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發表的觀點如下:
一、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鬥毆屬于互毆。
被告人談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人弄他後,應當向公司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讓回避,而談培才不但不報告,反而積極準備工具,說明他不懼怕威脅,有一種“逞能”心态——‘你敢找人弄我,我就弄你們’,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鬥毆的故意,因此,其反擊行爲的性質是互毆而非防衛。
二、被告人談培才沒有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談培才被打嘴巴屬于輕微傷害,對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并不是重大、緊迫的,不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圍群衆呼救或逃跑,但其卻立即掏出事先準備的彈簧刀捅對方,并緻被害人重傷,其行爲屬‘事前防衛’,不具有防衛性質。
綜上,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屬于防衛過當。完畢。”檢察員回應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當被告人談培才受到人身威脅後,其随身攜帶彈簧刀,并不是爲了互毆,而是爲了自衛。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不向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反而事先準備工具,說明其主觀上有鬥毆故意’,辯護人認爲公訴人的上述意見有失偏頗。
第一,被告人談培才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覃雷明稱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實際受到危害前,其準備彈簧刀的行爲并不能說明是爲了防衛還是爲了鬥毆,其目的隻能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來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測。
根據本案被告人談培才的供述,其準備彈簧刀是爲了防衛,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會主動去找事對付覃雷明。
根據在案證據可知,談培才得知覃雷明揚言要找人弄他後,并未找人,準備與覃雷明一夥人鬥毆,他也不知道覃雷明會叫多少人,在什麽時間、什麽地點弄(打)他。
爲應對現實的威脅,以防不測,被告人事先準備防衛工具,随身攜帶彈簧刀,不足以表明談培才具有與對方打架或鬥毆的故意。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談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夥攔住,并拖進小樹林進行毆打後,才反擊的,而且被告人紮了被害人一刀後逃走。被告人并未主動出擊,也未連續反擊。
由此可見,被告人談培才準備工具的目的是爲了防衛,而不是鬥毆。本案現有事實和證據均不能表明談培才事先準備工具是爲了與被害人等人鬥毆。
第二,公力救濟手段畢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領導或公安機關報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本案中,被告人談培才受到的威脅并非确定且重大,對方報複的時間、地點又不确定,在此種情形下,公安機關通常多爲事後救濟(事前根本就沒辦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機關恐怕也愛莫能助。
爲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财産安全,《刑法》才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既然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權,當其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就應當允許其作必要的防衛準備。
公訴機關認爲,當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隻能報告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而不能作防衛準備,受到不法侵害時,隻能呼救或逃跑,隻有在呼救或逃跑無效時才能就地取材或奪取對方工具進行防衛,這一觀點顯然不合情理,也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談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遭到危害前,準備防衛工具,并無不當,其行爲不爲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價值取向上,刑法應當弘揚正義,懲惡揚善。
被告人談培才面對覃雷明等人的惡意尋釁,事先準備防衛工具,以防不測,是自然的反應,對此不應有過度的苛求與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談培才準備彈簧刀,是爲了防衛還是爲了鬥毆,難以界定的情況下,也應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談培才的推定,隻有這樣,才能符合去惡揚善的刑法本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談培才事先準備彈簧刀的目的是爲了防衛,而不是爲了鬥毆。
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須達到相當的嚴重性時,才能進行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述規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财産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
正當防衛的行爲人所遭受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是能否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而僅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指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隻要遭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輕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實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爲。
公訴人提到的‘事前防衛’中所謂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着手、開始。對已經開始且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當輕微,防衛人也有權采取相應的防衛行爲,此種情形不屬于所謂的‘事前防衛’。
本案中,被害人衛潤泉與他人結夥持械圍堵談培才,其打談培才嘴巴的行爲,表明其對談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并正在進行,雖然被害人的行爲比較輕微,但從案發當時的情形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會就此罷休,不施加更爲殘暴的手段。”說到此處,方轶停頓下來,咽了口唾沫,濕潤下幹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發的雲喬,心裏感到異常氣憤:難道被打者隻能做小綿羊?隻能等待公安機關的救濟,不能反抗自衛?!那《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意義何在,說話怎麽不過大腦啊,早上出來沒吃藥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