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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章 他這人就這脾氣

第701章 他這人就這脾氣

“可是據我了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的推搡行爲由于不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是不能被視爲刑法中的毆打行爲或傷害行爲的,即使該行爲意外緻人重傷、死亡,也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宋律師突然接過了話茬。

他正是基于上述理解,才準備給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

“嗯,宋律師說的沒錯,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解全的推搡行爲與一般的推搡行爲不同。

第一,被告人解全與被害人發生争執後,被告人先是給了被害人一個嘴巴,緊跟着對被害人進行推搡,這是一套連貫的攻擊動作。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解全在主觀上一直持有傷害的故意,而且推搡的力度非常大,否則不足以導緻被害人身體失控,頭後部與門框發生碰撞。

第二,一般性的毆打,在特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緻人重傷或者死亡。本案被告人的推搡行爲,力度極大,并在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身體失控,頭後枕部與門框碰撞的事實,進而倒地形成腦挫傷、珠網膜下腔出血,發生死亡。

所以,我認爲,被告人解全的行爲屬于故意傷害行爲。”方轶解釋道。

“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前款罪’怎麽理解?”王勇不服氣的問道。

“我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前款罪’,指的是被告人存在故意傷害的行爲,也就是說,隻要是被告人存在傷害的故意和行爲就滿足該條件,不宜機械地理解爲要求故意傷害行爲必須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損傷程度。

究其原因在于,故意傷害直接緻人重傷或死亡的,往往并不存在先有一個輕傷害的犯罪前提。同時,在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的案件中,對已經死亡的被害人一般是無法也不可能再去評判最初(被害人死亡前)的傷害程度是否達到輕傷以上的程度。”方轶解釋道。

“按照你的說法,本案被告人的推搡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王勇露出不太信服的眼神。

“是的,我認爲兩者間是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

本案中,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推搡,一般來說是不會産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的,但被告人的推搡行爲卻直接導緻了被害人頭部與門框碰撞,及撞後倒地,這兩個原因的介入又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的推打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表現爲偶然因果關系。

當然,這種偶然發生的結果可以作爲量刑情節,提請法院予以考慮。

所以我認爲,不能簡單機械的把被告人的推搡行爲與被害人後腦碰撞門框及撞後倒地死亡的後果割裂,分開來看,這種看法是對刑法因果關系的曲解。”方轶說道。

他知道王勇對他的觀點不太信服,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因爲律師的經驗、閱曆及知識儲備會影響其對案件的判斷。一個人的想法一旦形成,很難改變。

“我又想到了一個問題,如果被告人在案發當時存在傷害的故意,同時對被害人的死亡又存在一定的過失,那麽法院會不會認爲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是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宋律師看向二人。

“我覺得可能性不大。”方轶率先表态道。

“嗯,我同意方律師的意見,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不大。”王勇難得與方轶意見一緻。

由此也可以看出,王勇并不是針對方轶,僅僅是就事論事,他這人就這脾氣。

“爲什麽?”宋律師問道。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時關系很好,又是同事。因在棋牌室打牌一事發生争吵,情急之下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嘴巴,并對被害人進行了推搡。

由此可知,被告人在實施推搡行爲時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出現的,因爲雙方根本就沒有那麽深的仇恨。

被告人在推搡被害人時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但對因此導緻被害人頭撞門框,進而跌倒死亡卻是過失。

在本案中,雖然故意傷害的罪過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輕于過失罪過所引起的危害結果,但從整個案件的犯罪構成來看,故意罪過是主要的,過失罪過是次要的。所以我認爲,隻能根據故意罪過确定本案被告人爲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方轶想了下,說道。

雖然宋律師找不到更好的理由駁斥方轶的觀點,王律師也不能被方轶的觀點說服,但是這并不影響三人間對案件的探讨。三人隻是就事論事,即便是比較雞賊的王勇,他也隻是想在專業上與方轶一較高下。他也許會嫉妒方轶,但卻從沒有恨過方轶。

沒有暗地裏使絆子的同事,這是方轶的幸運,也是萬可法團隊的幸運。

此時,宋律師已經有了主意,雖然他一直想給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是方轶和王勇的意見提醒了他,無罪辯護可能真的很難被法院采納。

所以宋律師準備退而求其次,将方轶和王勇的觀點中對被告人有利的部分拿出來,爲被告人做罪輕辯護。

至于三人剛才發表的觀點,哪一種會被法院采納,恐怕隻能看最後的刑事判決書了。

一個月後,法院對被告人解全的案子進行了宣判。

經審理後,法院認爲,被告人解全故意推搡被害人緻其後腦部碰撞木門邊後倒地形成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在對被害人做出打嘴巴、推搡的行爲之前雖确實沒有預見到其行爲會導緻被害人碰撞門邊倒地死亡的嚴重後果,但被告人的推搡行爲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實施,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且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與被告人的行爲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被告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以及緻人死亡的過失,符合故意傷害(緻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緻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犯罪後自首,并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的經濟損失,可對其減輕處罰。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解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間内,被告人解全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随後刑事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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