一同演了一場戲。
其實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畢竟越是知名度越高,越是得到的越好,在面臨失去的時候,也就越發的不舍。
林楊或者林家一開始的想法當然就是想要獲得更多的利益。
最終的結果也的确得到了。
他的确獲得了一份每年一千萬的合同。
這個合同,對于他這個情況的童星而言,已經是天價了。
然而……
林楊或者說林家人卻完全忘記了一點。
雖說新合同的确是和原本的合同差不多。
但是合同本身這件事,就是差之毫厘謬以千裏!
乍一看你好像每年都能夠獲得千萬的薪酬,但是這一份合同卻是變成了一份在其他公司十分普遍的合同!
因爲不相信鵬達的律師,所以林家找到是公司外的律師。
那麽……
公司外的律師見到這一份合同的時候,他會怎麽樣呢?
他會首先确認當前合同的真實性。
這一點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因爲合同裏面的内容都是真的。
但是這一份合同裏,需要履行的義務方面,公司外的律師就算有心講解一下,林家人也被十倍的片酬弄花了眼,過早的跳過了這一段。
當然,也不是他們故意的,而是在現場熊青春一直在若有若無的表示有工作要忙,但是在林家律師需要确認的時候,卻又希望對方認真觀看,反複确認。
可對于林家而言,林楊當初接到的合同,嚴格來說雖然有法律效應,但是總體而言還是對于林楊十分有好處的。
因爲第一份合同裏面,除去每年需要配合鵬達的演出之外,并沒有其他特别的義務,而且就算有行程,也是會和林楊以及他的監護人進行商議。
換句話說,這樣的合同,對于任何藝人而言,都是一分極其優越的合同!
放在其他家娛樂公司裏,非要被搶瘋了不可!
但是這第二份合同,就明确的規定了一切的情況了。
比如說鵬達不再負責林楊的個人經紀業務,林楊也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加入鵬達的,而是以工作室。
别看隻是這一條改變,一千萬實際上最終分到林楊的手裏,恐怕也不到幾百萬,而且他還要工作。
鵬達安排的活動和商演是必須要參加的,否則就是違約扣費。
這些都是十分正常的商業活動。
就算告到法院,鵬達也不會受到任何的審核。
反而因爲林楊拒不履行合約,恐怕還會被鵬達告違約!
要知道這一份合約的違約金高達兩個億!
這還不是虛報,雖說娛樂合同一般都禁止五年以上的合同,但就算是按照五年計算,林楊每年千萬的話,也是五千萬!
按照違約金五倍到十倍的賠償金額,也有2.5億到5億的賠償金!
别說林楊家隻是普通的小康之家,就算真的是大富大貴之家,五個億?
賣了他都賠不起!
至于說林楊每年能不能爲鵬達賺到千萬,他配不配得上每年千萬的薪酬……
這一點請放心。
作爲前世世界第一的IP,《寶可夢》在鵬達的手裏隻能更加的BT!
要知道前世雖說《寶可夢》在全球範圍内很火,但實際上在最大的消費國——華夏裏,《寶可夢》并沒有得到官方支持的。
原因很簡單,《寶可夢》雖然受衆很廣,但正是因爲如此,才會被在國内禁止播放!
沒有原片,一般家庭的孩子也不可能玩電腦,所以孩子們雖然聽說過這個IP,但是能夠爲此花錢的人不多。
少了孩子,國内各大社交平台和網絡上雖然不禁止《寶可夢》系列的信息,但是這個系列在國内的網站上除去專門的粉絲,否則新粉是很少的。
可鵬達是本土公司!
而且雖然《寶可夢》在今生變成了華夏作品,但在日本和韓國卻并不被制止!
尤其是日本!
更是可以用萬人空巷來形容!
這樣的一款本就具有極強的合家歡性質作品,本身還在華夏本土按期播放,還有着全球市場做後盾,鵬達每年隻是受全世界範圍内的貼牌錢,就有着十幾個億紅鈔!
這樣的情況下,作爲男主角小智的本尊,林楊就算是獲得收入的百分之一都不爲過!
可讓林楊得到收入的百分之一?
你在想桃子!
别說鵬達不可能答應,就算是彭輝也不可能答應!
這樣和公司搶錢的舉動,不雪藏你就不錯了,還想着威脅公司。
什麽?
去法院告鵬達,拒絕履行合約?
那鵬達就有的是方法折騰林楊了。
就不說之前的違約金了,就隻說一個正常的商業活動違約,就足以告林楊了!
更何況是後續的一系列情況?
總之,如果鵬達真的想要整林楊,林楊這輩子也别想出演任何特攝劇了!
原因很簡單,因爲在不論是新合約,還是老合約裏面,都有着一項一直被人忽略掉的信息。
那就是禁止林楊出演其他特攝劇!
這一條乍一看好像是霸王條款的條款,但實際上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因爲鵬達在下方标注,真人特攝劇的形象是具有獨一無二性質的,當一名演員在出演了一部真人特攝劇之後,如果拍攝其他真人特攝劇,就會出現串戲的情況。
這樣一來,自然也影響到了其本人的商業價值。
所以這一條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畢竟明星的商業價值,才是一切的根本!
沒有商業價值的明星,也不配稱之爲明星!
(PS:不知道是不是正确的,這裏就作爲正确的使用了,不知道有沒有懂這方面的寶寶科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