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呀,就是這麽判的。”王德友說道。
“不對,這案子判的有問題。怎麽可能是法條競合呢。檢察院抗訴沒?”方轶看向王德友,問道。
“抗訴了。”王德友回道:“檢察院認爲:
第一被告人管向宏的虐待行爲不能吸收其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爲,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不是法條競合關系,原判對法律理解有誤,适用法律不當,定性不準。
第二,管向宏故意傷害他人并緻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應當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量刑不當。”
“二審怎麽判的?”方轶問道。
“你先說說哪有問題,說完,我再告訴你的二審是怎麽判的。”王德友笑呵呵道。
“你釣魚呢?故意留個鈎子,等着我。”方轶一笑。
“你說說,說說吧……,咱們兄弟還藏着掖着,又不是給當事人咨詢……”王德友不接他的話茬,隻是一個勁的催促。
“這案子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法院判的是虐待罪,我覺得檢察院定的罪名是對的,抗訴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把兩個罪名的關系弄錯了。
這兩個罪名……失之毫厘差之千裏,判的刑期可差多了。”方轶說道。
“你給解釋解釋。”王德友坐正了身體,上身前傾,雙眼盯着方轶。
王德友還是比較了解方轶的,你介紹個案情給他,方轶肯定會自動的開動大腦分析案情,這也許就是職業病,就像搞反扒的警察,看誰都像賊,完全是條件反射。
“好吧,剛才你在介紹案情的時候我就在想,長期虐待和緻人死亡之間的法律關系。咱們先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是否存在法條競合吧。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爲同時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這數個罪名之間又存在着交叉關系或包容關系,但在定罪量刑時隻能适用其中一個罪名而排斥其他罪名的适用。
想象競合,是指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而該數個罪名之間并無必然包容或交叉關系。
所以判斷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是否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的關鍵在于兩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關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盡相同,并不存在構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關系。具體來說:
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隻有行爲人與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員關系時才構成。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不一定是家庭成員。
其次,虐待罪在主觀上是想使被虐待者的肉體和精神受到摧殘、折磨,行爲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死亡的結果,被害人所以緻傷、緻死是由于長期虐待的結果。故意傷害罪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是積極追求或放任傷害後果發生的。
再次,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最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爲具有連續性、經常性和一貫性,這是引起被害人緻傷、緻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爲不足以構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對被害人身體的傷害一般情況下爲一次形成。
那個被告人叫什麽來着?”方轶說到此處,突然問道。
“管向宏。被告人叫管向宏。”王德友回道。
“嗯,我認爲本案的被告人管向宏實施的犯罪行爲有兩個,一個是長期的虐待行爲;另一個是最後一次的故意傷害行爲。
在虐待過程中,管向宏故意對被害人實施的最後一次的故意傷害行爲,并不能被虐待行爲所包容,而是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獨立客觀的行爲。
由此可見,行爲人的本次行爲與其以前實施的虐待行爲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同一行爲”,完全可以從之前的虐待行爲中分離出來,可以分别進行評價。
所以,我認爲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爲與虐待行爲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方轶解釋道。
“那你說,本案中,被告人在虐待過程中又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爲的,該如何定罪?”王德友追問道。
“這類案子,之前我接觸過幾個。
在現實生活中,被告人在虐待家庭成員的過程中經常會伴有故意傷害的行爲,經常會出現被虐待人傷、亡的結果。
我認爲,如果行爲人長期對被虐待人有故意傷害行爲,但沒有給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後果的,應将認定爲虐待罪。
但是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給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且客觀上已經給被害人造成傷害後果的,應當認定爲故意傷害罪。
如果将該傷害行爲分離出來獨立評價後,其他虐待行爲構成虐待罪,應當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兩罪并罰。
如果将傷害行爲分離後,其餘虐待行爲不構成虐待罪的,隻能以行爲人犯故意傷害罪,一罪處罰。
回到本案,被告人管向宏在家庭生活中,長期以實施暴力行爲的方式對其撫養的被害人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即使沒有本次行爲,其之前實施的一系列虐待行爲也足以構成虐待罪。
管向宏本次行爲是因發現被害人外出後,而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毆打被害人,其暴力程度遠遠超過家庭虐待中的一般毆打行爲,且造成緻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其主觀故意已經不再是虐待,而是直接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
因此,我認爲,應當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進行處罰,實行數罪并罰。
但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犯虐待罪尚未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
本案被告人在最後一次毆打被害人前所實施的虐待行爲,尚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被害人生前也未對此提起告訴,所以不能對被告人的虐待行爲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我猜測二審法院會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來吧,揭開謎底的時刻到了!”方轶伸出右手沖着王德友做了個請的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