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憲章的起草凝聚了地球上現存人類精英們的智慧。
李寶強于半年之前召集地球上幾乎能找到的所有人類學家,人文和科技學家,曆史學家等等精英,集中到青島八大關别墅區。
在這風景秀麗的海濱,五十多名來自地球各個國度和地區的人類精英,出于對人類的命運,對人類的前途考慮,曆經半年時間,先後召開十次商讨會議,提出了組織地球聯邦的方案,并拟定出《地球聯邦憲章》的基本輪廓。
《地球聯邦憲章》作爲地球現存各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
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并且爲防止戰争、維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運作機制。
憲章規定,地球聯邦的宗旨是“維護地球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行爲”、“發展文化,發展人類科技”、“人類文明融合”和“促成洲際合作”等。
憲章還規定地球聯邦及其會員國應遵循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争端、各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系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幹涉各國内政等原則。
《憲章》規定,爲實現上述宗旨,地球聯邦及其會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地球聯邦基于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
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争端;各會員國不得對别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
地球聯邦對任何國家采取防止或強制性行動時,各國不得對該國提供協助;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地球聯邦應要求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地球聯邦除執行決議外,不得幹涉任何國家國内管轄的事項。
《憲章》規定地球聯邦成員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反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提倡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化解争端。
《憲章》強調地球聯邦委員會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威性,規定隻有聯邦委員會有權采取包括軍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
2016年12月21日晚,華夏自治區,俄羅斯自治區,印度自治區,北美洲自治區,歐洲自治區,非洲自治區,澳大利亞自治區,南美洲自治區,中東自治區共九個國度的元首們審議了地球聯邦憲章,提出了十餘條修改意見,于當晚23點50分舉手表決一緻通過了《地球聯邦憲章》,并于次日淩晨2時10分舉行簽字儀式。
時間定格在2016年12月22日2時10分,李寶強在内的地球九大巨頭在地球聯邦憲章上簽下各自的大名,此時距離末世大災難爆發恰好整整四年。
之所以舉手通過到簽字時間跨度兩個小時,是因爲聯邦組委會要重新整理文字,并付諸打印成冊,當場提供十份憲章,每一份都要簽字,其中一份留存于聯邦委員會,其餘九份由各州帶回。
此時的各個國家,或者說自治區,已經成爲地球聯邦的九大州。
《地球聯邦憲章》主要采用了五種語言文字,華夏語,英語,法語,俄羅斯語和西班牙語,這五種語言代表了現存人類中大多數人在使用的語言和文字。
在序言中,以這五種文字所表達的中心思想,深深打動了制定者的内心,這是一份宣言,表明人類從此以後将成爲一個整體,不再有國與國的紛争,和平與發展成爲最重要的前進目标。
胡盛嵩手捧憲章激動地再次閱讀了一番。
序章:
我地球聯邦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曆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州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适當環境,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并爲達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确立方法,以保證非爲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州政府,經齊集地球之精英代表奉獻才智,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地球聯邦憲章,并設立地球組織,定名地球聯邦,共有九州分别爲,華夏州,俄羅斯州,印度州,中東州,非州,歐羅巴州,北美州,南美州,澳州。
張耀揚等州長在閱讀《地球聯邦憲章》中發現了幾大亮點,有别于前世各國的憲法。
其中之一是聯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爲原則的主席制政體。
規定立法權屬于聯邦委員會,并規定了聯邦委員會的組成,各州選出十一名委員組成九十九人的聯邦委員會;
行政權屬于聯邦主席,以及規定主席産生的辦法,即九十九人的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出推選出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
司法權屬于聯邦最高法院,并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
聯邦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别由聯邦委員會、聯邦政府和聯邦最高法院獨立行使,同時又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平衡,按照這種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來組織聯邦機關,行使聯邦權力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權力分立、制約和平衡。
“分權”:聯邦政府機構由彼此平等而又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關組成。立法權屬于聯邦委員會,行政權屬于聯邦主席,司法權屬于聯邦各級法院。聯邦委員會負責立法,聯邦主席負責實施法律,聯邦法院負責審查法律。
“制衡”:立法權屬于聯邦委員會,又受到聯邦主席和聯邦法院的制約;行政權屬于聯邦主席,又受到聯邦委員會和聯邦法院的制約;司法權屬于聯邦最高法院,又受到聯邦委員會和聯邦主席的制約。通過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平衡。
這種制度防止一家獨大,一人說的算,最終實現了聯邦權利的制衡。
另一亮點是明文規定了文化、科技、軍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