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下毒的時候是怎麽想的?”方轶問道。
“我要毒死成慧霞,如果不是她在背後鼓動她兒子孫昌旺打我,我也不會流産,失去肚裏的孩子……”聶聖萍的眼神有些呆滞,空洞無神的大眼中流出了帶有恨意的眼淚。
“你把老鼠藥放在藥鍋子、粥裏和茶壺裏,有沒有想過會毒死其他人?”方轶問道。
聶聖萍搖了搖頭:“藥罐子是我記錯了,茶壺是婆婆成慧霞的,平時隻有她用,煮粥時其他人都不在家,我也是爲她煮的,我沒想過害其他人……”
從看守所出來後,方轶一直在考慮案子的突破口。
周穎上車後,啓動車子,手把方向盤說道:“我昨天還在想,能下這麽狠心的女人一定長得伶牙俐齒一臉橫肉,結果今天一看才知道就是個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女人。”
“哎!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聶聖偉說的對,一個巴掌拍不響,我們應該客觀的看待這個案子。”方轶感覺這個案子基本上沒有律師可發揮的餘地。
“這案子……有希望嗎?”周穎轉過頭看向副駕駛座上的方轶。
“你覺得呢?”方轶反問道。
“難!除非趕上特赦。”周穎道。
“不過我覺得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有些問題。可能不構成投毒罪。”方轶想了想道。
“我就是知道您肯定有辦法,是不是有希望……”周穎一臉驚喜的看向方轶。
“希望渺茫,隻是換個罪名而已。死了兩個人,傷了七個人,怎麽可能。
雖然判決結果可能是一樣的,但是檢察機關指控錯誤的地方,咱們該說還是要說的,這是咱們的工作。”方轶打斷了周穎的話。
剛過正月十五沒多久,聶聖萍的案子開庭了。中院第十二法庭内,旁聽席上坐着幾個人,估計是受害者的家屬。聶聖偉與他們隔着幾個位置,坐在角落裏眼神複雜的聽着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被告席上的聶聖萍目光呆滞,不知道在想什麽,又或者什麽都沒想,隻是等待着判決。
審判席上坐着的三位男法官如三位金剛一般,面無表情,或靜靜的聽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或翻看案卷材料。
“……本院認爲,被告人聶聖萍,因與婆婆成慧霞有矛盾而采用投毒的手段殺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投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聶聖萍犯罪行爲次數多,并造成二人死亡、七人中毒受傷的嚴重後果,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建議對其處以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男檢察員放下起訴書,看向審判長。
“被告人聶聖萍,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伱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眼神如炬,看向被告席上的聶聖萍。
“沒有異議。我爲殺婆婆成慧霞下毒,害了其他人……”聶聖萍低下了頭,用手背不斷擦拭着眼淚。
接下來公訴人就案件事實對被告人聶聖萍進行了訊問。聶聖萍如實說了雙方的矛盾和自己毒殺婆婆成慧霞的經過。她說的與之前方轶了解的沒有多少出入,基本一緻。
接下來由辯護人方轶發問。
“被告人聶聖萍,三次投毒,你目标是誰?換句話說,你想毒死誰?”方轶看向被告人席。
“我想毒死成慧霞,因爲我恨她。”聶聖萍眼中含着淚,恨恨道。
“爲達到目的,你怎麽投放的老鼠藥?”方轶接着問道。
“第一次放到了藥鍋子裏,第二次放到了她讓我煮的粥裏,第三次放到了她經常喝水的茶壺内。”聶聖萍看向方轶。
“幾次投毒,你有沒有想過會毒死其他人?”方轶問道。
“沒想過,藥鍋子我婆婆一個,我公公一個,可惜那次我記錯了位置,把毒投到了我公公的藥鍋子裏,否則就不會有後面的事。
第二次我婆婆想喝粥,家裏沒有其他人,我是爲她煮的粥,可惜粥太燙,她隻吃了幾嘴就被鄰居叫走了。
第三次我把老鼠藥放在她常用的茶壺裏,家裏人沒有人會去動她的茶壺,隻是我沒想到她會把茶壺裏的茶水給串門的鄰居們喝……”聶聖萍的語氣很冷。
方轶聽的出來,她有些後悔,不是後悔犯罪,而是後悔再次失手,沒有毒死婆婆。她心裏的怨氣太重,根本無法化解。
旁聽席上有人交頭接耳,竊竊私語。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争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适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完,看向公訴人席。
“……被告人聶聖萍因與成慧霞存在婆媳矛盾,遂産生殺人惡念,先後三次投放含有氟乙酰胺劇毒的老鼠藥殺害成慧霞,其犯罪行爲已危害到不特定人員,并造成兩人死亡、七人中毒受傷的嚴重後果,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構成投毒罪,建議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語氣非常堅決,如宣判一般。
審判長讓被告人自行辯護,聶聖萍将其在孫家的不公待遇又叙述了一遍。可能是自知命不久矣,也可能是早就麻木了,聶聖萍表現的非常鎮定,就像是在講别人的故事。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待聶聖萍說完後,審判長看向方轶。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聶聖萍不構成投毒罪,其以成慧霞爲侵害對象,多次投毒緻二人死亡多人受傷,應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投毒的目标爲特定人成慧霞。
投毒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财産的安全。
故意殺人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換句話說,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數人,而故意殺人罪以特定的人爲對象。本案中,被告人毒殺的目标一直是成慧霞,其目标屬于特定人。
二、被告人主觀上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投毒罪的行爲人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财産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殺人罪的行爲人僅具有剝奪特定人生命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當行爲人以投毒的方式謀害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時,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聶聖萍主觀上想毒殺的人爲成慧霞,并不是不特定多數人。聶聖萍數次投放老鼠藥均是在成慧霞家中,并不是在公共場所。老鼠藥也僅僅投在被害人成慧霞所用的食具、茶具、中藥内,并非公共所用器具内。
雖然導緻了多人誤食、誤飲了聶聖萍投有鼠藥的中藥、食物和茶水,但這些被害人并非是聶聖萍追求殺害的不特定對象。因此,辯護人認爲,聶聖萍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鑒于被告人系因在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後,才起殺心,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認罪态度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完畢。”
方轶知道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些單薄、無力,依被告人所作所爲和造成的惡劣後果,其歸案後的表現不足以從輕處罰,但是作爲辯護人他總得做點什麽。
……
庭審結束後,休庭十分鍾,合議庭評議之後審判長當庭宣布了判決。
合議庭認爲,被告人聶聖萍因與婆婆成慧霞有矛盾而采用投毒的手段殺人,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行爲次數多,并造成二人死亡、七人中毒受傷的嚴重後果,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聶聖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聶聖萍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提抗訴,刑事判決生效。随後中院依法将該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複核,最高院核準了死刑。
這一日,周穎敲門後走進了方轶的辦公室。
“方律師,聶聖萍案的結案小結已經發您了,您看下是否需要修改。”周穎見方轶坐在椅子上看着窗外發呆,提醒道。
“好,一會兒我看下。”方轶回過神來,看向周穎:“聶聖萍這案子,讓我想起了小時候,在村裏打谷場公審的事。”
“公審?”周穎疑惑的看向方轶,顯然不太了解他說的公審是啥。
“我小的時候,每周都有人到村裏放電影,每當放電影的時候,村裏人都會拿着闆凳、椅子去生産隊的打谷場,就跟現在看演唱會似的,天一黑電影開播,不管老少都看的津津樂道。
當然現在村裏也會來放電影的,隻不過看的人少了,隻有上了歲數的老人會去看,放的也都是一些老掉牙的戲曲和老電影。
我記得有一年,村裏人都往打谷場跑,我以爲又要放電影,便跟着跑去了。結果是開公審大會。
土台子上,兩名公安,押着一個年輕女人,旁邊有法院的人拿着話筒,當着村裏人的面宣讀判決書。
我記得,那女人也是因爲婆媳關系不好,給婆婆的飯裏放老鼠藥,後來被判的死刑。當時村裏人看着台上的女人,有的罵,有的恨,還有的說風涼話。據說那女人和婆婆在村裏都非常霸道,兩人屬于針尖對麥芒。”
“方律師,你們那經常開公審大會嗎?”周穎眨眨眼問道。
“這話說的,好像我們村裏天天有人犯罪似的。”方轶一臉不滿的看向周穎。
“沒,我不是這意思……”周穎一臉的尴尬。
“能被拉去村裏公審的案子都是在當地影響特别大的案子,不是年年都有。要是年年都有那還了得!”方轶笑道。
“哦,這樣啊。”周穎點點頭。
“你的實習律師證什麽時候到期?”方轶岔開了話題。
“快了,今年四月份到期,然後申請紅本(律師證)。”一提起轉正的事,周穎一臉的興奮。
“怎麽樣?轉正的條件都達到了嗎?”方轶問道。
“沒問題,我去年可做了不少案子,都是實打實跟着律師辦的,不是挂名。我聽說,其他律所有的實習律師幹了一年,也沒摸到幾個案子,有的實習律師隻是挂個名,根本就沒進過法院,也沒做過非訴項目。”周穎一臉得意道。
“這隻是第一步,律師圈不好混,師傅領進門修行靠個人,以後就靠你自己了。
其實你跟着師父做一百個案子,也不如你自己獨自辦一個案子,隻有自己辦過案子,你才算是真正的完成角色的轉換,才能快速成長。
所以我給你個建議,拿到律師證後,多做案子,自己做,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問我們,但是一定要獨立思考後再問。”方轶鄭重其事的說道。
“嗯,您放心,我已經想好了,等拿到律師證,先做一陣子法援,練練手,然後再找點簡單的案子做一做,慢慢來。
黃律師說,做律師就跟學開車似的,得多練多做,時間長了就好了。”周穎笑道。
過完正月後,團隊的案子漸漸多了起來,萬可法團隊訴訟部門的律師走了三個,有兩個是因爲業務能力不行,有一個是因爲品行不行,向當事人額外收費。
萬可法并未急着招聘律師,方轶猜測他是在等實習律師轉正,想從這批實習律師中選人。
辦完聶聖萍的案子後,方轶又接了兩個會見的活兒,賺了些零花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