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是在墾荒初期,移民們确實獲得了澳洲聯邦**資助,隻不過是間接的——穿越者們成立了各種盈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商業、公益機構來運作此事。
爲此李俊明他們還提出了一個新的運作形式——用“貿易開發公司”這樣的商業機構來幫助移民渡過墾荒初期的難關,而且還能讓這個貿易開發公司有一定的經濟效益——至少不要虧本。
這個“貿易開發公司”模式是李大律師設計的,最先也是在紫霞島實施的。
其實,這種貿易開發公司的體制從本質上講,就是一個移民墾荒地區的物資供應站,或者叫“供銷合作社”,該機構同時還是一個金融機構——公司負責發放小額貸款。
然而大多數所謂貸款不是現金,而是實物,比如糧食、工具、牲口甚至住房,以及鍋碗瓢勺壇壇罐罐針頭線腦這些生活用品,這些都是很具體的物資。
因爲在開發初期,墾荒區域都是荒蠻之地,現錢是沒有用的。
這些物資除了住房和糧食是按照統一的标準照人頭置辦、發放以外,移民們在其他方面的物資都是依據自家情況酌情領取的——豐儉由人,自願且允許交易。
因爲這些生産生活資料最終是要折算成銀子,以後是要用地裏的産出償還的,所以每家每戶都會在如何更有效率地使用這些物資方面精打細算。
于是在領取救濟物資時,每戶人家都要算算賬再去領,作爲戶主當家人,必須針對這些經濟問題動腦筋——首先,要讓自己的家庭能具備開荒的基本條件,需要通過借貸的方式獲得生産資料,并充分利用這些條件盡可能多的開墾荒地。
同時,還要注意盡可能少的産生借貸投入——要盡量多的開荒又要盡量少的借貸,這其實是一個尋找投入産出最佳效益平衡點的經典經濟問題。
與大多數政@府主導的移民墾荒工程不同的是,李俊明的策略是不替代移民們去尋找這個最佳平衡點,現實中也替代不了——每家每戶都有各自的具體情況,怎麽能搞出來一個“統一政策”?
事實證明,朱李徐等人主導力推的這個策略是非常明智的,每家每戶的情況不一樣,怎麽能一刀切呢?如果非要這樣搞,其必然的結果就是各種造假和效率低下。
當然了,無論是新舊世界,官府熱衷于主導、插手這類事情的企圖是掌控社會資源,從而有條件上下其手大肆貪污,然而那又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了,這裏不再贅述。
總之,李俊明他們非常聰明地把這個問題交給了每家每戶自己去考慮,讓人們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決定投入規模,以實現用盡可能少的投入得到盡可能多的産出這個目的。
這個借貸方式一經推出,很快就得到移民們的理解和熱烈響應,因爲,一個正常人,隻要不是成天隻想着不勞而獲、幻想着打土豪分浮财女人的懶漢混混,都會欣然接受這種方式——因爲這種方式平等且産權明晰,加上定價也合理,因此随着時間的推移,這種救濟模式越來越多地收獲到好評。
首先是因爲這個借貸還貸的方式很直觀,移民們心裏都清楚,在有合理投入的前提下,自家開荒的土地越多,将來還貸的壓力就越小,因爲更多的土地和土地裏的産出會攤薄當初的借貸投入,二是充分考慮到了各家各戶的不同情況,人口多勞力強的就多貸,人口少的也能依照自身條件借貸,這樣既沒有因爲強制性的一刀切造成家庭負擔增加、浪費和短缺。
這種方式也使得浪費和不良貸款大爲減少,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不久後,這種墾荒借貸的方式得到普遍實行,到後來還形成了一系列更細化的法律文件,除了《聯邦救濟法》外,還有《聯邦自由墾荒借貸法》等法律文件。
尤其是這個《聯邦自由墾荒借貸法》,對後世的影響深遠——因爲該法案是朱北國李俊明和徐志聯袂在參議院提出的,因此也叫《朱李徐法案》。
這個法案的借貸墾荒方式很開放——其核心是根本不限制墾荒面積,你有本事種多少就讓你種多少,顯然這一點很适合地廣人稀的澳洲大陸和荒無人煙的南洋諸島。
當然了,這裏面還有一些關鍵的細節,其中有當初任柯在紫霞島墾荒時所做的貢獻——比如按照單位面積制訂的借貸标準,這種标準還分成很多檔次,根據地域和土地性質的不同,标準也大不一樣,又比如還有墾荒時間和連續種植時間的規定——《澳洲聯邦自由墾荒借貸法》規定,對于無主荒地,墾荒人每年的墾荒數量要到放貸方備案,每年都要審核,而這些新開墾的荒地必須連續播種和種植五年,到第六年,這些新開墾的土地才真正歸開荒者所有成爲開墾者的私産等等。
這些個都規定很重要,顯然是爲了避免無節制的濫墾和投入浪費,如果墾荒者能在荒地上連續耕作五年,這塊地理應歸墾荒者所有,而濫墾者則會受到懲罰,不僅最終得不到土地,還會因爲濫墾的投入而得不償失——每個正常人都是理性的,在趨利避害的本能驅使下,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經濟方案,舊世界著名經濟學家們的理論,這一回被充分運用到新世界了。
不過,這種墾荒方法是有針對性的——專門幫助那些通過各種渠道移民到澳洲聯邦管轄地域的自由民家庭和個人,換句話說,新安城侯相麟那裏的歸化營人口就不适用這個方式,因爲歸化營裏的是“貿易勞動力”,嚴格意義上講,這些人不是自由民,隻有在“貿易勞動力期滿”并且自願成爲澳洲聯邦自由公民的時候,你才有資格申請到墾荒地區開荒并獲得貸款。
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隻有萬山島和紫霞島上的移民才适用這個“自由借貸法”。
爲此聯邦參議院通過決議,成立了一家負責借貸發放和管理的商業機構,參議院讨論後,針對紫霞島上的具體情況,采納了夏小鷗的提案——成立了一家叫“紫霞島貿易開發公司”的商業機構,這個公司歸全體穿越者所有,所有穿越者都是這個公司的股東。
同時,該公司也是目前紫霞島上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說,移民們在最初的五年裏,是以佃戶的身份在使用公司的土地,當墾荒期滿并在償還了所有借貸債務後,土地才轉歸開墾者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