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開了一個服裝店,我們兩口子搗騰點服裝,個體戶。”何豔回道。
“您愛人老胡有沒有收錢?在介紹的過程中。”宇文東問道。
“這個我不知道。我隻知道這麽多,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宇文律師,這種事一般不是罰點錢,關幾天就沒事了嗎?我們家老胡怎麽還犯罪了?”何豔不解的問道。
“何女士,您剛才說的找小姐,其實就是介紹賣Y,俗稱“拉皮條”,是指在賣Y者和P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促使他人的賣Y活動,即“X交易”得以實現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介紹賣淫罪。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也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介紹他人賣Y既可能是一般違法行爲,也可能是犯罪行爲。如何定性要看具體案情。”宇文東解釋道。
宇文東心裏非常緊張,還好他跟着師父之前辦過一個類似的案子,相關規定他還記得。
“那……我們家老胡一共才介紹了四次,會被判刑嗎?”何豔緊張的問道。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從上述立案追訴标準來看,介紹他人賣Y2人次以上,就會被作爲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您丈夫共介紹他人賣Y四人次,已經達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準,所以才會被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宇文東解釋道。
“那我們家老胡會被判幾年?”何豔的眼神有些驚慌。
“這要看他的行爲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宇文東說道。
“情節嚴重的判斷标準是什麽?”三哥坐在一旁聽着,突然插話問道。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該解答第九條規定,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宇文東尚未說完,三哥把話茬接了過去。
“按照您的意思,老胡介紹了四次,構成情節嚴重!”三哥看向宇文東。
“不一定,剛才我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答》已經于2013年1月18日被廢止了。
目前,沒有法律法規明确規定‘情節嚴重’的标準,但是不能認爲上述解答被明文廢止後,介紹賣淫罪就不存在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新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出台之前,法院一般會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認定介紹賣Y人次達10人次以上的,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宇文東解釋道。
(注: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号),該解釋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該解釋第八條規定,介紹二人以上賣Y的即構成犯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Y是否以營利爲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該解釋第九條規定,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Y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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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律師,情節嚴重還是不嚴重,對我們家老胡的案子有多大影響?”何豔眼巴巴的看着宇文東。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是否嚴重,直接關系到量刑,五年是一道坎。”宇文東回道。
“媽呀,判這麽多年呢?”何豔驚訝道。
“所以根據您說的,您愛人胡淮應該構成介紹賣淫罪,大概率會被判五年以下,但是具體會被判幾年要看具體案情。”宇文東說道。
“三哥,何姐,這案子已經說的挺細的了,因爲現在不知道具體案情,所以宇文律師也隻能解釋這麽多。
我建議何姐委托宇文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下胡淮,問問具體情況再回來商量後面的辯護方案。您兩位看呢?”大寶開始促單。
“宇文律師,您執業有幾年了?”何豔打量着宇文東,她确實有意委托,但是覺得眼前的男律師有點年輕,她不太放心,畢竟事關自己老公的人身自由。
“我現在盛德律師事務所工作,如果您不放心,我可以把您的案子推薦給我師父孟廣達律師,由他來爲您丈夫提供辯護。”宇文東現在比較難受,他的律師證還沒發下來,即便當事人信任他,他也辦不了這案子。(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