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你不會是挑着案子接的吧。是不是給談案組好處了,說實話!”馬義笑嘻嘻道。
“好處?天地良心啊!我要是真給了好處,至于去年差點業績不達标嗎。”方轶苦笑道。
他不怕自曝其短,因爲去年他創收達标了,拿出來說一說也無妨。
“對了,說起案子的事,我去年接了一個小案子,大家聽聽看是什麽罪名哈,說對了沒有獎品,說錯了罰酒一杯。大家覺得怎麽樣,這可比行酒令有意思多了。”宋律師提議道。
“好,在座的都有份,但是我得問下,宋律師,你說的那個案子都誰知道?”黃援朝喝的滿面紅光道。
“是我跟小周一起辦的,其他人都不知道詳情。爲了公平起見,我們兩個人不參與。”宋律師道。
“好,這個可以。宋律師你說吧,馬義把酒杯拿過來,先倒三杯。”黃援朝緊跟着說道:“不行,我忘了咱們這兒還有個刑事專家呢,方轶不許提前回答,而且答錯了要喝兩杯。”
“行,就依伱。”方轶靠在椅子上笑道。
“我說了哈,大家聽仔細。案情是這樣的:
去年夏天的時候,被告人小韋(女性),名字我就不說了,跟着客人進入本市的一家夜總會的包廂陪吃陪喝陪聊陪唱歌。
晚上十一點多,包廂内的客人小周将裝有現金等物的手包放在座位上,拿着手機去包廂外打電話。包廂内的其他客人熱鬧了一陣後,見時間不早便買了單,拿着衣物離開了包廂。
小韋因爲内急去了衛生間,等她出來時,客人已經出門。服務生正在收拾桌上的酒瓶和果盤、垃圾。
小韋掃見了掉在沙發下面的手包,她知道這個手包是小周的,便趁服務生不注意将手包拿了起來,再次進入衛生間,将包裏的二萬元現金裝入了自己的手提包内,然後将手包扔在了衛生間洗手盆下面的櫃子内,随後逃離現場。
小周打完電話後,本想跟着朋友一起離開,但突然想起手包忘了帶,便返回包廂,結果發現手包不見了。
後來在服務生的幫助下,在洗手盆的下面櫃子裏找到了手包,裏面的證件都在,但是錢沒了,于是小周當場報警。
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監控發現最後一個離開包廂的是小韋,于是次日上午傳喚了小韋,後者到了公安機關心中害怕便将情況都說了,随即警方依法搜查其住處,将贓款全部追回。
這個案子标的不大,當事人的父親咨詢過不少律師,律師給出了三種意見:
A.小韋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務,構成盜竊罪。
B.小韋是在公共場所拾得客人遺忘的物品,據爲己有,拒不退還,應定性爲侵占罪。
C.小韋在公共場所拾得他人遺忘的物品,雖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無盜竊的故意,也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也沒有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因此也不構成侵占罪。應該無罪。
來吧,諸位,A、B、C,大家任選。”宋律師笑呵呵道。
“小田先來。”黃援朝笑道。
“我選B,公共場所撿到他人錢财不退還,我覺得構成侵占罪。”田欣道。
“我選A,至于理由……肯定有罪,先排除C,剩下兩個,我抽簽抽的A。”馬義手裏拿着一長一短兩根牙簽,笑道。
“切,迷信。瞧我的。”黃援朝拿出一枚硬币,向上一抛,然後攥在了手裏打開一看:“我選B。”
衆人哈哈一笑,待衆人都确定選項後,看向方轶。
“老方,該你了,記住答錯了罰酒兩杯,我們不管法理怎麽說,隻以法院判決爲準。”馬義嘿嘿一笑道。
“我選A。”方轶略一猶豫道。
“理由呢?”周穎笑嘻嘻的問道。
“根據宋律師所說,我認爲小韋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特征。理由是:
一、本案發生地點在夜總會的包廂内,夜總會雖屬公共娛樂場所,但卻具有空間上的封閉性和使用上的獨占性,與廣場、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有所區别。
就跟賓館的客房一樣,客人在使用包廂期間,該包廂原則上即由客人暫時控制,客人對存放在包廂内的自有物品具有實際的控制權。
在客人使用包廂期間,即使客人因故暫時離開,其對放在包廂内的随身物品仍具有實際上的控制權。
在此期間,任何人進入包廂,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拿走客人放在包廂内的财物的行爲,均應構成盜竊。
當客人買單離開包廂後,包廂内客人遺留的物品,在夜總會的控制之下,夜總會對客人遺留的物品負有清點、保管、退還的義務。如夜總會對客人的遺留物拒不退還,則構成侵占。
但夜總會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擅自進入該包廂,拿走客人遺留的财物,則屬于盜竊,而非侵占。
本案被害人小周去包廂外打電話,此後準備與朋友一起離開夜總會時,突然想起未拿手包,于是返回包廂取手包,可見手包并非是小周的‘遺忘物’。
由于包廂在空間上的封閉性及其使用上的獨占性,小周的手包實際上并未脫離其有效控制,不能由此得出小周手包已脫離其實際控制的結論。
另外,夜總會的服務生在客人離去後,負有清點客人的遺留物、遺忘物并及時歸還物主的義務。
包廂内的客人買單離開後。包廂内的一切财物均在夜總會(具體來說爲夜總會雇用的有權代爲打掃、清點包廂的服務生)的暫時保管及控制之下,被告人并非夜總會的服務生,對客人遺忘的物品無權保管、控制。
可見,被告人小韋的行爲性質,并非是拾得他人的遺忘物,所以不構成侵占。
二、被告人小韋在客人走後,從衛生間出來,趁服務生不注意,将小周放在沙發上,後掉落在沙發下的手包拿到包廂的衛生間内,并從包内竊取現金,後将包及證件等物藏于衛生盆下的櫃子内。
由此可見,小韋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觀上趁小周及包廂内的服務生不備,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取走了小周手包内的錢财,小韋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特征。
三、小周報案發,公安機關根據監控錄像得到的信息,于次日傳訊小韋,查清了案件事實,随即依法搜查其住處,提取了被小韋拿走的二萬元贓款,退還失主。
公安機關的這種追贓行爲系在偵查過程中履行職務的行爲,與犯罪嫌疑人的主動退還性質完全不同。
因此,公安機關的這種追贓行爲,不能作爲小韋沒有‘拒不交出’的無罪辯解的理由。這就是我的理由。”方轶說完,看向衆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