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麗和他老公牛盛明在鄉裏開了家服裝店,平時忙着做生意都住在鄉裏,孩子也在鄉裏上學,隻有母親在村裏住,兩口子隔三差五的會回去看望母親。
去年六月份的時候,縣裏根據上面的要求,進行新農村建設,此後縣裏與外省的一家集團公司達成了協議,由集團公司新設一家投資開發公司,對縣裏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規劃土地範圍内的拆遷工作由縣裏委托拆遷公司進行
去年十月份的時候,因涉及牛盛明家房屋拆遷和墳墓遷移,牛盛明的母親與拆遷公司簽訂了關于房屋拆遷的協議,牛盛明母親收到房屋拆遷補償費人民币三十三萬五千六百元和墳墓遷移補償費人民币四萬八千五百元。
牛盛明夫妻認爲母親未與自己商量便簽署了拆遷協議,對母親的行爲十分不滿,但對拆遷補償費标準并未提出異議,牛盛明還從母親處收到房屋補償費人民币二十五萬元。
去年十一月上旬,牛盛明因母親在遷移墳墓時未通知自己到場而感到不滿,随後牛盛明與母親和叔叔牛剛等親屬發生激烈争吵,要不是村裏的鄉親及時攔住雙方,肯定會打起來。
此後,在村裏長輩的調解下,雙方言歸于好。牛盛明向叔叔一家賠禮道歉。
牛盛明回到家,琢磨來琢磨去,認爲是拆遷辦的工作不到位所以才造成他們親屬不和,由此産生了重新向拆遷辦索取拆遷、遷墳相關損失賠償費的想法。
随于當年十二月底,牛盛明起草了一份要求拆遷辦、投資開發公司等單位賠償住宅和祖墳毀壞費用的索賠材料,索要金額爲八十五萬元。
另外,牛盛明還寫了一份舉報投資開發公司、拆遷辦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爲的信函。此後他将索賠材料交給了拆遷辦,又将信函交給了縣裏的相關部門。
不久之後,投資開發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長農傳青得知牛盛明舉報該公司開發的項目後,擔心對工程進展不利,于是通過關系拿到了牛盛明的聯系方式,此後他打電話給牛盛明約他面談,了解他的意圖。
二日後,牛盛明按約與農傳青見面,并将信函和索賠材料交給農傳青,牛盛明聲稱:如不滿足自己的要求,他會向相關部門JB這個項目不合法,讓這個項目搞不下去。
農傳青考慮到投資開發公司已經對該項目投資了大量的資金,爲了保證開發項目的順利進行,他答應對牛家進行賠償。此後牛盛明與農傳青進行了多次交涉。
經雙方協商,牛盛明與農傳青最終達成一緻,由投資開發公司賠償給牛盛明人民币共計五十萬元。
三日後,牛盛明在一份由農傳青起草的關于願意支付人民币五十萬元,牛盛明不在JB該項目的承諾書上簽字後,收到農傳青支付的首期款項二十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将牛盛明抓獲,追回人民币二十萬元并已發還。今年四月中旬,縣檢察院以牛盛明犯敲詐勒索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縣法院認爲,被告人牛盛明以非法占有爲目的,采用要挾手段,索取他人錢财,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牛盛明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牛盛明不服,提出上訴。
“包女士,我問您下,是您丈夫牛盛明主動聯系的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還是對方先給您丈夫打的電話?是誰先聯系的誰?”方轶問道。
“我們就是一個小老百姓,哪有人家投資開發公司老總的電話号碼啊,是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給我家牛盛明打的電話。
當時我們倆正在店裏忙,手機響了,接完電話後,牛盛明說是投資開發公司打來的,想找他談賠償的事。”包麗回道。
“嗯,我認爲,您丈夫的案子不一定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牛盛明的行爲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客觀要件,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以威脅或者要脅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案中,您丈夫是基于對拆遷補償的不服而向相關部門反應情況,随後投資開發公司主動聯系牛盛明,商讨賠償情況。
您丈夫的上述行爲不符合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客觀上采用威脅或者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财物的情況。
當然這隻是我的初步判斷,需要看過案卷後才能知道詳細的情況,做最終判斷。”方轶放下刑事判決書說道。
“那您看我家的案子……”包麗有些六神無主,看看方轶又看看周穎和雲喬。
“包姐,您今天來是要委托,讓方律師幫您辦這案子,還是隻想來咨詢下?”周穎是個急性子,見包麗如此,把話茬接了過來。
“我要委托。……我家老牛能放出來不?”包麗問道。
“現在還說不好,要看過案卷後,才能給出最後的辯護方案。我們會盡全力。”方轶說道。
“那……那律師費?”包麗想救丈夫,但是也得考慮下成本,一家老小的日子還得繼續過,律師費要是太高,她也得考慮下。
“二審律師費不會低于一審,因爲一審不是我辦的,我要做的工作比較多,律師費十五萬。”方轶說道。
包麗心中一緊,這律師費不便宜啊,之前請的縣裏的律師才五萬元律師費,現在一下要十五萬,是一審律師費的三倍,可轉念又一想,方律師的名氣在哪擺着,縣裏的律師怎麽能跟他比,去醫院挂号還分專家号和普通号呢,貴有貴的道理……
“方律師,我知道您是專門打刑事官司的律師,而且辦過很多大案子,我家的生活條件一般,上有老下有小的,您看能否少收點律師費?”包麗眼中顯露出了買賣人的精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