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了檢察員的回應,杜庸突然意識到自己犯了一個錯誤,金融市場也是市場,将金融秩序與市場秩序分開理解有些不妥。大意了!不過好在還有B計劃。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面無表情的看向他。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雖然本案被告人的行爲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但根據上述法條規定,隻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被告人的行爲未能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以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理由如下:
二零一零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标準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個人犯罪追訴标準規定爲‘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本案被告人非法經營額爲十三萬元,如果适用該标準,顯然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
杜庸的話音剛落,被告席上的賴子星一怔,這是啥意思啊,我請的律師怎麽不爲我說話,順着檢察院說啊,叛變了?!
“但是,我們認爲,被告人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的行爲不能簡單适用該标準。理由如下:
第一,《标準二》中有關《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追訴标準的規定來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标準二》沿用這一标準确立的基礎。
當時,該标準主要針對的是生産、流通領域非法經營專營、專賣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及買賣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行爲。
作爲一般生産、流通領域的非法經營行爲,個人的非法經營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被認定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擾亂了市場秩序。
但非法進行金融活動與生産、流通領域的非法經營活動不同,前者往往數額巨大,如果以上述标準認定情節嚴重,即使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也不一定造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結果,所以适用上述标準來衡量非法金融活動的情節嚴重,顯然過低,是不适合的。
第二,《标準二》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即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立案追訴标準規定爲‘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立案追訴标準規定爲‘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
可見,《标準二》對金融業務已規定了特殊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标準,而規定的這一特殊标準顯然适用了更高數額标準。之所以如此就是考慮到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特殊性。
本案被告人的非法押車貸款業務同樣作爲非法金融業務,也應當參照《标準二》對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數額标準而不是簡單适用第四項的标準。
第三,從《标準二》的效力來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發的《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适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适用《标準二》的規定。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适用《标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爲《标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适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就本案而言:
第一,從犯罪數額看,被告人的非法經營額僅爲13萬元,非法所得不足2萬元,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标準相去甚遠;
第二,從經營規模看,被告人僅同二名當事人進行了押車貸款業務,沒有實際牽涉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并未造成嚴重擾亂當地金融秩序的結果;
第三,從主觀故意看,被告人主觀上隻是希望通過該經營活動獲取一定經濟利益,并無希望或追求擾亂金融秩序的直接故意;
第四,從資金能力看,被告人由于缺乏運營資金,其公司經營客觀上難以爲繼,難以對金融安全造成實質威脅。
綜上所述,被告人非法從事押車貸款的行爲,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完畢。”杜庸回應道。
(注: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修訂後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該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時廢止。)
……
庭審後,出于謹慎考慮,合議庭沒有當庭宣判。在法院的大門外,杜庸和程都勸了被告人賴子星的媳婦汪婕幾句,回了律所。
開庭後的第四天上午,杜庸接到了法官打來的電話,告知他檢察院已經申請撤訴了,法院剛下的裁定,準許撤訴,讓他去法院領裁定書,并通知家屬,下午去看守所接人。
随後杜庸給賴子星的媳婦汪婕打電話,把檢察院撤訴的事說了一遍,并讓他下午三點去看守所門口接賴子星,電話中傳出了汪婕的哭聲。
下午,杜庸開車先去了法院,領裁定書。
法院認爲,檢察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人賴子星犯非法經營罪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7條之規定,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賴子星犯非法經營罪的起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