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初平二年(191年)至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先後消滅長江中下遊以北各割據勢力,統一中國北方大部地區。
曹操在統一北方的戰争曆時17年,是曹魏的立國之戰,并爲後來西晉統一中國奠定了牢固的基礎。
曹操鑽研兵法,有高深的軍事理論,曾熟讀孫武、吳起等前代軍事家的着作,在習諸家兵法的基礎上,寫成《兵書接要》一書,結合自己的戰争經驗加以論述,可謂“學霸”級大拿。
所撰《孫子略解》,開創整理注釋《孫子》十三篇的先河,豐富和發展了中國古代軍事理論。主張“兵以義動”的戰争觀,強調師出有名,符合道義。在戰略戰術上靈活多變,因事設奇、任勢制勝,兵不厭詐。
在帶兵方面,他治軍嚴整,法令嚴明,一次在行軍途中,曹操傳令:不得使戰馬踐踏麥地,如有違犯,一律斬首。
士兵皆下馬步行,惟恐踏壞麥苗。可曹操的戰馬因受驚吓踏了麥田。他即拔劍割下自己一撮頭發,以示處罰,足見執法認真。《通典·兵典》中收錄的《魏武軍令》、《魏武船戰令》、《魏武步戰令》等,也反映了他嚴明的軍令。
也有人說曹操的割發代首是作秀,現代人根本無法理解頭發在古代的重要性。那麽曹操“割發代首”是不是作秀呢?
從陳壽《三國志》裴松之注引的《曹瞞傳》,到羅貫中的《三國演義》,都有記載或渲染,說明确有其事,隻是立場與态度,《曹瞞傳》與《三國演義》不盡相同。
前者隻是客觀描寫,後者則有明顯貶抑,重在說曹操狡詐。其實如果不帶偏見,很難得出這一結論。倘若不信,且讓我們還原一下那段場景——不妨以《三國演義》第十七回潤色的爲準:
建安三年夏天,曹操親率大軍,兵發宛城讨張繡。此時麥子已熟,但老百姓恐于兵亂,不敢去田裏收割。曹操于是下令:
“大小将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并皆斬首。”
有了最高指示,誰也不敢拿腦袋開玩笑,官軍皆下馬以手扶麥,小心翼翼地走過麥田。然而下令者本人卻沒有下馬。
真是說曹操曹操就到,恰在此時,地裏倏地飛起一隻斑鸠,曹操的坐騎受到驚吓,竄進了麥地,踩倒了一片麥子。
曹操随即叫來行軍主簿,令其按規定治自己的踐麥之罪。
主簿一聽,忙說:“丞相怎麽能夠治罪呢?”
曹操這時便講了一番豪言壯語:“我制定的法律,我自己卻違犯了,這樣怎麽服衆?”
一邊說着,一邊還真的拿起佩劍往自己的脖子上比劃,衆人一看,趕快攔住。
這時謀士郭嘉道:“《春秋》上不是寫着麽:法不加于尊。丞相統率大軍,豈可自戕?”
曹操仔細一想,才說:“既然《春秋》上說過了,那我姑且免死。”于是用劍割下一绺頭發,算作自我懲罰。《三國演義》中“有詩爲證”:“拔刀割發權爲首,方見曹瞞詐術深。”
起初曹操在制定不準踐踏麥田的軍法時,有沒有将自己考慮在内呢?無非兩種可能:
一是連自己也計算在内了,但他相信自己絕對不會去踐踏麥田;二是沒将自己當成其中的一員,軍法隻是對着别人的。
從後來事情的發展進程看,曹操無疑是“親自”在内的,否則他在馬踏麥田之後,就裝聾作啞不吱聲了,何必又要抹脖子又要割頭發的?
可見曹操還是一個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的領導幹部。然而,恰恰是制定軍法的人,帶頭違反了軍法,這一來,就有了好戲看。
曹操說話算數,堅持按原則辦事,不管是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是就讓人來對他執行死刑。可是那個負責執法的主簿不幹了,他說:
“丞相怎麽能治罪呢?”在主簿看來,法律隻是對着下邊的,“刑不上大夫”嘛。
領導制定法律,是要下屬來遵守的,領導隻是監督、檢查而已,根本不在範圍之内,你讓我怎麽執行?你看這個馬屁拍的!
此時的曹操,如果就坡下驢,見好就收,也就罷了。他偏不,還振振有詞、慷慨激昂地說:“我制定的法律,我自己就應當遵守!”
說得興起,幹脆拔出佩劍,就要往脖子上抹,衆人一見,趕忙奪下,這個情節,曹操入戲有點深了。
既然有人替你找到理由,你阿瞞也就不必太較真了。假如大家都不睬你,你那個劍是砍下去還是收回來?我猜這個曹操,早已将人間世故揣摩得透透的:
任何時候都不乏奉承上級、關心領導的人物,這一劍用不了靠近脖子根,保準有人前來奪劍求情。于是乎,曹丞相的這個動作就做得惟妙惟肖又栩栩如生。
在衆人勸解之下,曹操取消了自殺的念頭,但也不能就此罷休啊。曹操不愧爲天下枭雄,來了個割發代首,既孚了衆人,又罰了自己,兩全其美。
注解《三國演義》的毛宗崗父子看到此處,大罵“奸雄”:好你個曹***刑你就這樣給免了!
其實不然,一個最高領導者,要做到以發代首,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割發在古代是一種“髡刑”,因爲古代人都是長發,用簪子固定,而有身份的人,更是将頭發看得重要。
這種髡刑雖然對人的身體沒有多大妨礙,但卻造成了精神損傷,可以稱之爲靈魂拷問吧。那麽割發代首是多大的犧牲呢?
在漢代,儒家思想是主流思想,而儒家思想其中就有“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可見,割發是非常嚴重的。
所以在當時,隻有一種人是短發,那就是奴隸。而且,所有短發的國家和種族都被視爲“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