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說說你的理由。”方轶覺得這樣讨論問題,可以開拓思路,對大家考慮問題很有好處。
“我的理由是:被告人嚴玲敏毆打女兒丘愉是出于爲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動機,被告人嚴玲敏也一直供述打女兒是爲了讓其學好,有出息,爲自己争口氣。
綜合全案看,被告人主觀上既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沒有虐待被害人的故意,對于女兒丘愉不能承受如此嚴重的毆打體罰,可能造成傷亡後果屬于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所以我覺得被告人有可能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曹永正解釋道。
“嗯,有一定的道理。杜律師呢?”方轶看向杜庸。
“我認爲,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沒有問題。理由是被告人嚴玲敏對女兒有傷害的故意。
一般來說,父母爲教育子女而實施的體罰懲戒行爲,從主觀上講,系出于善良動機,并不具有傷害子女的罪過,但當懲戒行爲超出正常程度,發生了導緻子女死亡的嚴重後果時,就可能構成犯罪了。
本案中,從被告人的客觀行爲表現來分析,在不足三十個小時内,被告人使用挑衣杆和鋼闆尺等物體多次重複打擊被害人身體多部位,緻使被害人的面部、頸部、軀幹及四肢的皮下組織損害已占其體表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被告人作爲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年幼的女兒肌膚嬌嫩、抗擊打能力低卻有意識地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内實施足以損害丘愉身體健康的行爲,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被告人的行爲已超出了正常教育、懲戒子女的一般體罰打罵行爲的限度。
另外,從被害人受傷的部位、範圍和程度等情況分析,被告人主觀上對其毆打行爲給被害人體表造成的傷害不可能視而不見,沒有認識,因此,不能就此認定被告人對被害人身體受傷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有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的過失心态。
由此可見,被告人對毆打緻傷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傷害故意,至少主觀上是放任的态度,而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則是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過失,因此,本案符合故意傷害(緻死)罪主觀方面的要求。”杜庸摸着下巴說道。
他的意思很明确,被告人有傷人的故意,但是沒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否則就不是故意傷害罪了,是故意殺人。
“那針對老孟說的虐待罪呢?你有什麽想法?”方轶對杜庸的發言很滿意,但是表面上卻沒表現出來。
“我同意周穎的觀點,本案不構成虐待罪。但是我的理由與她不同。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淩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精神上進行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爲。
我覺得曹律師剛才說的一句話非常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是出于爲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動機,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女兒丘愉是爲了讓女兒學好,有出息,爲自己争口氣。
由此可見,被告人在主觀上,主要是出于關愛而非嫌棄被害人,不具有爲使被害人肉體上、精神上受到摧殘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
在客觀上,被告人的毆打行爲既可以是故意傷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爲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爲要求具備對家庭成員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折磨必須具有經常性、持續性特點,且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才能按犯罪處理。
在本案中,雖有證據證明案發之前,被告人對被害人曾有其他責罰行爲,但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之前的行爲是對被害人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的虐待行爲,且已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因此,不能認定本案符合成立虐待罪所要求的實施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行爲的客觀條件。
本案中,法醫學鑒定結論确認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打擊身體多部位造成廣泛性皮下出血緻創傷性休克而死亡,說明被告人的毆打行爲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根據法醫學鑒定結論可知,被害人‘廣泛性皮下出血’并非長期積累形成,而是一個較短的時段出現的。
可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即是案發當天的時段内被告人的毆打行爲所緻,而與被告人之前的行爲并無關連,并非因長期的虐待行爲而逐漸形成的。
所以,我認爲,本案被告人系教子過程中一時沖動,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将孩子打死,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緻死的行爲,故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杜庸解釋道。
曹永正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隻是聽律師介紹一遍案情,就能給出這樣的結論,而且說的有理有據,太不可思議了,反正他做不到,這位杜律師肚子裏還真有貨。
方轶的眼神中閃過一絲贊許,随即恢複了平靜:“量刑呢,你推測下這個案子會怎麽判?”
杜庸搖了搖頭:“我記得,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案子死刑可能性不大,考慮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我估計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方轶的内心一聲歎息,杜庸考慮的還是沒有孟廣達全面,也有可能是孟廣達接觸案卷材料時間更長的緣故。
他琢磨着下一步可以考慮找個合适的案子,把杜庸推出去,讓他亮亮相。隻是杜庸的腦子要比孟廣達活泛,成名以後會不會有其他想法,不好說,再看看吧。
“方律師,您怎麽想?關于量刑這塊。”周穎把話茬接了過去。(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