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類的犯罪不比殺人、搶劫這類暴力犯罪,罪與非罪不能武斷的看法條,就下定論,否則很容易陷入形式主義。
法律規定不是完美的,有時候需要法律從業者去思考,去尋根。你也不要過份的相信權威的意見,‘文無第一’,你永遠有機會,因爲他們沒有審判權。
我再給你延伸下,就你剛才所說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如果已經取得經營金融業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期貨經紀公司等爲了拓展業務,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擅自擴建業務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但主管機關尚未批準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活動,表面上肯定符合‘未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的要件,那實質上是否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杜庸問道。
“如果公司已經取得了經營金融業務的主體資格,具有牌照,從法律上講,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公司是一體的,即便分支機構沒有取得金融許可證,應該也不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但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這種情況與那些沒有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社會危害有本質不同,我覺得不應該以該罪論處。
師父,我說的對嗎?”程都想了想回道。
杜庸一笑,看來這胖子腦子夠用:“這就對了,不能隻看表面想象,要看實質。”
“師父,這案子,咱們往哪個方向辯護?做罪輕辯護?”程都疑惑的問道。
之前杜庸給程都案卷時,沒有告訴他最終的辯護方案,隻是讓他自己分析,杜庸有意考他,讓他自由發揮。現在看來,程都要走的路還很長,不過好在這小子腦子夠靈活,悟性不錯。
“我準備給賴子星做無罪辯護。”杜庸說道。
……
不久後,賴子星非法經營案開庭了。在開庭的前一天,程都才拿到實習律師證,來不及辦委托手續,所以他跟杜庸到了法院後,隻能坐在旁聽席上,不能坐在辯護席上。
庭審開始後,賴子星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全部認可(不認可也不行,檢察員提交的證據有圖有真相),但是他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認可,法庭調查程序很快結束了。進入了辯論程序。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争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适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公訴人發言。”審判長沉着一張大臉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賴子星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以未經注冊的公司名義從事質押貸款業務,其行爲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故其行爲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賴子星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四方大臉的男檢察員發言道。
“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繼續說道。
“法官,我的大發公司都沒注冊,實際上也沒有開業,我更沒有逼借款人還錢,我認爲我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請法院判我無罪。”賴子星雖然有些緊張,但是并不影響他發表辯護意見。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了杜庸一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雖然本案被告人賴子星未經審批開展爲他人提供押車貸款服務,牟取高額利息,但是其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列舉了四種非法經營行爲,分别是: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本案被告人的行爲顯然不符合上述前兩種情形。
第三種情形中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通過銀行賬戶的資金轉移實現收支的行爲,即銀行接受客戶委托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賬戶,以此完成經濟體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的調撥。
據此,被告人的行爲不屬于上述第三種情形。
另外,被告人擅自以未經注冊的公司名義從事質押貸款業務,雖然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但其行爲擾亂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市場秩序,故不屬于上述第四種規定的情形。
綜上,本案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請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完畢。”杜庸發表完辯護意見後,将手中的A4紙放在了辯護席上。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片刻後,審判長說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我們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理由如下:
一、既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将非法從事“經營證券、期貨、保險及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處罰範圍,就表明了立法肯定該行爲侵害了市場秩序的立場,據此,亦可将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視爲侵害市場秩序,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雖然非法金融活動直接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但從廣義上講,金融管理秩序亦包含在市場秩序外延之内,且從分則規定看,二者均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一章。
綜上,以被告人的行爲擾亂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市場秩序從而否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完畢。”男檢察員回應道。(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