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故意的,我去交警隊是爲了偷我的車,不是爲了殺人,一審法院判我死刑我不服……”毛得文神經質一般的不停叫嚷着,最後在審判長的呵斥和法警的“幫助”下,他才安靜下來。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說完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量刑過重,上訴人不構成搶劫罪。上訴人偷偷進入交警隊,準備開走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其不具有搶劫的目的,也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爲,其不構成搶劫罪,其行爲也不屬于盜竊,在此過程中上訴人使用暴力緻人傷亡,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上訴人的行爲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不應适用死刑立即執行,懇請法院對上訴人從寬處罰。完畢。”方轶說道。
接下來的詢問環節檢察員和方轶分别對上訴人進行了發問,但是由于上訴人已經崩潰,邏輯混亂,将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實回答的七零八落。大部分時候發問的人和被問的人完全不在一個頻率上,很難受。
此後進行了舉證質證,因爲三方均沒有新證據提交,所以程序推進的很快……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毛得文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毛得文的自行辯護還是那麽飄逸,那麽的癫狂,眼淚跟不要錢似的往外狂飙,他恨不得抱着審判長的大腿,甩一頓大鼻涕,求他老人家放自己一馬。
在審判長和法警的“幫助”下,毛得文在抽泣中終于停止了毫無邏輯的發言。
“上訴人毛得文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上訴人毛得文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去交警隊大院秘密開走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查扣的,所有權屬于毛得文的奔馳車過程中,使用暴力緻人傷亡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
原審法院認爲,上訴人毛得文的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構成盜竊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緻人死亡,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适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毛得文從交警隊大院内将自己已被查扣的奔馳車秘密開走的行爲不構成盜竊。
第一,毛得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毛得文的奔馳車被查扣的原因爲:其在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奔馳車上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規定。
但根據《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車輛後,除決定依法沒收的車輛外,應當歸還本人或相關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暫扣車輛’隻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在短時間内對違規或者事故車輛所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也不屬于沒收或收繳。
在暫扣車輛未被做出處理決定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隻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于車輛的所有權人。所以,毛得文的奔馳車被查扣後,該車的所有權仍屬于毛得文本人。
第二,上訴人毛得文在交警隊院内隻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奔馳車,并未盜取或者毀損其他任何公私财産。因此,毛得文的行爲不構成盜竊。
毛得文在秘密開走自己被扣奔馳車過程中緻人死亡的行爲,不應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因爲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前提是上訴人必須已實施了盜竊、詐騙或搶奪犯罪行爲。
本案中,從始至終毛得文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未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爲,其行爲也就不存在轉化爲搶劫的可能。
二、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當晚毛得文進入交警隊院内,沒有攜帶任何兇器。其進入現場後取出奔馳車備用鑰匙準備将車開走,因此,毛得文的目的是開走自己被查扣的車輛。
上訴人在準備秘密開走奔馳車時,被值班人員發現并制止,是上訴人沒有預料到的。爲盡快開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馳車,毛得文雖對值班人員使用了暴力,但從上訴人的主觀上看,其真實意圖在于排除被害人妨礙自己秘密開走奔馳車。
上訴人毛得文不具有殺人動機,也沒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後果發生的故意,但毛得文對自己的行爲将産生傷害被害人的後果是明知的。因此,毛得文在秘密開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馳車過程中,緻人傷亡的行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鑒于上訴人毛得文系初犯,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在歸案後如實交代,其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辯護人懇請高院依法改判,建議對上訴人處以無期徒刑。完畢!”方轶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毛得文,後者依舊在抽泣。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檢察員說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完看向公訴人席。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财産,以公共财産論。
本案涉及的奔馳車系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扣的車輛,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國家機關管理的私人财産,應以公共财産論。
上訴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竊取被查扣的奔馳車屬于盜竊公共财産,因此上訴人的行爲應以盜竊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
綜上,我們認爲,上訴人在竊取奔馳車的過程中,使用暴力緻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搶劫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完畢。”檢察員抑揚頓挫的回應了方轶的意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