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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下明朝的基本狀況,以方便大家看書1

明朝軍事制度

衛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創立的一項新的軍事制度,它是以都司爲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率領所屬衛所隸于中央五軍都督府,并聽命于兵部。81『中Δ『文『網

朱元璋建國之後爲了強化中央集權,對中央軍政機構做了重大調整。當初,朱元璋建統軍元帥府,不久改爲大都督府,統領全國衛所軍。洪武十三年(138o),分大都督府爲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全國衛所遂分隸于五軍都督府。每府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掾屬有經曆司經曆從五品;都事從七品。都督府爲最高軍事機構,掌軍旅之事,各領其在京衛所及在外都司衛所,以達于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土官襲替,優養、優給,所屬上之府,移兵部請選。既選移府以下之都司、衛所。領官聽吏部選授,給由亦如之。凡武官诰敕、俸糧、水6步騎操練、官舍旗役并試、軍情聲息、軍伍勾補、邊腹地圖、文冊、屯種、器械、舟車、薪葦之事,并移所司綜理之。”

與都督府相配合的軍事機關是兵部,設兵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掾屬有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兵部尚書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輔佐。武選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調、襲替、優給、诰敕、功賞之事。職方清吏司分掌輿圖、軍制、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征讨之事。車駕清吏司分掌鹵薄、儀仗、侍衛驿傳、廄牧之事。武庫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學、薪隸之事。洪武元年(1368)設置兵部時,它是中書省六個部的一個部,洪武十三年中書省及丞相制度被廢除,兵部與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屬皇帝統制。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爲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行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軍事,并稱“三司”。三司互不統屬,各對中央負責。都司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内衛所,以及與軍事有關的各項事務,是地方平時最高軍事領導機構。各省都司之外,在邊防要地則單設都司,實行軍民合一的統治,如遼甯都司,治定遼中衛(今遼甯遼陽);大甯都司,治定大甯衛(今内蒙古甯城),萬全都司,治定宣府衛(今河北宣化)。還在邊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設置行都指揮使司,在中都設置留守司,以補都司之不及。

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佥事四人,正三品。經曆司經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以上二屬司各有吏目一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經曆司、斷事司、司獄司三個職能機構分别負責處理來往公文及刑獄之事。地方若有重大軍務,須三司合議,并列署名向朝廷彙報。此外還有倉庫、草場大使、副使等掾屬。都司内部的分工大體是,都指揮史及同知、佥事,以其中一人統領司事,稱爲掌印;一人負責練兵,一人負責屯田,稱爲佥書;有的則分管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禦等事務。經曆、都事則典掌文書,斷事處理軍隊刑獄。遇有戰争,朝廷臨時派将,并非都司指揮作戰。

都司之下,連郡者設衛,要害地系一郡設千戶所。衛設指揮使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屬員有指揮佥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二人,從五品,經曆司經曆,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各一人。各衛統領本衛及屬所的軍政,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佥事的職掌分工,類似于都司。凡指揮使、同知、佥事負責管理衛事者,稱爲掌印、佥書。掌印主管全衛軍士的調撥、增補、選拔以及軍旅防禦之事;佥書分理屯田、營操、驗軍、巡捕、漕運、備禦等事;出征時,各衛率領共屬所聽從朝廷所派将領的調度。

每衛大抵56oo人,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統兵112o人,設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千戶、副千戶分管軍務,一人掌印、一人佥書。鎮撫二人(鎮撫是專管軍紀的官員,百戶缺員時可代百戶行使職權),從六品。掾屬有吏目一人。下轄十個百戶所,每百戶統兵112人,分爲兩個總旗。每總旗統兵56人。又分爲五小旗,小旗管轄1o名士兵。

所有的軍政,由衛下達于千戶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達總旗、小旗,大小聯比以成軍。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内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o餘萬人。

國家一旦遇有戰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地方軍隊領導體制平時和戰時不同。平時的軍隊訓練、守禦、屯田等都由都指揮、指揮使、千戶、百戶等層層負責。都指揮是一地區的最高長官。戰時由朝廷派出的總兵官,指揮臨時調集的某幾個衛所或某幾個衛所的部分官兵,進行作戰。戰争結束後,軍隊各回本衛所。

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如宣府鎮,永樂時總兵官的職掌爲:“整饬兵備,申嚴号令,練撫士卒,振作軍威。務要衣甲整齊,器械鋒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時修治堅完,官軍騎操馬匹責令飼養膘壯。仍督屯田糧草,并一應錢糧不許侵欺。遇有賊寇,相機戰守”。這就是說練兵作戰,籌饷由總兵負責。正統以後,明朝由盛轉衰,内憂外患加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城防線時時處于戒備狀态,被朝廷派遣來的總兵官漸漸變成總領一方軍事的固定官職,都指揮使是地方性軍事長官,漸漸就成爲總兵的下屬了。這時期的總兵官被稱爲鎮守。鎮守以下,獨守一路的稱爲分守。防守一城一堡的稱爲守備,與主将同守一城者爲協守,總兵又分正、副。下設參将、遊擊将軍等。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等名。如鎮守薊州總兵官一人,舊設。隆慶二年改爲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協守副總兵三人,統領南兵遊擊将軍三人,領班遊擊将軍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備八人,把總一人,提調官二十六人。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隊統帥後,再有戰事時,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撫,事畢複命。久之,巡撫也成爲固定的官職,長駐地方。巡撫多以都禦史或副佥都禦史充任,其基本職能是監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稅糧,撫安百姓,控扼險要,固守城池等。以後偏重于軍事,整饬邊備,提督關隘,贊理軍務者越來越多。如成化八年(1472)巡撫餘子俊于榆林鎮督修長城177o餘裏。

明朝規定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軍務,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饷者加總督兼理等名義。各地巡撫實際上已經掌握一方的民事和軍務大權,總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時爲巡撫的下屬,聽其指揮。後來長城防線局勢日趨緊張,戰争此起彼伏。當時修築長城,或調兵遣将多涉及幾個鎮,爲調節、轄制各鎮,以利統一作戰,朝廷又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或總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長設之官。

如弘治十年(1497)在長城防線設置延綏、甘肅、甯夏三邊總制(總督),并明确诏令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制。總督具有了廣泛的綜合權力,出則爲一方軍政之,入則爲朝廷顯官,巡撫、總兵,地方之司俱聽節制,舉凡行政、軍政、司法、監察之權,無不過問。明末,爲阻後金軍入關,朝廷又将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爲都指揮,一變而爲總兵官,再變而爲巡撫,三變而爲總督,最後變爲督師。這種轉變基本是沿着兩個方向進行的:一是将平時體制轉變爲平戰結合的體制,二是文官參與軍隊的管理,加強對軍隊的控制。

平戰結合的這種體制,平時訓練軍隊的将領就是戰時指揮作戰的軍官。爲了取得戰争的勝利,平時這些将領就要認真操練部隊,比衛所軍的将領責任心更強;戰時将領熟悉所屬部隊士兵的情況,士兵能較好地體會将領的意圖。這對奪取戰争的勝利是十分重要的。

文官參與軍隊管理這種政策卻有兩面性。一方面有利于部隊的穩定和貫徹朝廷的意圖,使部隊真正成爲統治階級的工具。另一方面使有軍事才幹的将領受到文官的制約,積極性受到壓抑,甚至導緻戰争的失敗。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襲漢唐舊制。後來随着明太祖統治力量的逐步加強,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據《明太祖實錄》卷239載,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禦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說:

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颉颃,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并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這套制度既不是複古也不完全是創新。然而,經過時間的演變,明中期的制度,與初期卻大有差别。

一、三公三孤

明代中樞政務機構初期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元代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時,曾一度廢公、孤官,至仁宗時複置。《明會要·職官一》引《弇山集》說:

建文、永樂間,罷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張輔太師、沐晟太傅、陳懋太保;蹇義進少師、楊士奇進少傅、夏原吉進少保。于是公、孤立官備。

公、孤爲皇帝之輔佐官,職位崇高。蹇義、夏原吉、楊士奇、楊榮四人在宣宗時猶受恩寵。《昭代典則》載明宣宗賜玺書說:

古者,師保之職,論道經邦,不煩以政。少師義、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榮,皆祖宗遺老,畀輔朕躬。今黃危齒,尚令典煩劇,兼有司之事,非所以優之也。其辍所務,朝夕在朕左右,讨論治理,共甯邦家。其勳階爵祿并如故。

自蹇義等以後,公、孤立官無專授,實際上是一種虛銜。中期以後,成爲勳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贈官。而文臣無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後贈之。萬曆年間,張居正爲太師,實掌朝政,這是特例。

二、廢中書設内閣

明代初年,在中央設立中書省,有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随後,朱元璋又對中央統治機構進行了改革。當時中書省大權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們作威作福,獨斷專橫,“生殺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執行。《明史·太祖紀》載,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關白(告知)中書省”。這顯然是裁抑中書省權力的一個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卻不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組織黨羽,在外招集軍馬,并派人勾結倭寇,又向蒙古貴族殘餘勢力稱臣,請兵爲外應,陰謀武裝政變。洪武十三年(公元138o年),朱元璋殺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相對提高六部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明太祖實錄》卷129載: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誅,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臨禦以來,十有三年矣,中間圖任大臣,期于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禦史台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結于衆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賴神其奸,皆就殄滅。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輔官”,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通紀》載:

九月丙午,置四輔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襲敩爲春官,杜敩、趙民望、吳源爲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攝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旸時若,驗其稱職與否。

不久廢去四輔官,并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設内閣于殿廷,以大學士擔任顧問兼秘書的職務。《昭代典則》說: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爲華蓋殿大學士,檢讨吳伯宗爲武英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讷爲文淵閣大學士,典籍吳沈爲東閣大學士,使侍左右備顧問。又置文華殿大學士,召耆儒鮑恂、餘诠、張長年等爲之,以輔導太子。

本來,内閣既非官署官,也非職官名。開始隻是簡任文臣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務。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務,也無官屬,不能直接指揮行政,與東漢的尚書、唐代的翰林學士性質略同。久而久之,這些人逐漸升遷,并有了正式的辦事處所,大學士本身品秩隻有五品,但其所遷任的官往往以至尚書、侍郎,或有加銜至于“三公”者。這樣,内閣的地位才逐漸提高。明成祖以後,大學士開始參預機務。《詞林典故》說:

永樂初,命編修等官,于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内閣,漸升大學士諸職。仁宗或加師、保及尚書、侍郎、卿,仍兼學士、大學士銜。自後因之,稱内閣大學士。凡大學士加三師,則爲一品;加尚書,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隻系大學士者,則仍正五品。

仁宗以後,閣臣之權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間(公元1522—1566年),改華蓋殿爲中極殿,謹身殿爲建極殿,大學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上。這時,内閣就類似于唐代的中書門下省了。唐代中書門下省官員互稱閣老,明代大學士一般也稱閣老。内閣大學士雖然表面位尊而權重,但是獨立揮其權力的機會卻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則用人之權集中于吏、兵兩部。《明史·職官志》說: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疊用事,遂赫然爲真宰相,壓制六卿矣。然内閣之拟票,不得不取決于内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颠倒于其手。

由此可見,若以明代的内閣大學士具有宰相的權力,那是不恰當的。

三、六部

明代中樞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隸中書省統轄,分理國家諸事,其職至重。《昭代典則》說: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醜,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帝(太祖)召六部尚書入見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軍務方殷,官制未備。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國家之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至爲要職。凡諸政務,宜悉心經理,或有乖違,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并于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o年)罷中書省後,即升六部品秩:尚書爲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爲正一品,永樂時複舊),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書、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其中吏部尤爲重要,因爲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明朝的任吏部尚書爲滕毅,樊魯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個屬部,即總部,司勳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o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選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個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任戶部尚書爲楊思義。劉誠、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戶部分設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o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民部,次年,又分四部爲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爲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永樂元年(公元14o3年),改北平司爲北京司。永樂十八年(公元142o年)。廢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址三個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址司,定爲十三司。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隻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隻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隻挂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隻好委任基層吏胥,以緻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曆時,王國光任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禮部任尚書爲錢用壬、侍郎爲世家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o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儀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爲儀制、祠祭、精膳、主客四個清吏司,另轄鑄印局,局設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任尚書爲陳亮,侍郎爲朱珍。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司馬部。二十九年改爲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轄會同館,大通關等機構,各設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任尚書爲周桢,侍郎爲盛元輔,張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嚴,周桢任尚書時,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爲四個屬部,即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設四科,分屬于四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總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門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爲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爲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o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址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址司,遂定爲十三個清吏司。

工部的任尚書爲單安仁,侍郎爲張允文和楊翼。洪武六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爲屯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營部。二十九年,定爲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立事各1人,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爲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置完全和北京一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一套職官,但多安置閑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種勢力,與北京明争暗鬥,兩京官員疊爲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一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爲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明代六部尚書往往不拘定額,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禮部尚書,工頭而任工部尚書的現象。

四、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禦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o年)五月罷禦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爲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禦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左右佥都禦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禦史共11o人。都禦史爲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禦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

都禦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爲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禦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禦史稽察。監察禦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志二》所載:

在内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内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禦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o年)以後,規定禦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并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

永樂七年(公元14o9年),召禦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禦史爲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爲序班。诏:“自今勿複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着爲令。

禦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禦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爲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爲禦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爲不稱職而一例治罪。據《夢餘錄》記載,宣德間,禦史謝瑤在薦舉文牍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禦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爲交址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铨除風憲。凡監察禦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禦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爲嚴格的。

五、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獻言詳定司,後又置通政院,其職掌不相同。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137o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兩人爲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罷。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設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謄黃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議各1人,正五品。其屬官有經曆司經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明史·職官志二》載: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謄寫訴告緣由,■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啓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号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彙而進之。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彙請。凡抄,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爲任通政使,劉仁爲左通政使。上任之時明太祖曉谕說:“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隐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随,當敷陳者毋隐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可見明太祖對這個機構是相當重視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創設的,其職能似乎有類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合門使及通進銀台司等機構之合并。在理論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間的一個聯系機關,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須經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資格參預“廷推”。據《夢馀錄》記載,通政司門下有一紅牌,書雲“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衛官不得阻攔,這給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時上達。通政司出納王命,爲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禦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幸免者。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後,其作用雖稍減弱,但也爲權奸所警戒。據《明史·嚴嵩傳》載,嘉靖中,趙文華與嚴嵩結爲父子,嚴嵩念“己過惡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爲計”。故以文華爲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實際已被奸黨所控制,通達下情之意,蕩然無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變成閑曹,而其品秩卻依然如舊。

六、大理寺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爲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複詳議之。爲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爲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爲卿,并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曆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于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爲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爲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大理寺所掌爲“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夢餘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爲此事向宣宗上疏說:

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谳。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蹇義奏疏所提出的原則實際上是無法實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後,大理寺之權竟落入“庸劣不稱者”之手。以至刑獄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黃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職司參駁,關系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爲口實,至于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辯,往複數次,淹累囚衆,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1。

由于用人不當,庸劣當權,不精律例,偏執己見,因而拷掠成獄,“捶死獄中”,論罪不當,“重囚稱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獄,執法不阿。如《明史·虞謙傳》記載仁宗時,虞謙爲大理寺卿、呂升爲少卿,能“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複,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又《明史·馬森傳》載,馬森爲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禦史周廷稱爲“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時也受到權臣的制約,不能公正治獄,《明史·王用汲傳》載,萬曆時,王用汲爲大理少卿,遇法司議胡槚、龍宗武殺吳仕期案,定胡、龍二案犯谪戍。用汲認爲量刑不公,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爲奴,财産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從用汲之言,可是閣臣申時行等則認爲仕期自斃,宜減等。這個依法本該判處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從輕落,可見在封建社會,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維護法律尊嚴的。

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爲“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會審。但是中期以後,大理寺執法之權被奪,實際上隻能核閱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圖籍,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不久,太子居于文華堂,諸儒輪班侍從,又選才俊之士入充伴讀。當時,東宮官屬除了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賓客以外,還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贊善大夫,都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又有文學、中舍、正字、侍正、洗馬、庶子及贊讀等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谕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随即又定司經局官,設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因屬官太多而無所統率,才設詹事院以總之。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改名詹事府,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主簿廳主簿1人(從七品),錄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左春坊:職官有大學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從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贊善(從六品)、左司直郎(從六品,後不常設)各2人,左清紀郎1人(從八品,不常設),左司谏2人(從九品,不常設)。右春坊的官員設置如在春坊。司經局:設有洗馬1人(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各2人。

詹事掌統府、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太子。少詹事爲詹事之副2。明太祖對太子的教育很重視,既不随便付之以重任,又特設一套較前代完備的東宮官,以訓導太子。《明會要·職官七》引《明通紀》: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中書及都督府議,仿元舊制設中書令,欲奏以太子爲之。帝曰:“取法于古,必擇其善者而從之。元人事不師古,設官不以任賢,惟其類是與,豈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長,學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禮師傅,講習經傳,博通古今,識達機宜。他日軍國重務,皆令啓聞,何必效彼作中書令乎?”乃令詹同考東宮官,設少師、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谕德、贊善,賓客等官。

這表現了明太祖的卓見遠識,詹事府官員對太子的影響最爲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擇其人,常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據《明史·唐铎傳》記載,初置詹事院,太祖對吏部說:“輔導太子,必擇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禮甚尊嚴。兵部尚書唐铎謹厚有德量,以爲詹事,食尚書俸如故。”以後,凡東宮官缺,則命廷臣推舉孝義笃行之京官兼任。英宗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前,或尚書、侍郎、都禦史兼任。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例以禮部尚書、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明太祖規定宮官由廷臣兼領,其謀慮是很深遠的。據《洪武聖政記》載:

洪武三年(公元137o年)十二月,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屬,罷兼領之職,庶于輔導有所責成。帝曰:“古者不備其官,惟賢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勳德者,兼東宮官,非無謂也,嘗慮廷臣與東宮官屬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謀,離間骨月(肉),其禍非細。若江充之事,可爲明鑒。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東宮贊輔之職,父子一體,君臣一心,庶幾無相構患”。

這說明了明太祖規定“兼領”之制是接受了西漢巫蠱之禍的教訓。宮官“兼領”就可預防廷臣與宮官相構,而生奸謀,“離間骨肉”。這是明太祖調節宮廷内部矛盾的重要措施。

通事舍人掌東宮朝谒及辭見之禮。“凡廷臣朝賀,進箋進春、進曆于太子,則引入而舉案”。春坊大學士執掌太子向皇上奏請及講讀之事。洗馬掌經史子集、制典、圖書刊輯之事。凡天下圖冊上東宮者,皆受而藏之。校書、正字爲洗馬之佐,掌繕寫裝潢并校正典籍之訛謬。

明中期以後,詹事府成爲翰林官遷轉之階,太子出閣的講讀之事都由其他官員充任,名實已不相符了。

八、翰林院

吳元年(公元1363年)五月,初置翰林國史院,設學士(正三品),侍講學士(從四品),直學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改名翰林院。洪武二年,置學士承旨,正三品,改學士爲從三品,并增設待制(從五品),應奉(正七品),典籍(從八品)等官。洪武十三年(公元138o年)增設檢閱(從九品)。洪武十四年,降翰林學士爲正五品,并革除學士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等官。明初,翰林院官員都是薦舉而入,而不從進士中選任。所以,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開科,狀元吳伯宗隻授員外郎,榜眼、探花僅授主事而已。至十八年(公元1385年),更定翰林品員,定進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編修、檢讨,其品秩自學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據《明史·選舉志》載,這年廷試後,一甲進士丁顯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爲編修,吳文爲檢讨。進士入翰林就是從這一年開始。此後,明太祖對翰林院的政治作用逐漸注意,據《明史·戴德彜傳》載,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戴德彜爲翰林院侍講,太祖對他說:“翰林雖職文學,然既列禁近,凡國家政冶得失,民生利害,當知無不言。昔唐6贽、崔群、李绛在翰林,皆能正言谠論,補益當時,汝宜以古人自期”。

惠帝建文初年,複置學士承旨,改侍講、侍讀兩學士爲文學博士,以方孝孺任之,參預機務,并置文翰、文史二館。以文翰館居侍講,侍讀,侍書,五經博士;文史館居修撰,編修,檢讨。永樂二年(公元14o4年),授一甲3人爲翰林修撰、編修,再于二甲選文學優等者楊相等5o人及善書者湯流等1o人爲庶吉士。從此以後,庶吉士便成爲翰林之專官。

明代翰林院官員具有兩重意義:其一,作爲參預機務的内閣成員。内閣成員稱大學士,因而内閣與翰林院爲一而二,二而一的機構,這是清制隻有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閣的由來。自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不但内閣,就連六部長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任的。據《明史·職官志二》載:“其在六部,自成化時,周洪谟以後,禮部尚書、侍郎必由翰林,吏部兩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其由翰林者,尚書則兼學士(六部皆然),侍郎則兼侍讀、侍講學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視其品級,必帶本院銜(詹事,少詹事帶學士銜,庶子,谕德,中允,贊善則帶侍講、侍讀學士以至于編修、檢讨等銜)”。其二,明代的翰林院包括前代的秘書監、史館、着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職;因此,這些官名均已廢除。事實上連這些官的職務也廢除了,有時不過作爲裝點門面而已。

明代的翰林學士掌制诰、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其職位頗爲清要。《明史·職官志二》說:“大政事、大典禮,集諸臣會議,則與諸司參決其可否,車駕幸太學聽講,凡郊祀、慶成諸宴,則學士侍坐于四品京卿上”。因其常在帝側,“備天子顧問”,頗能左右朝政,也可幹預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雖品列第五,侍坐則在四品京官以上。侍讀、侍講掌講讀經史。

此外,國子監也與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1人(從四品),司業1人(正六品)。其下設繩愆廳,以監丞1人(正八品)掌執學規;博士廳,有《五經》博士5人(從八品)分經講授,助教15人(從八品),學正1o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爲士子肆業之所,這是明代所特設的;典簿廳,有典簿1人(從八品);典籍廳,有典籍1人(從九品;掌馔廳,設掌馔2人(未入品)。

九、宦官機構

明代初年,對宦官的限制非常嚴格,據《昭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八月,在确定内侍官制時,太祖诏谕吏部說:

朕觀《周禮》,阍寺不及百人,後世多至數千,卒爲大患。今雖未能複古,亦當爲防微之計。此輩所事,不過供灑掃,給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無一二。用爲耳目,即耳目蔽;用爲心腹,即心腹病。馭之之道,但當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則驕恣畏法則檢束,自不爲非也。可見明太祖對宦官禍害的認識是很深刻的。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十一月,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糾劾内官的辦法。禮部議置内正司,設司正、司副各一人,專門糾察内官失儀及不法的行爲。據《明會要·職官十一》引《明政統宗》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五月,有一個内侍官因在内廷時間較久,偶而言及政事,當即被太祖斥遣歸還鄉裏,并令終身不得叙用。又對諸臣說:

此輩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結君心。及其久也,假竊威權,以幹政事,遂至于不可抑。自古以此輩亂者多矣。今立法不許寺人幹預朝政,決去之,所以懲将來也随後規定内臣不許讀書識字。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特鑄一個鐵牌,上刻文字:“内臣不得幹預政事,犯者斬。”置于宮門之中。又敕令諸司,不得與内官監文移往來。自古以來,對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備。當時有個禦用監名叫杜安道,以鑷工侍太祖數十年,朝中許多機密計議他都知道,但他個性慎密,嚴遵太祖的禁令,在諸大臣面前僅一揖而退,從不啓口洩漏機密。太祖對他很寵愛,但不給予優遇,後來遷出爲光祿寺卿。

洪武末,太祖重新整頓宦官機構,定十二監及各司局,并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明史·宦官傳序》說:

明太祖既定江左,鑒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迨末年頒《祖訓》,乃定爲十有二監及各司局,稍稱備員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銜,不得禦外臣冠服,官無過四品,月米一石,衣食于内庭。

後來宦官設置不斷增多,《明史·職官志三》說:“宦官……十二監、四司、八局,所謂二十四衙門也。”其機構之龐大,爲曆代所無。因各監、司、局官稱職掌繁雜,特制二十四衙門官制之簡表以說明。

此外又有内府供應庫,設掌印太監1員,掌宮内及山陵等處内官食米及禦用黃蠟、白蠟,沉香等。凡油蠟各庫均屬之;司鑰庫,設掌印太監1員,掌大内庫藏,凡金銀及諸寶貨總隸之;十庫:甲字,掌貯銀朱,黃丹,烏梅,藤黃,水銀諸物。乙字,掌貯奏本等紙。丙字,掌貯絲綿,布匹。丁字,掌貯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貯所解弓箭,盔甲等物。承運,掌貯黃白生絹。廣盈,掌貯紗羅諸帛匹。廣惠,掌造貯巾帕,梳籠、刷抿、錢貫、鈔錠之類。贓罰,掌沒入官物;禦酒房,設提督太監1員,掌造禦用酒;禦藥房,設提督太監正、副2員,掌禦用藥餌,與太醫院官相表裏;禦茶房,設提督太監正、副2員,職司供奉茶酒、瓜果及進禦膳;牲口房,設提督太監1員,掌收養異獸珍禽;刻漏房,設掌房1員,掌管每日時刻,每一時即令直殿監官入宮換牌,夜報刻漏,更鼓房,有罪内官職司之;甜食房,設掌房1員,掌造辦虎眼,窩絲等糖及諸甜食(隸禦用監);彈子房,設掌房1員,專備泥彈;靈台,設掌印太監1員,掌觀星氣雲物,測候災祥;縧作,設掌作1員,掌造各色兜羅絨及諸縧绶(隸禦用監);盔甲廠(即舊鞍辔局),掌造軍器;安民廠(舊名王恭廠),設掌廠太監1員,掌造铳炮、火藥之類。又午門,東華門,西華門,奉天門,玄武門,左、右順門,左、右紅門,皇宮門,坤甯門,宮左、右門以及東宮春和門,後門,左、右門,皇城、京城内外諸門等,各設門正1員,司晨昏啓閉,關防出入。還有提督東廠,設掌印太監1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監之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爲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爲之。提督西廠(不常設),提督東營(代宗景泰元年〔公元1452年〕始置);文書房,設掌房1o員,掌收通政司每日封進本章,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閣票,在内之搭票,一應聖谕旨意禦批,俱由文書房落底簿,凡升司禮者,必由文書房出;禮儀房,設提督太監1員,掌一應選婚、選驸馬以及皇太子女誕生,選擇乳婦諸吉禮;中書房,設掌房1員,掌管文華殿中書所寫書籍、對聯、扇柄等件,承旨寫,完日奏進;禦前近侍,包括乾清宮管事,打卯牌子,禦前牌子,煖殿,管櫃子,贊禮,答應長随,當差聽事,拏馬,尚冠、尚衣、尚履等,皆屬近侍;南京守備,設正、副守備太監各1員,關防一顆,護衛留都,爲司禮監之外差;天壽山守備,設太監1員,轄各陵守陵太監,職司護衛;湖廣承天府守備,設太監1員,轄承德、荊、襄地方,護衛興甯;織造,南京,蘇州,杭州各設提督太監1員,掌織造禦用龍衣;鎮守(鎮守太監始建于洪熙,遍設于正統),各省各鎮均有鎮守太監,嘉靖八年後革。市舶,廣東、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設太監提督,後罷福建、浙江,惟存廣東司;監督倉場,各倉各場俱設監督太監;諸陵神宮監,各陵俱設神宮監太監守陵。在外的臨時差遣有監軍、采辦、糧稅等等名目,不勝枚舉。

建文帝嗣位,一遵祖訓,對内臣的限制更加嚴格,據《明史·宦官傳序》載,惠帝诏内臣“出外稍不法,許有司械聞”。成祖初臨朝,也警惕宦官擅權,《明史·職官志三》載,他曾說:“聯一遵太祖訓,無禦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當時有個宦官私自調用應天府工匠爲其服役,事後,成祖立即诏命錦衣衛逮捕治罪。但不久,這些禁令全部破壞了。《明史·職官志三》說:

顧中官四出,實始永樂時。元年(公元14o3年),李興等■敕勞暹羅國王,此奉使外國之始也。三年(公元14o5年)命鄭和等率兵二萬,行賞西洋古裏、滿刺諸國,此将兵之始也。八年(公元141o年),敕王安等監都督譚青等軍,馬靖巡視甘肅,此監軍、巡視之始也。

至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仁宗派遣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備南京。從此以後,宦官領兵之例便相沿不革。同時又派王安鎮守甘肅,于是,各省鎮皆相繼派宦官爲鎮守。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宣宗特于宮中設内書堂,命大學士陳山專授小内使書,從此,太祖不許内臣讀書識字之制也被廢除了,甚至特賜金英、範弘等宦官免死诏,這簡直無異于勳臣之丹書鐵券。從此,宦官威懾朝臣,權傾内外,例如英宗時之王振,憲宗時之汪直,武宗時之劉瑾,熹宗時之魏忠賢,更是作威作福,獨擅朝政。至于神宗時之礦稅使,簡直無處不受其害。宦官不僅有權有勢,仗勢欺人,而且可以蔭弟、蔭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欲熏心之輩,皆争相自宮(自割其生殖器)以備其選。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補遺》記載,正德二年(公元15o7年)九月,武宗曾嚴申自宮之禁,但有潛留京師者論死。由于當時宦官格外寵幸,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閹其子孫以圖富貴,有的一村中自宮者數百人。嘉靖、隆慶以後,自宮的人數越來越多。

宦官權勢日張,操持國柄,爲禍酷烈,終導緻明朝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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