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必要!我們一定要尋找到更爲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誰幹的(這裏也包含“是獨自幹的嗎”這個問題),讓屍體說話,成爲了下面分析的關鍵。
由于案發後十屍體才被人發現,肯定不能保持剛死不久的狀态。索性,這間閣樓已經很多年沒有人進去打掃過,一直是堆放雜物的地方,所以,現場的保存還算完整,這給還原犯罪現場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現在,讓我們對死者的屍骨進行一次細緻的剖析。
經過十年的自然分解屍骸早已經化成白骨,骨頭邊緣還黏連着一些色如褐土形如棉絮的東西,這是喪失了蛋白質的肌肉殘存。
對所有屍骨逐一勘驗,重點是屍骨各分離處的砍痕形态。根據之前掌握的情況:整具屍體分四袋分裝,分别是上肢、下肢、軀幹和頭顱。
發現每個分離處都有反複砍切的動作。比如左上肢肱骨内側有11刀,外側靠後有10刀,靠前有4刀。
讓我們再結合兇器來看,也就是那一把肉斧,那是“專業”的肉販用的斧頭,重量達0。6千克,拿着這樣一個自重比較重的砍斧,如果是男人持斧,一斧下去,基本上都是斧落骨斷。但是這裏,每個砍痕都很淺,隻有2毫米左右。
砍痕位置非常分散,不精準,每一斧的落點都很遊離。
不過痕迹所反映出的整體手勢和力量統一。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這件事明顯是一個人幹的,而且力量明顯偏小。用秦局長當時的原話說,是一般女性所爲,而且是用盡了所有的辦法,唯一的念頭就是把屍體拆分掉。
3、兇手指向了徐家女兒,她是怎麽殺的?
種種證據分析越來越将兇手的可能指向徐家女兒,嚴謹的刑警還要回答一個問題:怎麽殺的。
如果是兇案發生沒多久,屍體完整的話,法醫通過屍檢一般是能夠判斷出死亡原因的,比如窒息,比如中毒(安眠藥緻死等在司法鑒定中都被歸爲中毒)。但是,十年的白骨顯然無法告訴法醫這些答案。
對于以上這些疑問,秦俊明是這樣分析的。
徐某(徐家姑娘),1米57,身材嬌小。死者胡某某,1米75,體重130斤。而且從砍痕也分析得出,姑娘力量并不大。那麽這樣的一個姑娘絕對沒有足夠力量與男人對抗——排除徐某徒手直接将胡某某殺死的可能性。
再者,從屍骨上的傷痕分析,可得出都是死後分切形成,但又沒有能使胡某某迅速喪失抵抗能力所必然形成的外傷痕迹——排除徐某突然襲擊的可能性。
屍體外衣衣着完整,可判定他并不是正常睡覺,如果正常睡覺應該脫了衣褲,說明他并不是真的想睡覺,而有可能被藥物控制。
另外在編織袋裏還發現了電話線,從整個編織袋的内容物來說,除了屍塊就是工具,比如砍斧等,那麽可推斷,電話線也正是兇手當時用到過的工具之一,那麽電話線的作用很有可能就是勒頸。
綜上,殺人手段,很有可能是先通過藥物使其喪失抵抗力,再用電話線勒頸殺死。
殺人後,次日分屍,分屍後曾拖掃地面并上過漆。
綜上分析,這起殺人分屍案爲徐某一人所爲。
4,殺人動機。
徐某的媽媽在當地是一位很有威望的老師,教書育人30年。徐某一開始也是做教師的,後來調至教育局。
徐某和胡某某是初中同學,關系很好,當年年胡某某去當兵的時候,徐某還去部隊看過他,大家都覺得他們是一對。
案發當晚,胡某某去參加表妹的婚禮。婚禮後,他和一群年輕人一起去唱歌。正是在歌廳裏,有人說:徐某和别人去拍了婚紗照了,她還是你女朋友嗎?
酒後的胡某某聽聞怒氣沖沖來到徐家小樓前。
小夥子丢了個石子到二樓姑娘房間的窗戶上。也許這是他們一貫的聯絡方式。姑娘下得樓來。
接下來,大緻的對話。
小夥子問:“你要結婚了?”
姑娘:“是的”。
小夥子:“我不讓你跟别人結婚!”
姑娘:“我哪怕不跟他結婚,也不會跟你結婚”。小夥子一拳打在姑娘臉上(後來有證人說第二天見徐某頂着烏青的眼眶來上班)。
姑娘叫男人上樓去談,怎麽談的,我們就不清楚了。後來姑娘把安眠藥融在水中,男人喝下遂倒在了床上。
根據徐某在警方處留的口供:在安眠藥的作用下,胡某某再也不動了。然後她用電話線勒住了他。之後她在胡某某身邊坐了整整一個晚上。直到天亮她才确定,他,曾經的男友,真的死了。她把他藏在床下。
次日,徐某買了砍斧,買了一把衣服剪,這一點也勘查出來了,因爲在後來裝屍體的編織袋裏也找到衣服剪的盒子,連包裝都在,說明這很有可能是後面購置的。
再接下來,就是一個弱小女人竭盡全力分屍。而正是因爲死亡多時之後再分屍,所有沒有大量的血迹。
在分屍後,姑娘根本就不敢在自己房間睡。此後,她也再沒有上過閣樓,也不敢把屍體外藏或者挪動。之後的幾年,她還編織了不少謊言,騙胡家人:胡某某跟我吵了架,一氣之下外出打工了,他讓我給你們帶句話……
案件經過一審,上訴,二審,徐某被判故意殺人罪,死緩。一般來說,故意殺人,并分屍屬于情節惡劣都會判死刑的,此案是考慮到胡某某在獲悉徐某放棄他之後,深夜趕到徐某家裏質問,引發争執,對本案的引發應負一定責任。
白骨發現時,徐某家庭幸福,丈夫是當地的一個鄉鎮的小幹部,兒子都已9歲了。
這個案子到這裏就徹底結束了,後來根據徐某的口供,她的殺人過程和秦俊明根據現場建立起來的分析居然不差毫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