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是這個道理。但是我兒子讓虎子去找對方朋友要錢,這會不會……”史光勇撓着大秃腦袋道。
“本案中,您兒子史淩捉奸在床,并以被害人與蔣雨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相要挾,勒索被害人十萬元。
盡管史淩将被害人拘禁在酒店的房間内,但史淩并未以此相威脅,給被害人的親朋好友打電話索要贖金,主觀上史淩隻是想從被害人處勒索十萬元了事。
從您剛才說的情況看,‘給錢了事’是對方提出來的,而且發生在史淩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前。
盡管史淩指使虎子去被害人朋友處取錢,構成勒索既遂,但這錢是被害人以自己急需用錢爲由向朋友借的,您兒子等人的要挾和勒索對象一直都是被害人本人,而沒有以撕票爲由向其他人勒索錢财。
因此,我認爲史淩的行爲不符合勒索型綁架罪的構成。您明白了吧?”方轶盡量用對方能聽懂的語言解釋道。
“明白了,那搶劫罪呢?”史光勇問道。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均屬侵犯财産罪,行爲人主觀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爲目的。
但是敲詐勒索罪的手段僅限于威脅,而搶劫罪的手段不僅包括威脅,還包括暴力、麻醉等,目的是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以便達到搶劫的目的。
本案中,您兒子之所以能勒索成功,是拿住了被害人與蔣雨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這一‘把柄’,進而勒索錢财,不是無緣無故,看到對方有錢上去逼迫對方掏錢,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您琢磨下是不是我說的這個道理?”方轶道。
史光勇有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雙眼放着光道:“方律師,要是按照您的說法,我兒子會被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财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咱們省裏高院沒有就上述标準做出特别規定,所以參照上述規定,您兒子勒索被害人十萬元,實際取得五萬元,應該屬于數額巨大,極有可能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判幾年,要看庭審時的情況。當然,二審法院也有可能維持原判,這裏面存在一些運氣的成分。”方轶道。
他實際上是在‘點’史老闆,二審情況瞬息萬變,你别聽我說的挺美好,從路邊随便找個便宜的律師去法院開庭,真要是那樣做,可存在被法院駁回上訴的風險。
當然,即便你委托了我,也有可能因爲您兒子運氣不好,敗訴,但是風險總會小一些,所以您要自己權衡利弊。
“哦,三到十年……,方律師,如果我把這案子委托給您,律師費您怎麽收?”史光勇猶豫片刻後,看向方轶問道。
“十五萬。”方轶道。
方轶琢磨着,您剛才都說了一審時對方要了十萬,結果官司打的一塌糊塗,我給您盡心盡力,律師費怎麽也不能低于十萬元吧,憑您史光勇的實力,這錢不算事。律師費要少了等于瞧不起您。十五萬律師費,讨價還價的餘地都給您留出來了。
“方律師,不是我砍價,别說十五萬,就是二十五萬我也拿的出來,這不叫事。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吃一塹長一智。這錢我可不能這麽給您。
您看這樣行不行?我先給您五萬律師費,如果後期官司打完了,我兒子被判十年以下,少一年我給您三萬。而且這錢不用走公賬,我給您現金。
您放心我絕對不是不講理的人,說出去的話算數,隻要您不框我,我今天怎麽說,後面就會怎麽做。有高總在,我不會賴賬。”史光勇底氣十足道。
就在此時,蘭姐笑呵呵的走了進來。
“史總,方兄弟,你們談的怎麽樣了?”蘭姐坐下後問道。
“基本上談好了。現在就等方律師點頭了。”說完,史光勇看向方轶道:“方律師,我說話算數,先取三十萬放在高總這兒。後期直接由高總按照約定給您錢,怎麽樣?”
随後,史光勇将之前談的律師費向蘭姐說了一遍。
“兄弟,我看這方式可行,史總很講信用,先押三十萬現金在我這兒,到時候我直接給伱結賬。”蘭姐大咧咧道。
在方轶看來,蘭姐屬于典型的好了傷疤忘了疼,之前錢琳琳的事他可依舊記得。
但是蘭姐想的與他不同,蘭姐與史光勇打交道最少有八年了,史老闆不是那種扣扣索索的人,信用有,錢也有,而且蘭姐跟他一直有生意往來,大家都是社會人,不怕他反悔。
如果史老闆真不給錢,等于打自己的臉,以後在圈子裏他也就不用再混了,說句糙話,爲了這點錢得罪大客戶(蘭姐),史老闆丢不起那人。
“好,就按照史總的提議辦。史總,您明天早上到律所簽委托手續,我這就讓人預約看守所會見和法院閱卷。”方轶道。
“好,方律師夠爽快。咱們不用明天,今天我就跟您去所裏簽委托手續,馬上給您轉賬。明天我就把三十萬現金拿給高總。”史光勇一拍桌子,說道。
其實他心裏挺急的,他可不敢拿兒子的事開玩笑,早簽約,早做準備,他心裏也踏實些。
次日,方轶帶着周穎開始跑看守所和法院,爲開庭做準備。
一周後,史淩的案子開庭了,中院第二十一法庭内,史淩被帶上了被告席。因爲虎子和二楞一直潛逃未歸案,所以被告席上隻有史淩一人。
……
審判長是位四十多歲的男法官。當他身旁的審判員宣讀完一審判決後,審判長沉聲道:“下面由上訴人史淩先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