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曆史上,基本上所有的戰國大名都在領内頒布了這樣的法條政令,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國法”
其中比較着名的有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錄》、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長宗我部家《長宗我部元親百個條》、伊達家的《塵芥集》、相良家得到《相良氏法度》等等。
分國法的制定對于領内的穩定、長期發展是起到非常關鍵作用的,可以說有一部明确得到分國法,是成爲一名真正意義上的戰國大名的标志。
以前京極家領内雖然也頒布了一些政令,但是都比較分散不統一。比如北近江和南近江的政策就不同,北近江是京極家的原有勢力範圍,領内相對穩定,所以各種政策就以激進爲主。
而南近江是近年剛從六角家手中獲得,出于穩定領内得到原因,各種政策就比較保守。
比如北近江的農稅是十稅七,而南近江則是十稅六,個别地方甚至是十稅五。
所以今天頒布的新政令,内容是其次的,最重要的是讓京極家領内日後所有的政令都得到了統一。每個地方施行的政令和法度都一模一樣。
“自今日始,本家領内施行《京極家領内十八條》!”
“第一條:田地劃分和勘定”
“第二條:代官制度”
“第三條:常備兵征召制度”
“第四條:........”
松永久秀不緊不慢的宣讀着《京極家領内十八條》上的相關内容,殿内十分安靜,衆人都聽得非常仔細。
畢竟這是事關京極家和家臣們自身利益的政策,是制約和限制領内所有家臣、民衆的統一法度。
很快,松永久秀便将法令宣讀完畢,然後将書狀放了下來,看向了京極高政。
“彈正入座吧。”
“哈!”
待松永久秀坐好之後,京極高政這才繼續說道“此法令自今日生效,本家所有家臣、武士務必遵守,若有異議可在現在提出。”
“不知諸位對此法度可有異議?”
說完,京極高政将目光投向了殿内的家臣們。
殿内的家臣們自然不會反對,紛紛附和道“主公考慮周全,我等并無異議。”
“如此,此次評定便到此結束!吾已命人在城外準備了晚宴,諸位修整片刻,便前往城外吧!”
“哈!”
今浜城城内并沒有舉行如此盛大宴會的場地,于是京極高政将宴會的地點安排在了城外的琵琶湖畔。
京極高政起身走出了禦殿,殿内的家臣們在京極高政走後互相對視了一眼,都從彼此的眼中看到了凝重之色。
這是對新頒布的法度的一種敬畏之心。
《京極家領内十八條》内容上到家臣的管理,下到農民的治理,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其中第一條田地的劃分和勘定,主要内容是規定,日後京極家領内農民的田地按照天文十一年的檢地結果劃分,不得私自轉讓和買賣。
法令規定,京極家領内的田地可以繼承,以天文十一年确定的田地歸屬爲統一規範。農民在死後可以由制定的子嗣繼承,領主不得幹涉,且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沒收。但如果出現拖欠年貢的情況,則準許當地領主和代官将其沒收。
另外,如果有農民新開墾的無主之地,那麽需要上報當地領主和代官,根據開墾之人的意願,可以将新開墾的領地上交,京極家按照一定價格給予補償。而若是開墾之人想要留下,則前三年的土地産出歸京極家,三年之後的産出按照規定的農稅上交年貢即可。
第二條代官制度,主要内容是規定了京極家領内的領土,不管是京極家的直領還是家臣的知行地,每一個郡都設置一名郡代,由京極家代官奉行統一管理。
郡代負責管理各個分郡,負責各個郡土地的檢地(與檢地奉行對接)、年貢的征收入庫和運輸等等。
郡代每五年輪換,不得連任。
第三條常備兵制度規定,京極家領内施行常備兵制度。
制度規定:凡年齡在15—45歲的健全男子可進入常備兵征召序列,以每一萬石領地征召100名常備兵爲規範。若是領内沒有足夠的适齡兵員,則按照一人50石糧食或者一人20貫錢的标準上交京極家。
常備足輕的裝備由京極家軍務衆統一制定和采買,但是日常的維護需要領主自行負責。裝備若有遺失和損毀則由領主向京極家采買。
第四條樂市樂座,規定京極家領内不再征收商稅和過路費,所有商人均可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極家領内各城下町。貿易自有,買賣自有,不得壟斷等等.....
第五條則是關于家臣之間如果出現矛盾,不得私自解決,需要以書面形式向一門衆筆頭彙報,若是一門衆筆頭無法處理的則交由京極家家督處理。
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後重新上述,但嚴禁私下處理,輕者罰俸或者減知行,重則驅逐。
第六條則是關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轉售,如果有資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須提前半年向京極家報備,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則出售無效且對于錢款和知行均予以沒收。
第七條人質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親眷(嫡長子優先,若無嫡長子可由兄弟、母親充當)必須前往伏見城居住,可以探視,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否則視爲叛逃。
第八條一國一城制度,要求領内家臣除自身居館(規定隻能保留居館,不得出現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築城砦。每個郡隻保留一座城砦(規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個國隻保留一個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極家指派城代(戰時城池所在地領主自動升任城代)。
第九條寺院的治理和規範。所有京極家領内寺廟的僧人,必須向京極家申請專門的條令證明其合法身份,外來僧侶不得在京極家領内停留超過十日,若有特殊情況需要長住的,也需向京極家申請僧侶條令。
同時規定領内的寺廟隻得按照有僧侶條令的僧人數量保留土地,寺廟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極家繳納年貢。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須按照京極家制定的農稅繳納年貢。
寺廟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竄前往其他寺廟,如有傳教需求需要向京極家各地代官報備,私自傳教則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