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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章 過錯責任劃分

第488章 過錯責任劃分

在家無事可幹的李志國每天吃飽飯後,最大的樂趣就是去村東頭的北牆根下跟一幫村裏人曬太陽、侃大山,事情就出在了侃大山上。

村裏有個叫吳建國的,現年四十六歲,平時與李志國有些不對付,互相看不上,隻要兩人碰到一起,芝麻綠豆大點事都能争個臉紅脖子粗。

案發當日,李志國又去北牆根下曬太陽、侃大山,恰巧碰到了吳建國。兩人因爲漂亮國大選的事又争吵起來,後來愈演愈烈,也不知道是誰先開的頭,祖祖奶奶的罵了起來,看得衆人目瞪口呆。

要說這李志國和吳建國也是一對兒鹹吃蘿蔔淡操心的玩意兒,自己肚子還吃不飽呢,居然操心起人家的事,真把自己村的北牆根當成聯合國了!

眼看着兩人就要動起手來,衆人急忙上去将他們拉開了,都是一個村的,爲了一個外地的選舉居然摞胳膊挽袖子要開幹,不值得!

值不值得不是村裏人說的算的,李志國沒争過吳建國,又挨了罵,心裏憋了一肚子氣。瞧見吳建國跟個大公雞似得趾高氣揚的,李志國氣不打一處來,回家後抄起菜刀直奔村東頭的北牆根,他要新仇舊恨一起算。

結果李志國用菜刀砍了吳建國好幾刀,刀刀見血,緻吳建國身體多處受傷。吳建國也有股子勇勁兒,在争鬥過程中抄起地上的石頭砸李志國,李志國也被吳建國砸了幾下,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頭上流着血,後來李志國逃離了現場。

事情發生的太快,衆人見二人動真格的了,還沒反應過來,已經打完了。有人掏出手機急忙打急救電話,有人上前攙扶渾身是血的吳建國,幫他包紮止血。

吳建國的家人報警後,警察在李志國家中将其抓獲。案子很快被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案卷被移送到了縣法院。

經法醫鑒定,吳建國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傷二級,李志國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微傷。

案發後,李志國媳婦聽從律師的建議買了不少禮物,登門去吳家道歉,并且給了吳家賠償款二萬元。因吳家人正在氣頭上并未出具諒解書。

“我們已經去檢察院找負責辦案的檢察員溝通過了,鑒于李志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發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檢察員會考慮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鑒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互有傷害,我們現在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被害人吳建國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人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爲,案件的發生完全是由被告人李志國引起的,所以應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

方律師,您怎麽看?”趙律師道。

所裏的律師都知道,方轶在刑事方面是專家,人又好打交道,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方面遇到問題,拿不定主意都會聽聽他的意見,不一定全部都采納,但至少可以開拓下思路。

“我理解,趙律師剛才說的是案件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民事方面的責任劃分與刑事方面的責任劃分是不一樣的。如果真的能認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責任,在量刑上法院也會予以考慮。在民事賠償上也會有所減免。

本案,我同意第二種意見。”方轶道。

“方律師,我認爲雖然被告人李志國持菜刀砍傷了吳建國,但因吳建國在現場未能冷靜處理雙方糾紛,且其在打架過程中也将李志國打成輕微傷,故應認定吳建國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之前方轶見過的高律師說道。

高律師說完後,衆人看向方轶。

方轶想了下,說道:“我說說我的意見,不一定全對,供大家參考哈。我認爲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害人吳建國存在過錯。理由如下:

在案件中,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情形。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民法通則》(民法典頒布後失效)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會影響被告人的量刑。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不同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我們說的過錯,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義。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錯誤或不當的行爲,且該行爲違背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範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或其他正當利益,客觀上激發了犯罪行爲的發生。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過錯行爲的實施主體必須是被害人。

二、在主觀上被害人應具有過錯。即被害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的心态,應當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譴責。如果是不可歸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爲,則不能認定爲被害人過錯。

三、被害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範,應當受到社會的否定性評價。

四、被害人的過錯行爲與被告人犯罪行爲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具有關聯性。

回到本案,根據在案證據,我們可知如下内容:

第一,吳建國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李志國與吳建國發生争吵均是由李志國挑起的。

第二,吳建國和證人均證實案發時是李志國先持刀砍人,之後吳建國才拿起石頭打李志國,是被告人李志國先動的手。

吳建國在拿起石頭砸李志國的過程中雖然造成了李志國輕微傷,但這是由于李志國的先行侵犯行爲所引起的。吳建國的行爲與李志國的犯罪行爲之間不具有因果性,所以吳建國的行爲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行爲。

因此,我認爲吳建國的行爲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李志國應該對被害人吳建國進行全額賠償。

以上是我的意見。”方轶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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