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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大夫生産、銷售假藥的案子終于開庭了。一早,方轶和雲喬去了縣法院開庭。
因爲案情簡單,被告人楚光先對案件事實全部認可,所以前面的案件調查程序走的很快,此處不再贅述。本案的焦點集中在了案件的定性上。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争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适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楚光先未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自行配制含有‘烏頭堿’的有毒藥品,其所配制的膠囊屬于假藥,其存在生産和銷售的行爲。因此,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國務院體改辦、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衛生部、國家藥監局、國家工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的意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個體診所隻能經銷由省級衛生、藥品監管部門審定的常用和急救藥品。
在《國務院批準衛生部關于允許個體開業行醫問題的請示報告》中也有相關規定,診所的處方由當地指定的醫藥機構給予配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範圍和品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該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範圍和品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禁止生産(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産、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産藥品。
《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産、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被告人,在經營診所過程中,給被害人所用的膠囊未經任何藥監機構檢驗、批準或審定,其藥方也不是指定醫藥機構所給予,更談不上符合國家标準,因此,被告人配制的藥物爲假藥。
另外,本案中,楚光先在診療過程中不僅給患者開具了處方,還向患者出售了自制的藥物,這與一般醫生的開處方行爲是有一定區别的。
如果隻是開處方,讓患者自行到藥店或醫院(診所)購藥,而這些藥物的生産、購銷與該醫生并無直接的關系,則該醫生所實施的隻是一種履行醫護職責的行爲,他隻對其處方負責,即使銷售給患者的是假藥也與他無關。
而本案被告人是把自行配制的成藥直接賣給患者,是一種自産自銷行爲,其與購藥患者之間已形成一種生産、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因此,楚光先的這一行爲屬于生産、銷售行爲。
綜上,被告人明知其配制的藥物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我們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男檢察員發言道。
此前,方轶曾與檢察員溝通過兩次,但是雙方各說各的理,所以方轶沒能說動檢察員。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看向被告席上的楚光先。
“我對指控不認可,我沒有生産、銷售假藥,我隻是爲了緩解患者的病痛,配制了藥品,而且我配制的藥品沒有流入市場,僅僅是針對患有風濕病的患者。
我行醫多年,治病救人是醫生的本職工作,我手裏有治病的方子,難道讓我眼睜睜的看着患者痛不欲生而不管?
我承認在配制藥品過程中疏忽了患者的其他基礎病,對藥量把握不準,用藥不當,但這藥方确實可以治病,不是假藥,确實治好過患者……
我開出的藥吃死了人,這一點我無話可說,但是藥方是真的,這都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請法官依法從輕對我進行處罰。”楚光先辯解道。
他一直覺得藥方是好藥方,隻是自己沒把握好藥量。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片刻後,審判長擡頭看向方轶。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楚光先是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其根據民間驗方、偏方制成藥物,用于診療,造成患者死亡的行爲不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應構成醫療事故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醫生根據民間驗方、偏方制成藥物,用于診療的行爲不應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
雖然被告人出售給患者藥物的目的是通過診療活動賺錢營利。但該藥隻是用于特定的患者,沒有在市場上正式公開銷售,更沒有形成一定的生産、銷售規模。
被告人的行爲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産、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産、銷售”行爲不同。
生産、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産和銷售都應屬于市場行爲,即這種行爲應該是一種以市場流通爲基礎,以實現利潤爲目标,建立在一定供求關系上的經濟活動。
因爲隻有處于一定市場經濟秩序之中的經濟行爲,才可能違反正常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規則,構成對市場經濟秩序的侵害。”方轶說完,停頓了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