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被害人李濤稱要給被告人‘放血’,手持碎酒瓶向谷常富面部紮去。谷常富躲閃不及被紮傷左頸、面部。
被害人的行爲實質上屬于互毆停止後,一方又突然襲擊的情形。此時,雙方不存在互毆的情形,被害人帶人找茬,其目的在于毆打被告人出氣,而被告人谷常富并無打架的故意,隻是在被害人行兇時被迫進行防衛,故被害人李濤屬于不法侵害人。
被告人谷常富在被被害人刺傷後,爲制止被害人繼續對自己實施不法侵害,采取了抱住被害人李濤後腰的防衛方法,後由于地面濕滑,兩人摔倒。
被告人谷常富系出于防衛目的,制止被害人李濤用碎酒瓶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爲,被告人的行爲符合《刑法》中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條件,而且防衛行爲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被害人李濤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紮傷緻死是谷常富本人不可能意料到的。
綜上所述,被告人谷常富與被害人在衛生間内争執結束後,被告人爲制止被害人李濤突然襲擊而實施的行爲屬于正當防衛。被告人對實施防衛行爲造成的後果,不應負刑事責任,也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完畢。”方轶說完後,放下了手中的書面辯護意見。
(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2〕167号,明确要求準确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列舉了典型案例。
指導意見指出,因瑣事發生争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爲正當防衛。
但是該條中除了先動手的限制條件比較明确外,剩下“明顯”、“過激”等詞如何定義,太過模糊,仍然要看主審法官如何把握,很考驗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和專業水平。
但該指導意見的出台,在作者君看來,是法制的前進,法律規定更貼近實際,更接地氣了,感興趣的書友可以查閱下)
……
法庭内最緊張的莫過于被告人谷常富。因爲本案的判決将決定日後他還能否再從事心愛的研發工作,也有可能徹底改變他人生下半場的走向。
短暫的休庭後,被告席、旁聽席和辯護席上的衆人心情忐忑的看向審判長。
法院認爲:被害人李濤持碎酒瓶傷害被告人谷常富的行爲屬不法侵害。被告人谷常富在被李濤紮傷左頸、面部的情況下,爲阻止李濤繼續實施傷害行爲,躲至李濤身後,抱住李濤的腰,随後兩人滑倒,緻使李濤被自持的碎酒瓶紮傷緻死。
被告人谷常富爲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屬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人谷常富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件判了,被告人谷常富被當庭釋放。
旁聽席上的伍慶輝真真的體會了一把方轶的專業,那種坐在辯護席上“舌戰群儒”的感覺,讓他大呼過瘾。
谷常富及其家人對方轶萬分感謝。
有人歡喜有人愁,幾天後,在拿到判決後,被害人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檢察院也以被告人的行爲屬于互毆中故意傷害他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屬正當防衛爲由提出抗訴。
谷常富和其愛人再次找到方轶,辦理二審的委托手續,方轶又收了十萬元律師費。當然費用仍然由華氏集團承擔。
但是二審尚未開庭,市檢察院審查抗訴意見後,撤回了對該案的抗訴。這讓方轶大感意外,看來還是市檢察院水平高。
中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做出裁定,準許市檢察院撤回抗訴,并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至此,谷常富故意傷害案結案。
在拿到二審裁定書後的次日,盧正風來到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會議室内方轶将裁定書交給了他。
“盧總,谷總的案子是怎麽回事,有眉目了嗎?”閑聊時,方轶順嘴問了一句。
“有結果了,其實這也不是什麽秘密,公司已經處理完了,跟您說說也無妨……”盧正風一臉輕松的将事情的經過說了一遍。
其實在盧正風與方轶對接案件時,張珺就已經開始派人私下調查相關情況了,後來方轶将打聽到的情況告訴盧正風後,張珺更确定了心中的猜測。
谷常富是集團研發部的總經理,主導新項目的研發工作,華氏集團非常注重公司機密的保護,每年花費在商業秘密保護上的費用都有大幾千萬,而且一直沒有出過問題,張珺覺得這次谷常富的事,問題肯定出在公司内部。
經過調查,最後确定嫌疑人爲研發部的副總葛宏,葛副總是最早集團從研究所挖過來的高級工程師。
後來因爲業務能力不能達到集團的要求,張珺又挖來了谷常富,谷總一來就主導了好幾個大項目,風頭一下蓋住了葛宏。葛宏見上升無望,心生妒忌,便打算賣些資料賺點外快。
結果被華氏集團的競争對手盯上了,競争對手從葛宏手裏買了幾次資料後,發現谷常富正在帶人研發新項目,就打算讓葛宏偷些項目數據出來。
葛宏有他自己的算盤,他跟對方談條件,偷數據可以,但是必須把谷總幹趴下,讓他最少半年内無法參與研發。
葛宏的目的很簡單,把谷總幹趴下後,華氏集團一時半會找不到合适的人選,大概率會重新啓用他,他就可以利用之前谷總的研究數據和團隊爲自己謀利,鞏固自己的地位,同時也可以接觸更多的新項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