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吧,去年年初我接了一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一審和二審都是我辦的,做的罪輕辯護,一審是中院判的,死刑;上訴後省高院二審,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案子已經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家屬又委托了我。說實話,我已經黔驢技窮了,但是家屬懇請我再試試……,請方律師和各位幫忙給出出主意。”宋輝一臉無奈的說道。
李明博有些詫異,這樣的案子還用讨論嘛?已經申報最高院核準死刑的案子基本上無解,除非運氣極好。
跟李明博一起轉過來的幾位律師眼神中也充滿了好奇,以前他們是不碰這種案子的,因爲耗時費力不說,最終的結果很難讓當事人滿意,一句話這種案子性價比不高。
如果實在沒業務做,接一個走走程序尚可,但凡有其他業務做,誰也不會把時間浪費在這種案子上。
“老宋,你把案情介紹下吧,我們先聽聽。”方轶開口了。
老宋這幾年幹的很窩囊,明明專業能力不差,也能賺到一些錢,但總是打不出名氣,運氣一直不是太好。
人可以不信命,不信運氣,但有些時候卻冥冥中自有安排,不管你怎麽努力就是達不到想要的效果,其實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踏踏實實的做事,讓那顆躁動的心平靜下來,靜待否極泰來之時。
宋輝清了清嗓子,說道:“好,我先介紹下案情……”
老宋辦的案子說起來案情并不複雜。被告人名叫鞏達,原是縣裏一家國有企業的員工,當年他從學校畢業直接無縫連接進了工廠,一直幹到現在已經十多年了,他也從當年的小鞏變成了鞏師父。
但是近些年由于競争激烈,再加上企業管理不善,職工收入銳減,用大家的話說“國外有個加拿大,國内有個大家拿”,工廠不是自己家的沒人真關心,企業效益越來越不好,但廠子的管理層卻依舊風光無限。
到了後來,一年幹半年活兒,大部分員工都離職了,鞏達每個月拿着最低工資窩窩囊囊,媳婦早就瞧他不順眼,後來大吵一頓,離婚了,女兒也被媳婦帶走了。
家裏父母和親戚朋友都覺得他窩囊,不願意與他來往,他性格又比較執拗,一來二去的想不開便鑽了牛角尖。
去年一月份的時候,天很冷,自覺看不到任何前途和希望的鞏達選擇了自殺,割脈怕痛,想買安眠藥藥店沒貨,跳樓又沒有勇氣,最後他用菜刀割斷了廚房的天然氣軟管,想等天然氣洩漏的差不多了,劃一根火柴結束此生。
做完這一切後,他看了一眼牆上的石英表,已經快九點五十分了。他靜靜的坐在屋内,聽着絲絲的天然氣響聲,邊追憶童年,邊等待着。
鞏達住的是老樓,在二零一室,房子很小,加上冬天窗子都密封着,所以外面根本聞不到天然氣的味道。
上午将近十一點四十分時,樓上三零一室的四十來歲的大姐開火做飯,剛點燃燃氣竈不久,便轟的一下,發生了爆炸。大姐當場被炸傷,一臉的蒙燈轉向,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麽。
正在流着眼淚回憶往事的鞏達聽到樓上的爆炸聲後被吓了一跳,突然想起之前預備的火柴被放在了廚房,于是他頂着刺鼻的天然氣沖進了廚房打算找到火柴後自殺。
因廚房比較狹小,光線不好,他下意識的觸動了廚房的電燈開關,就在此時轟的一下引起了大爆炸。這次的爆炸比樓上三零一室的爆炸大很多,卧室的樓闆直接被炸穿,二零一室的防盜門被炸開,把對面二零二室的防盜門都炸變形了。
在鞏達對門二零二室居住的三十多歲的鄧春吉,恰巧外出回來,剛走到自家門口準備掏鑰匙開門,結果被當場炸死,另有兩位鄰居受輕微傷,多名居民家中的窗子、牆體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損毀,該棟樓房構成局部危房。
爆炸的墜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衆多車輛損壞,損失共計十餘萬元。
爆炸發生後,有人撥打了急救電話,并報警。随後醫生将鞏達等人送往醫院救治。幾個月後,檢察院以被告人鞏達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鞏達的父母雖然覺得兒子窩囊,但畢竟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如今面臨被判刑,便通過熟人介紹找到了宋輝,委托他辦理該案。
經庭審,中院認爲,被告人鞏達爲求自殺在家中釋放天然氣,緻使天然氣發生爆炸,給周圍鄰裏的生命、健康及财産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鞏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鞏達以原審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宋輝繼續爲其提供辯護,提出鞏達屬間接故意犯罪,平時表現良好,如實供述罪行,願意積極賠償,建議對鞏達從寬處罰。
省高院二審後認爲,被告人鞏達爲求自殺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顧,釋放天然氣引發連續爆炸,造成無辜群衆死傷及重大财産損失,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合現場勘查及物證提取等情況,參考二審期間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爆炸原因的鑒定意見,能夠認定系天然氣爆炸,且在案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鞏達割斷軟管釋放天然氣的行爲與最終引發爆炸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鞏達的父母聽說兒子被判死刑,再次找到宋輝,哭天抹淚的讓宋輝再試試,宋輝隻好接下這案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