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團隊要都是三棍子打不出個屁的老實人,肯定會死氣沉沉的,很難活躍起來,大家總有距離感不容易真正的融合。
團隊中的律師各有各的小算盤,是人就有私心,這很正常,隻要肯交流溝通不會出什麽大問題,大不了合作不了跳槽就是了,最怕那些不溝通不交流的“老實人”,表面看一團和氣,其實炸藥桶隻差一個火星,最後團隊說不定會出大問題。
因爲雲喬和周穎的緣故,方轶團隊的氣氛能輕松活躍許多,很多事不用衆人說,她們兩個就能感覺到,會跟方轶反應,盡量做到防微杜漸。
爲大家争取福利的事,自然也少不了她們二人,主要是大家都已經習慣了。知道有這兩位在團隊裏,方老大肯定虧待不了大家。
事實上也确實如此,很多時候方轶忙的腳打後腦勺根本顧不過來團隊的事,這姐倆就會給提醒方轶,逢年過節的該發錢發錢,該發福利發福利,一樣不少,大家覺得方老大挺有人情味。
“好,地點你們定。我隻管出錢。以後團隊去年吃飯,去哪玩,大家都參與下哈,要是吃的不好,玩的不爽,可不許埋怨我。”方轶半開玩笑道。
衆人都非常高興,老闆不摳,團隊氛圍輕松,最關鍵的是錢不少拿,這種團隊還真不多。
散會後,方轶讓雲喬去樓下的銀行取了一部分現金,多虧了要求發現金的隻有孟廣達和杜庸,否則還得提前去銀行預約取款。
次日下班前,宇文東見衆人都笑呵呵的,應該是對年終的獎金很滿意,他也抽空跑去樓下銀行的自動取款機,查了下銀行賬戶,年終獎金有五千元。
他本來以爲方老大最多也就給個二三千,畢竟自己來的比較晚,沒幹幾個月,可沒想到方轶如此慷慨。
五千元的年終獎與同是實習律師的雲喬比,有些寒酸,但是對于宇文東來說已經不少了。
方轶這麽做絕對不是因爲可憐或者同情宇文東,而是因爲他最近這兩個月給孟廣達介紹了好幾個案子,團隊也因此受益,雖然都是他朋友大寶的關系,但這也體現出了宇文東的價值,所以方轶覺得有必要給予獎勵。
很快,到了關江殺人案開庭的日子。
在開庭前兩日,杜庸又見了關繼寶夫妻一次,将閱卷及會見的情況說了下,并且婉轉的告訴他們被告人關江有可能會被判死刑,讓他們做好心理準備。
聽完杜庸的話,張水蘭掩面大哭,關繼寶一臉的愁容不斷的吸煙,整個頭都埋在了煙霧中。香煙的煙霧熏的雲喬直皺眉,可又不好說什麽。
夫妻兩其實早就想到兒子會被判死刑,隻是心中一直存在僥幸,希望奇迹會出現,畢竟他們夫妻隻有這麽一個兒子,可他們卻忘了被害人家裏也隻有一個孩子。
法律是冰冷的,更是無情的!
杜庸和雲喬看着夫妻二人心裏很不是滋味,可再不是滋味工作該幹還得幹,這就是他們的職業。
市檢察院以關江犯故意殺人罪和入室搶劫罪,向中院提起公訴。關江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卻一再辯稱他不是故意殺人,是因爲緊張而失手殺人。
因爲案子相對比較簡單,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證據充足,辯護人對案件事實也沒有異議,所以庭審程序進行的很快。雙方的焦點集中在了定罪及量刑上。其實量刑上的争議很小,不管如何辯護,故意殺人罪是跑不掉的,死刑也是九成九的概率。
但是杜庸覺得依舊有辯護的空間,因爲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準确。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争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适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關江在盜竊過程中,爲強行劫走财物,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處罰;爲掩蓋罪行而殺人滅口的,應定故意殺人罪。
根據二零零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規定,‘行爲人爲劫取财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财物過程中,爲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爲人實施搶劫後,爲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因此,公訴人認爲,本案被告人關江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兩罪并罰,建議對被告人關江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發言道。
“被告人關江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看向被告席上一臉惶恐的關江。
“我不是故意殺人,我當時太害怕了,嗚嗚……請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改……”可能是聽到檢察員建議死刑,關江直接崩潰了,眼淚跟洪水似的,哭的泣不成聲,全身顫抖。
畢竟他才十八九歲,剛剛成年,尚未真正的踏入社會就要被判死刑,他承受不住也很正常。
待關江情緒稍微穩定後,審判長看向杜庸:“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意見。”
杜庸發表辯護意見道:“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關江在盜竊過程中,爲掩蓋罪行而殺人滅口,應以故意殺人罪一罪定罪處刑,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在盜竊過程中實施暴力,轉化爲搶劫的情形,要求行爲人在主觀目的方面必須是爲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恢複到應有狀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
本案中,被告人關江與被害人在同一個村子居住,彼此互相熟識;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害人系年僅十歲的小孩子,并無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其殺人的原因就是擔心被害人将其盜竊的事情說出去,意圖殺人滅口。”
最近事情比較多,實在趕不出來,今天先更兩章。日後定爆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