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子讓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裏的阿祖(吳彥祖),生活環境對人心裏的影響太大了。”杜庸感歎道。
“嗯,宋榮明這案子,您覺得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有沒有問題?我對本案的罪名有點吃不準。”李明博看向對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檢察機關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采用毆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強搶财物,所使用的暴力、脅迫手段已達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應該認定爲搶劫罪嗎?”李明博的想法與杜庸不同。
“嗯,從被告人的行爲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認定其使用暴力、脅迫程度的标準應當與成年人有所區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的後果,屬于以輕微暴力強索少量财物的行爲,我個人認爲,認定爲尋釁滋事罪更爲合适。”杜庸說道。
“能不能說的具體點?”李明博追問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财物的行爲。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對于搶劫罪和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而言,因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強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容易出現争議。團隊裏之前承辦的案件中就有相關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閱下相關案卷。
針對如何區分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發的《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俗稱《兩搶意見》,明确規定,行爲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爲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爲強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尋釁滋事行爲與搶劫罪的區别在于:
第一,從主觀上分析行爲人是否有尋釁動機。
搶劫罪行爲人一般單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爲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爲人的終極目的。
而尋釁滋事罪行爲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耍橫、發洩情緒、尋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中處于次要地位。
搶劫罪行爲人通常較尋釁滋事罪行爲人更加謹慎,以便實施搶劫犯罪後能夠迅速逃離現場。
而尋釁滋事罪行爲人,有的則故意選擇在公共場所當衆作案,作案後滞留現場顯示自己的威風,或者選擇在同一地點多次作案,尋求精神刺激。
從選擇侵害的對象上看,搶劫罪行爲人以侵财爲目的,因此在侵害對象的選擇上更注重對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現實可能性。而尋釁滋事罪行爲人則更注重侵害對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說白了有點欺軟怕硬。
第二,從客觀行爲上分析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的程度。
盡管《刑法》對搶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規定,但通常認爲應當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尋釁滋事罪中行爲人實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爲必要。
當然,因尋釁滋事罪的行爲方式與搶劫罪的行爲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爲人是否具有尋釁動機有時可能難以認定,因此盡管司法解釋對兩罪作了明确區分,但實踐中仍然存在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兩罪的情況,這時可以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處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也明确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财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杜庸解釋道。
“杜律師,我有點糊塗了。按照您剛才的說法,本案二被告人确實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本案會不會出現想象競合,被告人同時也構成搶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種可能性都計算在内。
“嗯,其實您說的問題在現實中經常出現,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兩位未成年人。
剛才咱們提到的《兩搶意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财物的行爲,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爲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爲進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取少量财物行爲的定罪标準,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壹拾肆不滿壹拾陸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财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影響日常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已滿壹拾陸不滿壹拾捌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爲是犯罪。”杜庸說道。
“哦?這麽說,本案的被告人不一定會被判刑?”李明博心中一動,對于被害人來說這未必是好事,但是對于辯護人來說,這可是個好機會,說不定可以打出名氣。
“不見得。根據上述規定,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關于‘輕微暴力’的認定。
輕微暴力的判斷标準,可以從實施暴力的方式、強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後果來分析判斷,但是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還是有一定區分的。
比如,同樣是持刀強搶,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所表現出的主觀惡性與對被害人的威脅程度有所不同。
成年人即使隻是持刀威脅,未實際用刀傷害被害人,一般也應認定超出了‘輕微暴力’的範疇,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而未成年人持刀強搶,則要結合是否實際動刀傷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其他危害後果,綜合認定是否屬于‘輕微暴力’。”杜庸說到此處,被李明博打斷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