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希斌的哥哥光耀集團的李總,知道情況後覺得這事都是自己弟弟搞出來的,保安部的兩名老員工都是自己一個村的,不管不合适,便替三人找律師打關系。其實主要還是爲了他弟弟,另外兩人屬于搭頭,做給旁人看的。
經審理後,鄰省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希斌、鄒宇、田毅爲索取債務,非法綁架他人緻人死亡,其行爲均構成綁架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李希斌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鄒宇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田毅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院宣判後,被告人李希斌、鄒宇、田毅不服,以一審法院定性不準,量刑畸重爲由,提出上訴。之前的辯護律師爲三人起草了上訴狀,并提交了上去。
“李希斌,當時劫持趙東田的時候,冬眠針是誰打的?”方轶問道。
“是鄒宇打的。這都是之前商量好的。”李希斌道。
“車場後面的地窖是用來做什麽的?”方轶問道。
“主要是秋天儲藏大白菜和蘿蔔土豆之類的東西,是菜窖,上面有個鐵門,可以上鎖。”李希斌道。
“菜窖裏通風怎麽樣?”方轶問道。
“通風……還行吧,有個拳頭粗的鐵管子通到地面。”李希斌遲疑了下,說道。
二日後,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方轶的辦公室内,老宋、王勇,還有兩位實習律師一邊喝茶,一般探讨案情。
“我了解的案情基本上跟你們了解到的一緻,我覺得這個案子一審法院定的罪名不夠準确,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老宋坐在沙發上,拿着筆記本,說道。
“我也覺得一審法院定的罪名有問題。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爲索讨合法債務,非法限制趙東田的人身自由,确實屬于非法拘禁,不是綁架。
但是被告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冬眠針),并導緻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爲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緻人死亡之嫌。
二審法院的合議庭會不會這麽想,我不好說,但我覺得咱們有必要準備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師的意見,我們的辯護方向是一緻的,至于王律師說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緻人死亡’我覺得咱們有必要讨論下。老宋,你怎麽認爲?”方轶道。
既然王勇婉轉的提出來‘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緻人死亡’這條意見,方轶覺得王律師肯定是這麽認爲的,即便不是這麽認爲的,也有這方面的傾向,目前的情況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辯護,而王勇則認爲本案有轉化爲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所以方轶覺得有必要讨論下,否則上了法庭三位辯護人的意見不一緻,辯護效果多少會打些折扣。給當事人的感覺也不好。
“我覺得本案不存在轉化爲故意殺人罪的空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緻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現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會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緻人重傷、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二是‘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轉化爲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這兩種情形都有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但是後一種強調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暴力行爲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爲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爲人沒有使用暴力行爲而緻人傷殘、死亡的,或者雖然實施了一定的暴力行爲,但該暴力行爲與被害人傷殘、死亡的結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就不是‘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而是非法拘禁‘緻人重傷、死亡”。這種情況,在罪名認定上,就隻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轉化爲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爲将被害人趙東田順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緻其昏睡。雖然注射‘冬眠靈’緻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質,但又不同于毆打、捆綁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據案卷中的專家鑒定結論,李希斌三人給被害人注射的冬眠靈并不足以緻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種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其中包括藥物反應、被害人水鹽電解質的紊亂、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換句話說,即便李希斌三人強行給被害人注射‘冬眠靈’的行爲屬于‘暴力行爲’,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緻人死亡’。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認定爲非法拘禁罪。”宋律師道。
“嗯,我同意宋律師的意見。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強行給被害人趙東田注射‘冬眠靈’,其目的是爲了讨回合法債務,并不是以剝奪被害人趙東田的生命爲目的,也無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
但在被害人趙東田被非法拘禁期間,李希斌三人多次給被害人強行注射‘冬眠靈’,盡管三人無醫學專業知識,但作爲正常人,從生活常識考慮,也應當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影響被害人趙東田的身體健康。
我覺得李希斌三人爲了讨回合法債務,避免被害人反抗,強行使用‘冬眠靈’,忽略了可能發生的潛在危害,最終造成了被害人趙東田的死亡。其行爲符合“過失緻人死亡”的特征。
所以我認爲,本案應爲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李希斌三人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轶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