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以征兵制爲主要集兵制度。 年滿二十三歲的成年男子,要充當兩年常備兵。一年爲衛戍京師的衛士,或是屯戍邊地的戍卒;一年爲郡國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接受軍事訓練,每年秋季定期檢閱,稱“都試”。劉秀建立東漢,值大亂之餘,深知“天下疲耗,思樂息肩”(《後漢書·光武紀》);讓百姓休養生息,事關皇朗統治的鞏固。而且西漢末利用“都試”控制郡國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劉秀對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備成了劉秀的一項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诏罷郡國都尉,并職太守”(《文獻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國有衆軍,并多精勇”爲名,诏“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複民伍”(《後漢書·光武紀》)。“自是無複都試之役”(《續漢書·百官志》),“都試”也取消了。終東漢之世,雖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廢止,不少地區往往複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漢以來民間講武的傳統制度業已廢弛,征兵之制漸趨衰落。
東漢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應勁《漢官》:“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啓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嚣然。不及講其射禦,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鸠雀捕鷹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強地主私家武裝的發展,爲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豪強地主在自己田莊中“繕五兵,習戰射”(《四民月令》),從自己控制下的依附農民中挑選精壯,組織部曲私兵。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補充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職能,同時又使東漢社會醞釀着的分裂割據傾向加速發展。
漢制,“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續漢書·禮儀志》)。隻有切實掌握“民數”,方能“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徐幹《中論·民數》)。東漢末天下大亂,“四民流移,托身他鄉,攜白首于山野,棄稚子于溝壑”(《三國志·魏志·陶謙傳》注引《吳書》)。百姓流徙,居無定所,戶口無法稽核,實行規範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據。
秦漢時,郡縣以下設鄉、亭、裏,具置鄉官,“皆主知民善惡,爲役先後,知民貧富,爲賦多少,平其差品”(《續漢書·百官志》)。賴此健全的基層政權機構,政府方能順利稽核戶口,征發賦役。東漢末朝廷權力有名無實,豪強割據勢力“大者連郡國、中者嬰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叙》)。基層政權機構解體,塢壁林立。塢壁是戰亂中豪強地主控制下的民衆結宗自保的一種經濟軍事結合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軍閥割據政權所遣長吏;庇護壁民逃避征役,乃至軍閥割據政權“發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國志·吳志·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軍閥政權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塢壁,重建聽命于政府的基層政權機構,絕非易事,而沒有一個健全的基層政權系統,就無法推行漢代那種規範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軍閥集團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對風雲變幻,盛衰莫測的局勢,莫不以眼前得失爲轉移,無暇顧及長遠,從權采用募合、料簡、收降等不規範的方式集兵。11《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太祖至陳留散家财,合義兵,将以誅(董)卓。”《三國志·程昱傳》:“昱收山澤亡命,得精兵數千人,乃引軍與太祖會黎陽,讨袁譚、袁尚。”《三國志·董卓傳》:“卓又吏呂布殺執金吾丁原,并其衆,故京部兵權唯在卓。”《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讨逆傳》:“(孫)堅又募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許人,與(朱)儁并力奮擊,所向無前。”同傳注引《江表傳》:“(孫)策複就攻,大破(劉)■。..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進夏口攻黃祖。”《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時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烏丸雜胡駒,又略得饑民數千人。”
世兵制度的形成
曹、孫、劉三個集團在創業的複雜鬥争中,不得不和其他軍閥集團一樣,從權采用收降、募合、料簡等辦法補充自己的軍隊。魏、吳、蜀三國初具立國規模,鼎立局勢日趨穩定之後,勢必要建立規範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經濟、軍事及自然地理條件各有差異,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漢沿兩漢之制,以征兵爲主要集兵方式,輔之以募兵:魏、吳則以世兵制爲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爲輔。
世兵制度的含義,一是兵民分離(兵、民戶籍各别),一是兵家終生爲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非皇帝特準,不得改變其身份),形成一個以當兵爲世業的職業兵階層。
漢末三國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爲典型。《三國志·魏志·辛毗傳):“文帝踐阼..帝欲遷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士家的子女稱“士息”(《三國志·魏志·陳思王植傳》)、“士女’(《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士家有獨立的戶籍,須皇帝诏準,方能改變身份。《三國志·魏志·少帝紀》載帝褒揚合肥新城死節之士劉整、鄭像诏:“今追賜整、像爵關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襲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從士家的專門戶籍上除名。又《晉書·王尼傳》稱士家子王尼“初爲護軍府軍士,胡毋輔之與琅邪王澄、北地傅暢、中山劉輿、颍川荀邃、河東裴遐疊屬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陽令曹擄請解之。擄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晉承魏制,足證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須皇帝制诏。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曆史原因。
曹操在經濟崩潰,戰亂不息的曆史環境中創立基業,深知要鞏固政權,并能支持長期統一戰争,必須效法“秦人以急農兼天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廢。承平時期,自耕農經濟比較健全,小農戶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實行征兵制的依憑;漢末大亂之後,自耕農經濟調弊,小農戶急待休養生息,無力負重。如果照搬漢代征兵制,繼續以小農戶爲主體組織國家軍隊,勢必對自耕農經濟的恢複造成極爲不利的影響,危及曹氏統治的根本。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曆史條件下,曹氏統治集團既要保障穩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穩定可靠的糧源,就不能不因時制宜,在人口編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時,齊管仲治國,士、農、工、商均“群革而州處”,以便子承父業,“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國語·齊語》)。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階級秩序,達到安定社會,發展生産、富國強兵的目的。管子治國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業。漢末三國的政治局勢與春秋大國争霸的形勢十分相似;加之大亂之後,迫切需要重建穩定的階級秩序,以求迅速恢複和發展生産,爲奪取統一戰争的勝利奠定基礎,因而魏晉時主張效法管子治國者不乏其人。《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疏:“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氮..臣以爲亟定其制,通計天下若幹人爲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幹人爲農,三年有一年之儲;若幹人爲工,足其器用;若幹人爲商賈,足以通貨而已。”曹氏政權顯然是遠師管子經國制事之遺義,将國家控制的人口編制爲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各自向封建國家承擔不同的義務。這實際上是在當時曆史條件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擔者,構成國家軍隊的主體,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離。
曹魏士家父子相襲的制度,與管子創制之“士之子恒爲士”,漢代虎贲、羽林等宮廷侍從軍的父死子繼的古制顯然有一定淵源。但這個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絕非僅僅因襲古制。東漢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對東漢豪強地主田莊中的狀況作了詳盡地記述。從《四民月令》的記述反映出,豪強地主田莊中的階級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豪強地主完全掌握了田莊中從生産到生活的每一個環節,貧苦農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爲之服役..曆代爲虜,猶不贍于農食”(《通典》卷1引崔寔《政論》)。豪強地主不僅控制和支配農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農民的家庭其他成員;不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們,而且将這種控制與支配的權力世代延續下去。作爲控制與支配的交換條件,豪強地主必須向農民提供生存和從事簡單再生産的最起碼的條件,并庇護他們逃避國家的搖役。田莊農民和豪強地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漢末軍閥多系豪強地主出身,其軍隊的基幹力量是他們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數是依附農民。因此,豪強地主田莊中形成的農民對地主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照樣搬入軍隊,演化成兵士對将帥的人身依附關系。曹操由一個普通軍閥上升爲國家統治者,曹魏國家軍隊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種兵士對将帥的人身依附關系,此時自然體現爲兵士對封建國家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封建政權憑藉這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象豪強地主控制與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屬那樣,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屬。這就使得實行世襲兵制成爲可能。
在黃巾起義和群雄逐鹿的鬥争中,“鄉邑望煙而奔,城郭睹塵而潰”(《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叙》)。社會環境如此險惡,“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軍隊作爲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求取生存的能力遠較平民爲優。于是,軍人家屬随營的現象十分普遍。1雖然攜帶家口使部隊的戰鬥力大受影響,但非此不足以穩定軍心。而在極爲險惡的社會環境中奮戰圖存,武裝集團中的戰鬥員和非戰鬥員的界限就不可能劃分得十分清楚。《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稱興平二年(195年),呂布、陳宮率萬人襲曹操,時操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千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随營婦女操戈拒敵,表明随軍家屬與兵士一樣受軍法部勒,受将帥的嚴格控制與支配。在這樣的環境中,婦女在必要時尚且須操戈拒敵,有戰鬥能力的男子繼父兄爲兵,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屬随營隻是不得已而爲之。當曹氏集團逐步建立了穩定的後方基地後,随營的将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權沿襲先秦以來的“保質”制度的精神1,将兵士家屬聚居一處,集中管理2,作爲人質嚴加控制。這一措施,1《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呂布、陳宮将萬餘人來戰)于是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幹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讨逆傳》注引《江表傳》:“是時,陳■屯海西..(孫策)遣呂範、徐逸攻■于海西,大破■,獲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注引《英雄記》:“備軍在廣陵,饑餓困踧..遂使吏請降(呂)布。布令備還州,并勢擊(袁)術。具刺史車馬童仆,發遣備妻子部曲家屬于泗水上,祖道相樂。”1《墨子》卷15《雜守》:“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者,乃得爲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睡虎地秦墓竹簡》之《秦律十八種》、《居延漢簡》中,屢見“葆子”、“葆”等字樣。
繼續體現了曹氏政權對兵士家屬擁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權力。
經濟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屬對封建政權強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田莊中的豪強地主對依附農民及其家屬擁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爲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的義務,時有“振贍貧乏”之舉(《通典》卷1引崔寔《政論》)。當這種人身依附關系中的經濟依附關系移置到軍閥部隊中時,體現爲兵士及其家屬一切受将帥支配,如同将帥私産;将帥則須存恤士卒,贍養其家屬3。《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載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頃以來,軍數征行,或遇疫氣,吏士死亡不歸,室家怨曠..其令死者家無基業不能自存者,縣官勿絕廪,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如果本來就不存在發放廪糧贍養兵士家屬的制度,也就無所謂“絕廪”了。可見曹氏集團統治确立部曲私兵轉化爲國家軍隊後,将帥贍養兵士家屬的慣例,在國家制度中仍得到體現。同時,曹氏政權既然按“保質”制度的原則将兵士家屬集中居住,嚴加控制,那麽也必須按“保質”制度的慣例,擔負起贍養兵士家庭的義務1。贍養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經濟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權,這就大大強化了封建政權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與支配的權力;封建政權隻要認爲有必要,就可以把戰亂期間已經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慣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體過程已難知其詳,但世兵制的确立必須以完成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的制度化爲前提。《三國志·魏志·武帝紀》稱初平三年(192):“青州黃中衆百萬入兖州..(曹操)追黃中至濟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餘萬,男女百餘萬口,收其精銳者,号爲青州兵。”同書《賈逵傳》引《魏略》稱曹操病逝“而青州軍擅擊鼓相引去”,朝廷“乃爲作長檄,告所在給其廪食”。青州黃中乞降至曹操病逝,曆時二十八年,猶存青州軍之名,足見青州兵是一個自成編制、與衆有别的特殊集團。青州黃巾乞降時,“男女百餘萬口”,曹操僅“收其精銳,号爲青州兵”。餘衆如何處置,不見記載。不過,此時勞動力緊缺的矛盾己日漸尖銳,曹操絕不會把收編之餘的大量黃巾降戶驅歸政敵。因此,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将黃中餘衆随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這些黃巾降戶補充。青州黃巾降戶因此成爲有剔于一般民戶的特殊社會集團,充當青州兵的特定兵源。這樣一來,充任青州兵的兵役義務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這實際上是兵民分離的最初嘗試。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黃巾降戶補代的原則确定之後,下一步自然是産生出規範化的補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終弟及”。
魏、吳世兵制的異同
孫吳的世兵稱“兵戶”。《三國志·吳志·三嗣主亮傳》:“(孫亮)
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餘人,選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爲之将帥。”兵子弟,即兵戶子弟。《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衆之損,萬有一存。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揚威将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據此,孫吳兵戶制度同樣具備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兩個基本内容。但是,孫吳兵戶的補充和管領具有自己的特點,與曹魏士家制有别。孫吳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個不同,是曹魏士家、郡縣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劃分得比較清楚1,曹氏政權注意保持他們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不随意打亂這種界限,以求穩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來補充的。這是比較有利于經濟恢複和發展的政策。這不僅體現了曹氏政權法治精神較強,比較能作到政令劃一,且有一定的戰略遠見;同時也反映出曹魏人口衆多,有條件對民衆實行社會分工。孫吳則不然。雖然孫吳政權同樣将國家控制的人口劃分爲郡縣民、屯田戶、兵戶三個部分,兵戶的補充除了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實行“強者爲兵,羸者補戶”(《三國志·吳志·陸遜傳》),使郡縣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2。因爲孫吳兵戶實際上是用軍法管束的勞動者,他們受封建國家的控制與支配比民戶更強烈,他們創造的物質财富被統治集團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孫吳實行大族将領世襲領兵制,相當數量的兵戶被劃歸大族将領支配1,而且這種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世代相襲,形成“世兵世将”2。兵戶的數量越多,各大族将領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勢力自然是這一政策的積極維護者。
曹魏士家,實行“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晉書·劉頌傳》)的“錯役”制度3。而孫吳兵戶莫不攜帶家屬,随軍屯墾,因而孫權指責曹操錯役之1曹魏不僅士家有專門兵籍,改變身份需制诏;屯田民與郡縣民也不能随意混雜。《三國志·魏志·司馬之傳》:“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衣桑爲業。”屯田民又稱“典衣部民”,不屬州郡。同書《賈逵傳》:“其後發兵,泓農在守賈)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屬郡,言語不順。逵怒,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
2《三國志·吳志·朱桓傳》:“(桓)遷蕩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吳、會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間,得萬餘人。”同書《陸遜傳》:“會稽太守淳于式表遜枉取民人,愁擾所在。”同書《諸葛恪傳》:“恪以丹楊山險,民多果勁,雖前發兵,徒得外縣平民而已,莫餘深遠,莫能禽盡..”同書“三嗣主休傳》:“(永安六年)丞相(濮陽)興建取屯田萬人以爲兵。”又同書《陳武傳》附子《陳表傳》稱,陳表主動提議将“皆堪好兵”的強壯“複客”歸還國家,以便由國家料取充兵,孫權對此表示嘉許,令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可見凡是體格強健的民衆,孫吳政權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陳傅良《曆代兵制》評論孫吳集兵稱:“(吳)調度亦最無法,大率強者爲兵,羸者補戶。”(《曆代兵制》卷2)1參閱唐長孺《孫吳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2《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天紀)三年夏,郭馬反。馬本合浦太守修允部曲督。..允死,兵當分給,馬等累世舊軍,不樂離别。”
3《三國志·吳志·諸葛謹傳》:“(孫權)又别咨謹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殺伐小爲過差,及離間人骨肉,以爲酷耳。”所謂離間人骨肉,即《晉書·劉頌傳》所言“魏氏錯沒,亦應改舊。”的“錯制是“離間人骨肉”(《三國志·吳志·諸葛瑾傳》)。曹魏士家實行鍺役,是因爲曹氏政權把兵士家屬作爲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質嚴加控制;而讓兵戶之家随軍屯墾,卻是孫吳的既定政策。确定這樣的政策完全出于軍事上和經濟上的考慮。孫吳的常備兵主要部署在長江一線,讓兵戶家屬随軍屯戍,使兵戶就地建立起私人經濟,這種私人經濟隻是國家控制的軍屯的附屬物。這樣一來,不僅能對兵士起到束縛作用,而且把戰争的勝負與兵士個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結合起來,迫使他們不得不力戰。兵士與家屬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4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勞動力的利用率,也減輕了民戶運輸軍糧的徭役負擔。兵戶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戶之家人口增殖。與曹魏一樣,孫吳将領出朝,也要把家屬交給國君作人質,叫“質任”1。孫吳政權隻須控制将領家口爲人質,曹魏政權卻要同時控制将領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質。這一事實表明,曹魏兵士對将領私人的依附較弱,故須封建政權直接控制兵士家屬;孫吳兵士對将領私人的依附要強烈得多,将領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相當強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權隻須用控制将領家口的手段來控制住将領本人,即可達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吳對兵戶士家不同的管領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權皇權主義的傾向比孫吳更強烈。
役”制度。
4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蜀記》“郭沖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長安,遣宣王督張郃諸軍,雍、涼勁卒三十餘萬,潛軍密進,規向劍閣。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下,在者八萬。時魏兵始陳,幡兵适交,參佐鹹以賊衆強盛,非力不制,宜權停下兵一月,以并聲勢。亮曰:‘吾統武行師,以大信爲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裝以待期,妻子鶴望而計日,雖臨征難,義所不廢。’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悅,願留一戰,住者憤踴,思緻死命。”“更下”即分休,“郭沖五事”的真實性如何有争議,但蜀漢實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1《晉書·武帝紀》:“(秦始元年)罷部曲将長吏以下質任。”這顯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寬惠。《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注引《搜神記》:“吳以草創之國,信不堅固,邊屯守将、皆質其妻子,名曰保質。”
蜀漢未實行世兵制
宋人陳傅良《曆代兵制》卷2論蜀漢兵制:“是時戶籍士民異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陳傅良所據爲《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隐《蜀記》載蜀亡時向鄧文獻出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将士十萬二千,吏四萬。”其實,兵戶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屬,并非兵士個人在軍的名冊。“帶甲将士十萬二千”指的是常備兵士,并未包括家屬在内,不能作爲“士民異号”的依據。
根據蜀軍常備兵人數在全國總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斷,蜀漢沒有實行世兵制度。建興五年(227年),諸葛亮誓師北伐,此後蜀軍北部前線兵力一直保持在十萬左右,1其他地區的兵力不少于四萬2。故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全軍總兵力在十四萬以上。根據蜀漢戶口推算,建興五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3。除去婦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殘,可供役使的青壯年男子大體每戶僅存一人。此時蜀軍常備兵達十四萬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萬戶以上,占總人戶的三分之二。十分明顯,蜀漢除官吏和個别享有複除優待的人戶、即所謂“食祿複除之民”(《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外,其餘民戶的青壯男子,均須服兵役。這種一般民戶統統必須承擔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漢之所以仍然堅持以兩漢征兵制爲主要集兵制度4,倒不在于它以炎漢正統自居,要恪守漢制。蜀漢民不過百萬,抗衡魏吳,不能不将全部青壯年統籌使用,根本不允許象曹魏那樣實行社會分工。
1《三國志·蜀志·馬谡傳》注引《襄陽記》稱,街亭軍敗,斬馬谡,“于時十萬之衆爲之垂涕。”同書《諸葛亮傳》注引《蜀記》“郭沖五事”稱:“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下,在者八萬。”郭沖五事所言蜀軍兵力,還是可信的。《晉書·宣帝紀》:“(青龍二年)亮又率衆十餘萬出斜谷。”2蜀亡前夕,姜維收縮北線兵力,拒守劍閣,有衆“四五萬人”(《以三國志·魏志·锺會傳》);此時漢、樂二城已成孤立據點,困守之兵各五千。據此推算,北部前線總乒力約六萬,其餘地區的軍隊共計四萬左右。蜀軍經過長期作戰的消耗,減員嚴重,一線地區作戰兵力已顯單薄,但北線以外的其餘地區仍然部署四萬兵力,可知在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軍事力量比較強盛,北線外的其餘地區的兵力絕不低于四萬。3《晉書·地理志》載劉備章武元年(公元221年),“其戶二十萬,男女口九十萬。”《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工隐《蜀記》載,罰亡時(公元263年),獻“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四十二年中,國家掌握的民戶戶增八萬,口增四萬,平均每年增産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計遞增率,按平均增長數計算,建興五年(227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4蜀漢征乒制的具體規定已難知其詳,不過,蜀漢青壯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漢代征兵制那樣,規定成年男于隻充當二年常備兵的。
集兵制度的演變
三國兩晉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變,包括三國兩晉南朝漢族封建政權統治下集兵制度的演變和少數族入主中原後集兵制度的變化。
漢末三國時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國初,世兵制雖然作爲一種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廢止。征兵制雖已破壞,但在理論上,政府仍然有征發民衆當兵的權力。蜀漢國小力弱,必須統籌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國,因而繼續實行普遍征發百姓的制度。魏、吳雖以士家兵戶爲主體組建國家軍隊,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太祖平荊州,以芝爲管長。..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爲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爲兵。..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同書《賈逵傳》稱逵領弘農太守,“其後發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報陸遜書:“至于發調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衆濟。若徒守江東,修崇寬政,兵自足用,複用多爲?顧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調,恐臨時未可使用也。”國有大役時,征發民衆的數量有時還相當大。吳主亮建興二年(253)諸葛恪伐魏,“大發州邵二十萬衆,百姓騷動。”(《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兩個階層民衆的界限,因而征發民衆爲兵,戰事結束後,原則上是要複歸民伍的。黃初時左延年《從軍行》詩,吟道:“苦哉邊地人,一歲三從軍,三子到敦煌,二子詣隴西,五子遠鬥去,五婦皆懷身。”(《樂府詩集》卷32引《廣題》)詩句雖然反映了兵役的頻繁,但也證實了普通民衆被征發從軍,戰事完畢後是要複歸民伍的。
孫吳并不重視在兵戶、屯田民、郡縣民之間保持嚴格的界限,一直實行由民戶、屯田戶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所謂“單向流動”,是指孫吳政權經常将一部分郡縣民或屯田戶變成兵戶,而未見将兵戶變成屯田民或令其複歸民伍的記載。但并不意味着孫吳政權每一次征發民衆,都一定要将他們變成兵戶。有時孫吳征民爲兵,戰事完畢後還是要讓他們解甲歸鄉的。《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黃武五年(226年)的一道命令:“軍興日久,民離農畔,父子夫婦,不聽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虜縮竄,方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這顯然是讓一部分征發之民重返農畝,以求休養生息的舉動。《宋書·樂志》載韋昭所造吳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風》,歌詞爲:“秋風揚沙塵,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鸠鳥化爲鷹。
邊垂飛羽檄,寇賊侵界疆。跨馬披介胄,慷慨懷悲傷。辭親向長路,安知存與亡。窮達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戰場,身逸獲高賞,身沒有遺封。”這些得到邊垂警報,才披上介胄,辭親上路的戰士,顯然不是屯戍于邊垂的兵戶,而是臨急征調的平民。故《宋書·樂志》稱韋昭作《秋風》,是頌揚孫權“說以使民,民忘其死’。這類兵士在戰事完畢後,是要還鄉與親人團聚的。
漢末三國時期,募兵制仍然被作爲一種輔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國志·魏志·杜畿傳》:“(衛)固欲大發兵,畿患之,說固曰:‘夫欲爲非常之事,不可動衆心。今大發兵,衆必擾,不如徐以貨募兵。’固以爲然,從之。”《三國志·吳志·呂岱傳》:“(岱)出補餘姚長,召募精健,得千餘人。”同書《潘浚傳》注引《吳書》:“驟騎将軍步駕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兩漢時的募兵是一種職業兵,募兵制在理論上是由民衆自動應募,這就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社會上存在遊離于各個生産行業之外而生計困難的人口;二是應募後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漢末三國的召募有時并非出自應募者的志願。《三國志·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袁譚)使兩将募兵下縣,有賂者見免,無看見取,貧弱者多,乃至于竄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獵鳥獸。”《三國志·吳志·陸遜傳》:“(嘉禾)六年,中郎将周抵乞于都陽召募,事下問遜。遜以爲此郡民易動難安,不可輿召,恐緻賊亂。而祗固陳取之,郡民吳遽等果作賊殺抵,攻沒諸縣。”此類“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強取之實,是一種嚴重擾害民衆的制度。即便是以講求法度著稱的諸葛亮治理下的蜀漢,也未能做到民衆應募純出自願。《三國志·蜀志·呂人傳》:“丞相諸葛亮連年出軍,調發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詣亮,慰喻檢制,無逃竄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檢制”方保無人逃竄,足見此種募兵,應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強制的。魏、吳、蜀三國建立規範化的集兵制度後,仍未完全放棄戰亂時期那種強制降民、戰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孫吳政權尤爲突出。孫吳統治集團長期開展對境内山越人的征服戰争,每次軍事行動無不以脅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國志·吳志·鍾離牧傳》)而告終。同書《呂蒙傳》載,建安十九年(214年)皖城之役,孫吳大有俘獲。孫權酬呂蒙之功,“所得人馬皆分與之”。《華陽國志·南中志》載,諸葛亮平定南中,“移勁卒青羌萬餘家于蜀,爲五部,所當無前,号爲‘飛軍’”。
三國時期其他集兵制度雖與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漢以外,魏、吳都是以世兵制作爲主要集兵制度,國家的常備兵主要由士家兵戶組成。《三國志·魏志·辛毗傳》稱黃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據此,冀州士家當在十萬戶以上。《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工世記》稱正始五年(244)。“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二萬二千”,按戶出一兵計,出身兵戶家庭的孫吳兵士多達十三萬以上。魏、吳有時在開展大規模軍事行動時,臨時集中較大的兵力,此時世兵在國家軍隊中所占比例就會出現暫時下降。但是大多數時候,國家常備兵中,世兵的數量是大大超過征、募兵的。因此應該認爲,魏、吳的确是以世兵爲主體建立國家軍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