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搶劫共有财産’的說法,雖然方轶有爲被告人唐仁國開拓的意思,但是從家庭共有财産方面來講,方轶覺得這麽說是站得住腳的。盡管搶劫的錢款中有被告人自己的一份,但他确實侵犯了其他共有财産權人的合法權益,肯定構成犯罪。
這種家庭成員的犯罪如果沒有報警,僅在内部處理也就罷了,一旦報警,國家機器開啓連鎖反應,後面的事就不是家屬說了算的了。
至于‘入戶搶劫’這事,方轶是這麽想的,既然已經把辯護方向定在了搶劫罪上,那麽法官肯定會想到被告人入戶搶劫的事,所以方轶要盡量把事情說透,把可能會加重處罰的情形排除掉。
至于那些無法否掉的加重處罰情節,比如‘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搶劫數額巨大’這兩項,隻能聽天由命了,事實擺在那,鐵證如山,方轶可不敢睜着眼胡說,那樣會引起法官的反感,也不符合他的辯護風格。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爲:
一、被告人唐仁國與江三複之間未達成搶劫的故意。
被告人唐仁國雖然讓江三複與其一同去自家超市搞錢,但一開始被告人告訴江三複超市已經關門沒人,所以後者才跟着被告人去的超市,由此可見,江三複不具有搶劫的故意,而具有盜竊的故意。兩人去超市的目的不是爲了搶劫。
二、被告人不具有投案自首情節。
雖然《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必須明确告知司法機關其是投案的,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但《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從上述規定可知,犯罪分子必須明确告知司法機關其目的是投案,這是成立自動投案的要件。隻要犯罪嫌疑人是以投案爲目的主動到司法機關,無論司法機關是否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實、是否已決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均應當認定爲自動投案。
本案中,鄉裏的公安機關已收到了市公安局的協查通報,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果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明确說明是來投案的,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爲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國到公安機關的真實目的并不是投案,而是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後,公安機關将其抓獲,雖然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因其欠缺自動投案這一條件,故不能認定爲自首。
綜上,我們認爲,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并不具有自首情節。完畢。”檢察員對方轶的辯護意見進行了自認爲最有力的回擊。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耷拉着大眼皮,看着手中的案卷,說道。
“針對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及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意見:
一、被告人與江三複具有合謀搶劫的故意。
雖然在網吧,被告人唐仁國找江三複去超市搞錢時,告訴江三複淩晨去自家超市,沒人值守,但是當二人撬開後窗,爬進唐家的小超市後,卻發現被害人唐明在休息室内。
如果按照之前商議的結果,此時二人應停止搞錢的行爲,離開小超市,但是事實上二人并未離開唐家的超市。
被告人安排江三複在門口望風,後者欣然同意,被告人進入休息室後向被害人要錢不成,針對被害人的反抗實施了暴力。
此時兩人行爲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盜竊變爲了搶劫。而且在事後,江三複進屋發現倒在床上的唐明,并未制止被告人的行爲,而是參與了‘翻錢’和分錢,由此可見兩人具有搶劫的故意。搞錢的含義已經變成了搶劫。
二、即便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自首,被告人在被抓後如實供述的行爲,也爲警方破案提供了便利,辯護人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完畢。”
方轶見對方把投案自首的事擺弄的這麽明白,那就别硬扛着了,退一步請求法院在量刑時對被告人如實供述的情形予以考慮。
……
庭審結束後,休庭十分鍾,此後審判長當庭進行了宣判。
經審理後,中院認爲:被告人唐仁國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
唐仁國雖與被害人唐明系家庭共同成員,但唐仁國僅僅短時間參與了小超市的經營,不是超市财産的所有人。唐仁國以暴力強行占有他人合法财産,其行爲符合搶劫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仁國的犯罪事實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當。中院判決:被告人唐仁國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千元。
無期徒刑對一個二十來歲的年輕人意味着什麽,旁聽席上的賈宗霞非常清楚,唐明也清楚。庭審結束後,唐明沒有任何表示,起身離開了法庭。
賈宗霞眼睜睜看着兒子被押走後,也失魂落魄的離開了法院。結果雖然不是很好,但是賈宗霞基本上可以接受,也符合當初方轶跟她說的預期。
判決書發下來後,方轶再次來到看守所,會見唐仁國。
“判決書已經發下來了,生效後,你将被移送監獄服刑。有什麽話需要我轉告你母親的嗎?”方轶問道。
“麻煩您告訴我母親,我錯了!等我出去了再報答養育之恩。讓她保重身體。”唐仁國猶豫了片刻後,看向方轶說道,他的眼中滿是悔色。
“嗯,我一定把你的話轉達給你母親。你要上訴嗎?”方轶問道。
“不了,法官說的對,做了就得認,該承受的跑不了。對了,我那個朋友黃毛……怎麽樣了?”唐仁國猶豫了下,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