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我看這家律所實力還可以,這樣吧,先拿出石灰礦合作下試試看,這幾天我會讓礦上的人去律所跟他們談。你全程參與談判,這個事你負責協調。”毛玉川說道。
“好嘞,我一定把事情辦的妥妥的。”毛棟樂的嘴都快咧到腮幫子上了。
“對了,那個跟你在一起的姓伍的,你了解嗎?”毛玉川問道。
“您說的是伍哥吧,他可有背景,他家的公司可大了,但是人家一直比較低調。是咱本地人。”毛棟介紹道。
“伍家、低調……難道是伍勝光?”毛玉川突然眼睛一亮,如果是真的,這家律所與伍勝光關系一定不淺,要不然怎麽會把家族中的子弟放在這兒。
……
次日上午,方轶見到了蘭姐說的司機,他叫馬良友。跟他一起來的是他媳婦錢琴。
馬良友長得有些黑,微微有些啤酒肚,人看起來挺老實的。他媳婦錢琴的體型與蘭姐有點像,但是比蘭姐要胖,大圓臉,大眼睛,看着挺精明的。
“馬先生,麻煩您把案發經過介紹一遍。”既然答應了蘭姐,這案子肯定得自己來辦。
雲喬眨着大眼睛,在一旁,做着筆錄。
她聽說師父接了一個自訴案件,她沒做過自訴案件,心裏好奇,便磨着方轶想合辦這案子。正好方轶也想讓她多練練便同意了。
“這事說起來不怪人家劉老闆,當初劉老闆委托我做一批不鏽鋼油灰刀,材料是人家劉老闆提供的,我隻負責加工,賺點辛苦錢。
一開始都挺順利的,快要交貨的時候,正趕上我兒子帶了一個客戶過來。那客戶見我們給劉老闆代工的不鏽鋼油灰刀用料實在,正好他急着用,就想把這批貨買下來。
當時我沒同意,後來那客戶就走了。
兩天後,劉老闆派人來拉貨,我打開倉庫發現那批貨沒了。當時我就懵了,不鏽鋼油灰刀又不是什麽稀罕物件,怎麽還有人偷這個?
當天我就報了警,跟劉老闆說了實情,劉老闆也沒說什麽。當天晚上我兒子馬緒回到家,聽說倉庫被盜,丢了不鏽鋼油灰刀,而且我還報了警,臉色異常難看。
在我的追問下,我兒子跟我說,倉庫的不鏽鋼油灰刀是他偷偷運出去的,已經賣掉了,就賣給了之前帶來的客戶。
我問他爲什麽,他說人家給的價格高,想多賺點錢,再給劉老闆補做一批,反正放在哪都是賣。
當時給我氣的,家裏的茶幾都砸了。當時我就給劉老闆打電話把事情的經過說了一遍,又是賠禮又是道歉,結果劉老闆不幹,說我不講信用,是個大騙子,要起訴我。
後來,劉老闆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把那批不鏽鋼油灰刀都追了回來。
此後,劉老闆去派出所報案,說我侵占他财産,要讓我坐牢。派出所沒立案。他又跑去檢察院,檢察院的人找我了解情況後,把他支去了法院,說侵占罪是自訴罪,檢察院不管。
劉老闆聽了檢察院的話,跑去縣法院起訴我侵占罪。前幾天法院把我叫去,給的開庭通知。”說着,馬良友把傳票拿了出來,遞給了方轶。
“方律師,這自訴罪是個啥罪?”馬良友的媳婦一臉茫然的看向方轶。
方轶一怔:“你們之前有咨詢過律師嗎?”
“沒有。”錢琴搖了搖頭。
“我們琢磨着派出所和檢察院都不管,應該沒啥大事,就沒把這事當回事。誰知道法院管了,還給我發了通知。”馬良友說道。
“方律師,您說這事怪不怪,按說犯罪抓人不都是公安局、檢察院管嗎,這事法院管了,可也沒來家裏抓人啊?”錢琴疑惑的看向方轶。
在她看來,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肯定得把人抓到大牢裏關着,怎麽可能讓被告人在外面瞎溜達。
“這事我得給您倆位解釋下,您所說的‘自訴罪’不是《刑法》規定的罪名,應該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而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包括:1、侮辱、诽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除外);4、侵占案。
您這案子,對方起訴的罪名是侵占案,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屬于公訴案件,所以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管,隻能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訴。
另外,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院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隻有認爲需要逮捕被告人時,才會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而對于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一般的自訴案件,法院在宣判前都不會逮捕被告人,畢竟是自訴案件,危害性達不到公訴案件的程度,沒必要逮捕被告人。當然如果被宣判有罪,一樣也要蹲大牢。”方轶解釋道。
“哦,是這樣啊,那我這案子能構成侵占罪嗎?”聽方轶說完,馬良友的心裏十五個水桶打水,七上八下的,有些慌。
“根據您說的情況,我覺得您未必構成侵占罪。當然還得去法院閱卷,看看對方都提供了哪些證據。”方轶說道。
“方律師,如果不構成侵占罪,爲什麽法院給劉老闆立案?”錢琴一臉疑惑的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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