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這裏,官吏财産申報制度,不僅要包含官吏自己,還需要包含官吏配偶和官吏贍養的親人,隻要和官吏有贍養關系的都必須包含進來,包括且不限于官吏父母、官吏的孩子、官吏的姐妹兄弟甚至是關系更遠的。”劉信啓道。
“也就是說,隻要是靠着官員俸祿生存的人,都必須納入官員财産申報中,對吧?”盧仁理解道。
“對,就是這個意思。”劉信啓回道。
“這一條,百姓對政務院的行政判罰有異議,不能隻局限于讓他去找相關的部門複議,相關部門自己查自己還能有變化不成?這裏得加上:若是百姓對政務院相關部門的複議結果不滿意,可以再次向監察部申請複議,最後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這樣會不會造成巨大的行政資源浪費?”盧仁疑惑道。
若是人人都對行政判罰有異議,那監察部和法院豈不是忙瘋了。
“确實有可能,那就規定找法院起訴必須先行支付一定的費用,這樣就可以篩選無事生非之人。不過監察部必須是無償的,畢竟若是真的有許多人去申請複議,就說明政府已經民怨沸騰了,不能堵塞民衆的言路。”劉信啓回道。
…
一直到子夜,行政法方才再次讨論完。
兩人回道位于盟部的宿舍休息,第二天繼續讨論軍法。
軍法與行政法相同,在後世也是由一整套的法律組成,但是興漢盟目前條件不允許,不說執法人員,立法人員都非常緊缺,不可能建立起來後世那種完善的法律。
這次盧仁制定的軍法主要包括盟防、兵役、軍事刑法、盟防教育、盟防動員五大塊。
“興漢盟對盟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保衛興漢盟、抵抗侵略是興漢盟每一位百姓的神聖職責。…這條可以,過。”
“這一條,兵役現分爲現役和預備役。興漢盟軍隊的軍人統稱爲現役軍人;興漢盟男性公民滿十八歲必須登記爲預備役,每年參加不少于兩個月的預備役訓練。這一條加上年齡限制,限制在十八歲至三十歲期間參加預備役訓練,超過三十歲就不用參加預備役訓練了,但是仍然屬于預備役,年滿三十五周歲就可以選擇退出預備役。”
劉信啓在軍法裏沒有規定必須對預備役訓練期間支付報酬,但是實際操作中肯定會支付。不再軍法中規定爲了避免今後預備役過于龐大,若是軍法中規定了需要支付報酬,會給财政形成巨大的負擔。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百姓服現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
公民可以直接登記爲預備役,平民則不做要求,全憑自願。但是平民若是想上升爲公民,最快捷的途徑就是服現役。服役期現是三年,三年後退役即可升爲公民。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爲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服役新兵進入新兵營爲列兵級,通過考核合格後,出新兵營進入正式部隊,升爲三等兵,三等兵滿一年升二等兵,二等兵滿一年升一等兵,一等兵滿一年可以選擇退役或者參加士官考核。退役則爲預備役,通過考核則可升爲下士,成爲志願兵役制士兵。
這隻是按部就班的升遷路線,若是立功自然可以加快升遷速度。
“這一條,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周歲。這裏應該注明,起算時間從進入新兵營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十八歲當兵,若是不能成爲軍官,最多四十八歲就必須退役,十九歲當兵,最多四十九歲就必須退役。”
“好,我記下了。”盧仁回道。
軍法後半部分是服役期間的士兵和服役後的預備役公民可以享受的特權。
興漢盟要爲退役軍人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
軍人退出現役,還要按照規定發給退役金,到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可以按标準每月領取養老金。
對于退役軍人,報考官吏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工廠、商社招收錄用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軍人。
興漢盟的官吏競聘升職之時,同等條件下,退役軍人應當優先升職。
軍事刑法部分規定,軍人犯法由軍事法庭審判,軍事刑法較民事刑法嚴苛,對現役軍人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活動及其應接受的處罰方式進行了法律規範。
比較特别的是,劉信啓在軍法中對軍人家庭進行了特别的照顧。
軍人的配偶若是被欺辱,犯罪分子會被軍法處置,不論他是不是軍人。偷情也會被軍法處置,軍法比地方上的法律更加的嚴苛,處置也會更重。
民事刑法會盡量會避免死刑,軍法則不然。比如強奸,若是普通人強奸普通人,會根據情節惡劣程度判處十幾年到幾十年。但若是強奸軍人配偶、女兒,則會直接判處死刑。
這些特别規定是劉信啓打算在軍法中将軍人的地位提高,潛移默化的提升軍人的社會地位。
不能像趙國一樣,以文馭武,軍人地位底下,最後被剛從野蠻中覺醒的金國打的哭爹喊娘、丢了半壁江山。
盟防教育和盟防動員目前隻是簡單提及,沒有太過細化。因爲以興漢盟目前的經濟和人才儲備,還不足以支撐這兩項工作的實施。而且興漢盟目前隻是地方自治組織,名義上遙尊趙國,屬于趙國的一份子,盟防教育這裏就會很尴尬。
要教育青少年熱愛祖國,那到底是熱愛趙國還是興漢盟?會給青少年造成困擾。劉信啓索性就先将這兩大項擱置,等興漢盟真正立國之後再修改實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