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世五年春
在所有有意識的喪屍和人類的聯合之下,華國境内的喪屍全部轉化完畢。
如果把這些喪屍都算人的話,那麽華國境内剩餘人口還有十一億,末世五年,總計損失人口三億多。
剩餘人口這個數字,應該是超過其他所有國家的總和的,甚至還有可能超過其他國家人和喪屍加起來的總和。
爲什麽這麽說呢?
因爲華國目前爲止基本沒經曆過幾次喪屍圍城,所以除了人類死傷較少之外,喪屍的死傷也較少。
而其他國家,很早之前就已經調動各種熱武器對喪屍進行襲殺,甚至有個别國家還啓用了核武器,再加上後面爲期兩年的喪屍圍城,人類和喪屍的數量急劇減少也是很正常的。
季越現在有些迷茫,因爲這次是世界任務,并不是自主選擇,所以沒有進度條可以看,他自己現在也不知道自己這個任務完成的怎麽樣。
世界任務當中是沒有辦法聯系系統客服的,所以爲了保險起見,季越還是準備在這邊再停留一段時間。
至少得停留到末世十年,土地可以長出糧食之後再脫離這方世界,不然的話,萬一不成功豈不是功虧一篑?
前期投入的确是不大,可是世界任務一旦失敗,以後就再也沒有機會接世界任務了,而且世界任務的報酬極其可觀,季越實在是不願意放棄,甯願稍微多費些時間,也要盡量做的圓滿些。
如果要做的圓滿些的話,華國之外的地區就不能置之不理。
對季越來說,的确是華國這邊更加親切一些,可是對于世界來講,不同國家,不同人種之間是沒有區别的。
所以在華國境内安定好之後,季越不得不再派遣幾十個喪屍隊伍,前往其他國家幫忙梳理喪屍體内的濁氣。
而此時,華國境内卻因爲秩序的恢複,産生了新的矛盾。
主要表現爲國家原本領導高層和季越新組建的喪屍高層之間的矛盾。
一些全人類,或者全喪屍(新人類)的區域還好辦些,各自分管就是了,可是那些人類和新人類混居的地區,管轄權方面就出了問題。
兩邊争的很厲害。
季越也是不得不争,因爲這種事情不能退,原則性的問題一旦退縮,後續将會一發不可收拾。
今天這個城,因爲人類和新人類混居,把權力交給了人類,那麽以後所有混居城市,恐怕都得交給人類。
到了那時候,有的人指不定能無恥到随便送兩個人到新人類城市當中,然後還要接管那個城市。
所以這種事情是絕對不能讓他們有一丁點可乘之機的,一點甜頭都不能讓他們嘗到。
“這個我們不能退步,底線是聯合管理或者自治。
另外,你們也要盡快組建内閣議會,以後所有事情商量着來辦,我不一定能長久在這邊。”
季越一邊吩咐着關于混居城市的協調底線,一邊爲自己以後的離開做打算。
下面聽令的是那三個最先恢複的精神異能新人類,他們幾乎掌管着所有喪屍,季越的一切命令也都是通過他們發布下去的。
這是剛開始恢複喪屍意識時候的無奈之舉。
剛開始爲了所有的喪屍更加好管理,季越選擇的是通過血脈和等級壓迫統治所有的喪屍。
這種統治方法在前期,絕大多數喪屍的記憶不怎麽完整,意識也相對模糊的時候,的确是最方便快捷的管理方法。
可是,現在絕大多數喪屍的意志都徹底的恢複了正常,記憶方面也是如此時,那麽原先的這種統治方法就不适合了。
所以,季越已經開始逐漸的準備重新恢複原先的政治體系。最好能在自己離開之前,把新人類這邊的政治體系規劃完整,并且開始運行。
末世八年
華國之外的人類秩序雖然沒有恢複,但是所有的喪屍都已經轉化成新人類,剩下的隻需要時間,慢慢應該就能恢複過來。
華國境内,無土栽培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所有的人類終于擺脫了饑餓,達到了勉強能吃飽的程度,原本的一些工廠之類的,也開始逐漸的恢複過來。
本來這一切應該是讓季越很開心的,可是,通過這些年的數據考察,另一個極爲嚴峻的問題出現在季越面前。
新組建的議會正在議會大廳當中商讨事宜。
季越暫時充當議會長。
“數據表明,從末世三年以來,五年時間裏,沒有一個新人類懷孕。
這件事我以前一直沒有注意到,是我的失職,不過現在既然注意到了,我們就必須把這件事拿出來讨論。
雖然我們壽命比普通人悠長很多,但是如果沒有後裔,滅絕也不過是時間問題,關于這方面,你們各自有什麽建議可以提出來。”
季越這時候還得慶幸,還得慶幸發現了這個問題,要是沒發現,他就這麽以爲任務完成了離開,恐怕這個任務失敗是穩的了。
不論是什麽種族,種族延續從來都是頭等大事,這事情不解決,任務成功從何談起?
下面的這些新人類也是有專業人士的,即使因爲中間幾年變成喪屍的間隔,技術存儲比人類那邊略差些,但是也不可小觑。
可是中間的時間間隔還是太短了,不到五年的時間裏,很難讓他們徹底研究出新人類的基因序列。
沒有基因序列作爲依仗,想要解決一個種族的生育難題,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其實不單新人類這邊有這種困擾,人類異能者也有同樣的困擾,隻是因爲那邊還有許多普通人在生育,所以一時之間沒有察覺到罷了。
“也許,我們除了讓研究員繼續研究之外,應該也可以嘗試着讓新人類與普通人,也就是非異能者人類結合看看。
據我所知,普通人的生育能力還是很正常的。”
賈逵猶豫一會兒說道。
季越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也隻能同意這個建議,隻是嚴令強行掠奪之類的非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