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四喜及其辯護人對犯罪事實和罪名均表示認可,并提出被告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态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堅持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趙四喜騙去幫忙的。
“被告人吳美鳳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雖然被告人吳美鳳與被告人趙四喜共同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行爲,但被告人吳美鳳與趙四喜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确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第二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齡均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數人同時對同一對象實施同種犯罪,也隻是同時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當兩人同時對同一對象實施相互支持、幫助的犯罪行爲,如果雙方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沒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對被告人吳美鳳謊稱有人欠他債務不還,勸吳美鳳去把其女帶來,逼其還債。
吳美鳳誤認爲趙四喜綁架被害人陳悅是爲了索取債務,而不知道趙四喜的真正目的是爲了勒索财物。
吳美鳳雖然與趙四喜一起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犯罪行爲(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個條件),但由于其主觀上認爲綁架陳悅是爲了向其父親索債,其犯罪故意的内容與被告人趙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不構成共同綁架犯罪,隻能按各自所構成的犯罪分别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吳美鳳适用緩刑。完畢。”方轶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的觀點如下: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趙四喜存在欺騙被告人吳美鳳的故意,但是趙四喜所說的債務,并非真實債務,而是虛構的債務。
不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還是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關于非法債務的規定,均需要存在真實的債務,而本案的債務爲虛構,吳美鳳以虛構的債務爲犯罪目的,不符合上訴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認爲,被告人吳美鳳的行爲構成綁架罪,屬于從犯。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盡管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和被害人的父親陳守義之間實際上并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存在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
但吳美鳳确實因受騙不知情,而基于索債的目的幫助趙四喜實施了綁架行爲,而且在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将其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隻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吳美鳳的行爲符合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完畢。”方轶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進行了宣判。
合議庭認爲,被告人趙四喜以勒索财物爲目的,綁架他人,并在實施綁架行爲後,打電話勒索财物,其行爲已構成綁架罪。
被告人吳美鳳輕信被告人趙四喜爲索債而扣押人質的謊言,在此認識的支配下,協助趙四喜非法拘禁兒童,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公訴機關指控趙四喜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其指控吳美鳳犯綁架罪,因吳美鳳主觀上無綁架勒索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故其指控的罪名不準,應予糾正。
趙四喜的辯護人提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态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經查,趙四喜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根據其犯罪的手段、後果及社會影響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辯稱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和其辯護人提出吳美鳳的行爲是在受騙的情況下實施的,主觀惡性小,歸案後認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予以從輕處罰。
經查,吳美鳳是在趙四喜謊稱扣押人質而索債的故意支配下實施犯罪,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把自己的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隻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故其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最後中院判決:一、被告人趙四喜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财産。二、被告人吳美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趙四喜身子一軟,整個人癱了下去。兩邊的法警眼疾手快,立刻伸出胳膊将他架了起來。
吳美鳳的預期是有期徒刑十年,最後被判了三年,折抵之前被羁押的時間,真正需要服刑的時間也就二年十個月左右。塵埃落定後,她整個人輕快了不少。
因爲在案發後及審理期間,趙四喜的家人一直在與被害人一家協商賠償的事,趙家希望陳家能出具一份諒解書。但是陳家恨趙四喜,覺得趙家出的錢太少,不肯出諒解書,兩家一直在談以錢換諒解書的事,所以陳家并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宣判後,趙四喜被判無期徒刑,趙家沒了賠償的心思,愛咋滴咋滴吧。陳家感覺自己被騙了,于是提起了民事訴訟。
最後法院判決趙四喜和吳美鳳賠償陳家經濟損失三千八百九十二元(其中被害人陳悅的醫療費三千五百元,護理費、誤工費三百九十二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