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您怎麽看?”周慎的女助理問道。
“我同意孫律師的觀點。”方轶想了下說道。
趙律師和王律師眼神中露出不解,心裏有些不服氣,等着方轶做出解釋。
孫律師心中有些驚訝和興奮,他沒想到方轶會贊成自己的意見,大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我認爲,‘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可以分爲‘非法之債’和‘違法之債’,而這兩種債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非法之債,是債權人采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所産生的債,其産生是基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高利貸、賭博等。
違法之債,系源于《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爲,比如本案因分贓不均在犯罪分子之間産生的債務。
本案被告人高起原索要的是被同案犯私吞的贖金‘分成’,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所以檢察院将本案定性爲非法拘禁罪,我認爲沒有問題。”方轶道。
“方律師,您說的非法之債和違法之債,我沒有意見。而且剛才您提到的那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我也看過,但是裏面采用了列舉的方式定義了‘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比如高利貸,賭債等。
而您剛才所說的‘違法之債’并未在列舉的範圍之内,所以我認爲将本案定性爲非法拘禁罪有些牽強。”趙律師率先發言道。
“嗯,您說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認爲,司法解釋中所述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重點在于‘債’的真實性,而不是債的性質、名稱或起因等等
從司法解釋的本意上看,法律不予保護的債權範圍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解釋上所列的賭債、高利貸等違法債務,也包括因犯罪而産生的債務。
本案中,高起原的目的是爲了索債,其目的與綁架案中行爲人勒索錢财的目的不同,重點在于有無債務,而非債務是違法的還是非法的。
行爲人爲索取債務,不論該債務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又或者是違法的,非法拘禁他人,對被害人權益的侵害都是一樣的。
所以,我認爲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最主要的區别之一,是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至于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不是重點。”方轶解釋道。
“我認爲債是個民法概念,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人高起原無法對是否存在債務、索取金額是否超過債務等履行舉證責任,所以無法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存在。這案子還是不好定性爲非法拘禁罪。”王律師道。
“我認爲,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應該根據刑法來确定,而不是按照民法的證明标準來确定。理由是: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不宜将舉證責任全部都推給被告人,也不可完全采信被害人的說法,應以是否‘排除合理懷疑’作爲判斷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的标準。
原因在于,民事法律實施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刑事法律實施的是公訴人對犯罪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
在本案中,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存在合理懷疑,則債權債務關系就有存在的可能性,就不能認定債務不真實,不存在。
第二,在刑事案件中,判斷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應考慮案發時,當事人的主觀心态,雙方當時是否對債務認可,而不能聽債務人事後的一面之詞。
這是因爲人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可能會因如實陳述違法債務的事實,而受到刑事追究,所以要求被害人全部如實陳述不太現實。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僅憑被害人(債務人)事後否認的陳述,不足以排除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存在的可能性。”方轶道。
“方律師,我覺得您說的有一定的道理,在刑事案件中确實要排除合理懷疑後才能認定最終的結果。
那麽依您看,在這一類刑事案件中,應該如何判斷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或者說存在的可能性?”趙律師問道。
當年快退休時,趙律師已經不再研究業務,在二線混了好幾年,後來到了京城做律師,他依舊處于吃老本狀态,對于近些年刑事領域的理論和司法實務很少關注,更不用提研究了。
而方轶則不同,一直在業務一線,對于很多新的理論、裁判标準和方向一直沒斷了研究和學習,他不僅會研究新的法學理論,還會研究法官和檢察員的思路。
正所謂專業選的好,天天是高考。作爲一個法律人,如果不學習等于逆水行舟,很快就會被同行甩出去十八條街,不僅在法庭上被法官看不起,被檢察員藐視,就算是當事人也會抱怨投訴。
“趙律師說的對,我之前也研究了好久,翻看了不少案例,但是說實在的仍舊不是想的太明白。”孫律師很誠懇的說道。
“我總結了一點心得,不一定就對,歡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關于這類案件中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我覺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判斷:
一、考察雙方是否存在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的經濟基礎或者其他關系。
二、是否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之債’。
三、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達到的目的之間,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存在,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比如欠條、合同之類的文書,但是存在合理懷疑:
首先,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給曹文學發信,索要分成,雖然證據中隻字未提是什麽分成,但是根據被害人曹文學的陳述,他與被告人之間沒有經濟往來,隻合夥綁架過案外人。
其次,根據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于綁架案外人前商量過贖金的分配比例,兩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贖金五百萬元,他應該得到二百五十萬元。如果沒有好處,高起原幫着曹文學綁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麽?無法解釋。
最後,被告人高起原拟采取的犯罪手段是将被害人關進倉庫,逼迫被害人還錢,不還錢就不放人,這與索債目的相當。
綜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爲索要違法債務,企圖綁架被害人曹文學的可能性。”方轶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