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拿來酒精檢測儀,讓毛得文吹,毛得文被人掐着脖子沒辦法,隻能吹。交警看了下數據,轉頭問他跑什麽。
毛得文坐在地上,喘着粗氣說喝酒了,怕被查,所以就跑。交警聞言笑了,拿來測試儀給他看了看,告訴他不夠酒駕标準,不用跑。
毛得文一見大笑,覺得自己運氣爆棚,逃過一劫。
随後,交警例行公事的讓他拿駕照檢查,毛得文答應一聲回車取駕照,沒等拉開車門,他腦袋嗡的一下,腦門上的汗一下就冒出來了。
去年的時候,他因爲酒駕被抓,姐夫幫他運作了下,雖然沒關多久就出來了,但是駕照被吊銷了。剛才他淨想着酒駕的事了,把這茬忘了。
交警見他不動,催促他拿駕照,他咧着嘴謊稱駕照忘記帶了,後來交警把他的奔馳車扣了,又罰了二百元。
次日中午,毛得文打聽到自己的車停在交警中隊大院内,便于當晚十一時許,潛入該院内,發現大門處隻有一名五十多歲的值班人員,便趁其不備溜進大院,拿着奔馳車備用鑰匙,準備将車開走。
值班人員發現後上前制止,毛得文趁其不備用地上的磚頭将其砸暈,拖到牆角,并用車裏的繩子将其手和腳捆綁,用毛巾和布條堵、勒住對方的口鼻。
次日接班的來了未見到昨日值班的同事,以爲他去上廁所了,後有交警偶然間在牆邊發現了被捆綁的那位值班人員,後者身體都僵硬了,經屍檢,其系窒息死亡。
同時,交警發現停在院内的奔馳車也沒了。
一開始毛得文不知道自己闖了大禍,覺得隻是把自己的車偷偷開走,打傷了人,家裏花點錢,再找姐夫拖拖關系這事就了了,後來有人告訴他,晚上值班的那個五十多歲的人死了。
得到消息後,毛得文立刻腿軟了。知道自己惹了大禍,他想到的第一件事便是跑路,結果剛到火車站便被警察抓住了。
随後檢察機關以毛得文犯故意殺人罪,将案件移送中院審理。
中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毛得文盜取自己暫被國家扣押管理的财産,遇到值班人員制止時,當場使用暴力,緻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且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但定性不妥。毛得文的辯護人關于毛得文的行爲構成過失殺人罪的辯護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毛得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案涉奔馳車依法發還。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毛得文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稱自己無殺人動機,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量刑畸重。
“王律師,我也不怕你笑話,歐陽跟我是鐵哥們,咱們都不是外人。
我特麽都不知道這王八蛋當時是咋想的?一台奔馳車而已,用得着把人弄死嗎?還特麽在交警隊的院裏弄的。我找關系都沒用。”呂元仁一邊抽煙一邊罵人,被氣的夠嗆。
“出事後,毛家讓自家的法律顧問介紹了一位當地有名的刑事律師,但是案子打到最後,還是給小毛判了死刑。
這不是要上訴嘛,毛家覺得近水樓台先得月,想在咱市裏請律師打二審。我跟呂元仁都是圈子裏的人,他知道我以前的案子,現在又做這個,就給我打了電話……,這關系都不遠。”歐陽傑解釋道。
“嗯,我明白。”方轶放下刑事判決書看向二人。
“方律師,我也不瞞您,在來這兒之前,我也咨詢了好幾位律師,我還特意往京城跑了一趟,說什麽的都有。
有的律師說,我小舅子偷車這事不屬于盜竊,但是偷車過程中使用暴力緻人傷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也有律師說,凡是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扣的車輛,應以公共财産論。我小舅子在盜竊該車輛的過程中,使用暴力緻人傷亡,構成搶劫罪。
我這幾天腿都跑細了,也不知道該聽誰的。攤上這麽一個小舅子,真特麽沒轍。不給他跑還不行,老丈人和我媳婦一天到晚的催!”呂元仁一臉無奈道,感覺很憋屈。
“我初步判斷,您小舅子不構成搶劫罪,毛得文‘偷’的是自己的車輛,他并沒有損害其他人的權益,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條件。
另外,您小舅子也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他沒有殺人的動機,也不存在殺人的故意,他去交警隊的目的是偷回自己的車,并不是去殺人。
但是,您小舅子毛得文在偷車的過程中,使用暴力傷害他人緻死,其行爲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方轶想了想道。
“您的意思是我小舅子有可能被換個罪名,最後的結果還是死刑?”呂元仁消化了下方轶的話,問道。
“極有可能是死刑,但是不一定是立即執行,說不定能判死緩。當然這裏面有運氣的成分,也與律師的專業能力有關。”方轶一臉認真的說道。
“方律師,您說毛得文這案子會不會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财産罪?之前有個京城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在飯桌上曾經提過一嘴。
我對這事不懂,所以想再請教您下。”呂元仁突然問道。
方轶想了下說道:“您說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隐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我認爲您小舅子的案子不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财産罪,我給您解釋下,你就明白了:
首先,咱們先說查封、扣押、凍結這三個詞在法條中的意思。
查封,是指司法機關簽封,這種簽封應載明查封日期、查封單位并蓋章,物品一經司法機關查封,未經查封機關批準不得私自開封、使用,更不得變賣、轉移。
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将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暫時扣留。這種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機關,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倉庫等地。
凍結,主要是指凍結與案件相關的資金帳戶,一旦凍結,不經依法解凍,該項資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