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曹文學不分錢,被告人高起原頓起疑心,随後他又進行了多次索要,然并卵。
高起原一怒之下,便打算綁了老搭檔索要錢财。此後他攜帶匕首、辣椒水、電擊棒等工具,至曹文學藏身的小區守株待兔,準備綁了曹文學後将其帶至事先在郊區租的一處地點偏僻的庫房,實施拘禁“讨債”,索要屬于自己的那二百五十萬。
在蹲守了幾天後,高起原終于見到了提着燒雞,哼着小曲回來的曹文學,後者見到蹲在樓門口吸煙的高起原後,心中一驚,剛想開口說話,就見高起原眼露兇光向他走來,他立刻大驚失色,向大門口的保安跑去并大呼救命。他的呼救聲驚動小區裏的居民和保安,高起原踹了他一腳後,見事情敗露隻得逃走。
曹文學知道高起原是什麽樣的人,一旦他認準的事,肯定會幹到底,此後曹文學惶惶不可終日。
最後他想到了“借刀殺人”,想借警察之手幹掉高起原,以解燃眉之急。曹文學之所以敢這麽做,是因爲他認定即便高起原被抓也不會把綁架的事說出來,因爲他們兩個是一條繩上的螞蚱。
随後他向警察報案,說有人要綁架他。綁架可是大案,于是警察根據監控鎖定了高起原,并開始排查。
而此時的高起原日子也不好過,之前幹了一票,結果錢都被曹文學拿了去,他手裏的錢連下個月的房租都不夠。正在他借酒消愁,合計着怎麽找曹文學算賬之時,警察闖進了出租屋,一舉将他抓獲。
高起原做夢也不會想到是曹文學報的案,他以爲是之前在東北的綁架案事發了,于是被抓後一直閉口不言。後來警方問來問去,高起原聽出了門道,感情警察找自己不是爲了東北的綁架案,是爲了曹文學的事。他恨不得将曹文學大卸八塊。
就在京城警方準備将案子移送檢察院之際,東北警方發來了協查函,京城警方一看,立刻笑出了“鵝”聲,沒想到剛破獲的綁架案犯罪嫌疑人高起原和被害人曹文學居然是綁匪。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
經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以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人高起原起訴到了區法院。
高起原這人雖然不起眼,但是他有個哥哥在一家大集團公司手握實權,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雖然兄弟兩個關系一直不好,但終歸是兄弟。于是高起原哥哥将兄弟的案子交給了周慎。
“好了,案情就是這樣,之前大家也都看過案卷了,現在說說你們的想法,各抒己見,這個案子咱們怎麽辯護對當事人最有利。”周慎道。
“周律師,方律師,我先說說我的看法,抛磚引玉。被害人曹文學報案稱高起原要綁架他,但是檢察院認定高起原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高起原并未實際實施拘禁的行爲,甚至連扣押行爲都未完成,是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标準的。所以我建議做無罪辯護。”王律師道。
“我同意爲高起原作無罪辯護,但是我的理由與王律師不同。
我認爲,被告人高起原向曹文學索要的并非是合法債務,而是二人綁架他人所得的贖金。因爲二人之前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所以贖金不能算是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應當以非法拘禁論處,而不能定性爲綁架罪。
但是上述解釋中‘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是指與高利貸、賭債相當的債務,不應包括因觸犯刑法而分贓不均,産生的所謂的債務。
另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被害人曹文學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債務的情況下,高起原無法舉證證明雙方之間确實存在約定或者存在債務,所以不應認定兩人之間存在債務,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頭發花白的趙律師一臉嚴肅的說道。
“孫律師,你怎麽看?”周慎問道。孫律師是他團隊中最年輕,資曆最淺的刑事律師,屬于人微言輕那種,但他卻不這麽認爲。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僅有涉及職務犯罪領域的立案标準,對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設定追訴标準。
參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緻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高起原準備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贓款,從他的動機和已經做的前期準備來看,符合上述規定,應定性爲非法拘禁罪,具體如下:
一、在案證據顯示,高起原準備采用捆綁的手段将曹文學劫持到已經準備好的地理位置比較偏僻的倉庫拘禁,索要贓款,其行爲符合“使用捆綁手段”的要件。
二、高起原事先選好了拘禁地點,準備将曹文學囚禁直至對方付錢爲止,具有限制二十四小時以上的犯罪故意。
三、高起原準備了刀具、電擊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具有實施毆打的故意,符合“毆打”等要件。
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置。”孫律師道。
周慎看向方轶,眼神中傳達着信息:你看我說對了吧,三個人三個意見,誰都有理,又誰都駁不倒對方,三足鼎立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