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這案子我估計當事人不會找咱們。如果對方問起來,您最好跟對方實話實說,這案子咱們不可能做無罪辯護。”方轶一臉認真的說道。
吳秘書點頭答應下來。
方轶從裝現金的紙袋子裏掏出一萬元,遞給了他:“這是今天的勞務費,我給你百分之二十。”
“方律師,如果這案子接下來,您不提我也得給您說費用的事。但這五萬元是您的勞務費,我就不要了。咱們來日方長,沒必要計較這些。”吳秘書推脫道。
見對方不是假意推脫,方轶便将錢收了起來,并提議找地方請吳秘書喝一杯,後者欣然接受,人家給聯系了半天,不要勞務費,請吃頓飯還是應該的。
吳秘書這人就這點好,分的很清,小錢不要是爲了維系關系,大錢少一分都不行,因爲這是應得的。有點盜亦有道的意思。
說實話,吳秘書心裏有些惋惜,按照方轶的說法,這案子肯定沒希望了。事實上劉總的斯文助理确實沒有再聯系他,而是聯系了胖律師的推薦人,并與胖律師達成了委托協議。
半年後,吳秘書突然聽說推薦胖律師給劉總的那位同行不在圈裏混了,後來一打聽才知道,案子的結果與胖律師的預判相差十萬八千裏。
劉總懷疑推薦人和胖律師合夥騙他錢,并在圈子裏散了消息,搞的那位推薦人裏外不是人,被打上了不可靠的标簽。
後來那位推薦人想自掏腰包退錢給劉總,談和解,但是人家根本不搭理他,結果可想而知,推薦人好好的舔狗生涯就此終結了。
吳秘書感到好奇,什麽樣的判決結果會讓劉總使出這麽狠的手段,直接将同行的财路斷了,于是他找來了判決書,看到了如下内容: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業明以營利爲目的,招募、控制多人從事賣Y活動,其行爲已構成組織賣Y罪,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劉業明關于其行爲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其辯護人關于賣Y不包括男性之間的X交易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賣Y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從事賣Y的行爲;組織他人賣Y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劉業明以營利爲目的,組織“公關人員”從事金錢與X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但該行爲亦爲賣Y行爲,亦妨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故劉業明的行爲符合組織賣Y罪的構成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業明犯組織賣Y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币五萬元。
二、被告人劉業明違法所得二千三百元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業明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秘書拿着判決書特意找到方轶咨詢過,方轶告訴他,有期徒刑八年,如果在裏面表現好可以減刑,五萬元罰金也不多,但是二千三百萬元違法所得被追繳可不是個小數。
吳秘書琢磨着,劉總這麽恨胖律師和那位推薦人,很可能不隻是侄子被判了八年,更多的是被追繳的二千多萬的事。
吳秘書還真有點後怕,當時方轶說這案子沒希望後,他還真動過心思想再找一位刑事律師,單獨約下劉總,現在看來……不管哪一行,誠信很重要。
當然這都是後話,目前來看吳秘書心裏還是有點小糾結的。
次日早上九點半時,方轶腳步輕快的走進律所。正好看到孟廣達一邊用小毛巾擦着頭上的汗水,一邊往律所裏走,頭頂僅剩的幾根毛發都被汗水黏在了頭皮上,看着挺狼狽的。
“孟律師,你這是去哪啦?怎麽搞了這麽一頭汗?”方轶看向他好奇的問道。
“嗨,别提了。之前通知今天開庭,結果我到法院後,書記員告訴我,被告人昨天晚上急性闌尾炎發作,住院了,不開庭了。白跑一趟。”孟廣達一邊疊着小毛巾,一邊解釋道。
“哦,那你着什麽急啊。搞的這麽一頭汗。”方轶點頭道。
“雲喬跟我說謝律師那又有個刑事案子,早上剛簽的……”孟廣達尴尬的笑道。
“哦,孟律師,錢要賺,身體也要注意,悠着點。”方轶一笑。
“嗯,一定,一定。”孟廣達點頭道。
十點鍾的時候雲梅介紹的那位客戶沈明珍來了。
沈明珍四十多歲,外表看起來很文雅,穿着打扮不俗,屬于那種看起來端莊、大氣的女人。
據雲梅介紹,沈明珍經營着一家珠寶店,平時非常喜歡飲茶,曾經跟着她學過一段時間的茶藝,兩人關系尚可。
“方律師,既然您是雲總的朋友,有什麽話我就直說了,這次來找您,主要是爲我弟弟沈明元的事,前段時間他被抓了。”沈明珍說話不緊不慢,節奏把控的很好,一點都不顯得急躁。
“您弟弟涉嫌什麽罪名?”方轶問道。
“涉嫌洗錢罪。我不太懂洗錢是怎麽回事,所以我想向您咨詢下我弟弟的案子。”沈明珍一臉迷茫的說道。
“您能說說具體的案情嗎?”方轶問道。
“這個我知道的不多,所以無法告訴您具體發生了什麽。我隻知道他跟着一個老闆做事,後來也不知道怎麽搞的,他突然就成了公司董事長了,再後來就被抓了。”沈明珍搖頭道。
“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爲掩飾、隐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将财産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産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