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莊文婧,你的水果刀是哪來的?”審判長問道。
“是我去縣裏趕集時,從小攤上買的。”莊文婧道。
“什麽時候買的?”審判長問道。
“有大約半年多了,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莊文婧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就相關事項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方轶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莊文婧,周濤和鄧剛闖進宿舍後,宿舍裏的其他人有什麽反應?”
“當時我們都被吓壞了,拽着被子,縮在床上,其他人也跟我一樣,大家叫嚷着讓他們出去。”莊文婧道。
“你們知不知道,周濤叫薛紅出去幹什麽?”方轶問道。
“不知道。我隻知道周濤喜歡薛紅,但是薛紅不同意跟他好。我當時覺得,周濤和鄧剛喝了酒,半夜跑到我們宿舍,叫薛紅出去,肯定沒有好事。”莊文婧道。
“你怎麽知道他們喝了酒?”方轶問道。
“當時我去推周濤,周濤渾身都是酒味,鄧剛身上也有酒味。”莊文婧道。
“你與鄧剛和周濤是否有矛盾?”方轶問道。
“沒有矛盾。”莊文婧道。
“你爲什麽去救薛紅?”方轶問道。
“因爲我跟薛紅平時關系挺好,她被周濤欺負,我不能看着不管。”莊文婧道。
“你爲什麽用刀紮鄧剛?爲什麽不跑出去叫人?”方轶問道。
“當時鄧剛突然向我沖過來,用啞鈴砸我,我來不及跑,就下意識的用刀紮了他。”莊文婧道。
“當時鄧剛要用啞鈴砸你什麽部位?”方轶問道。
“砸我頭。”莊文婧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轶道。
“……現在針對本案的定罪事實,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審判長道。
“第一份證據,周濤的證言。
證言内容爲:案發當晚七時許,他與鄧剛到山莊找薛紅,被山莊的值班經理攔住。此後,二人在山莊外等到淩晨一點左右,待山莊的客人都走後,去了宿舍找薛紅。
他們進入小院後,到了宿舍門前敲門叫薛紅出來,被薛紅拒絕了。此後周濤大怒,踹開了房門。之後周濤直接走到尹小紅床鋪前,叫她跟自己出去,但是薛紅不肯。後來周濤掀開了薛紅的被子,把她拉下床,兩人厮打起來。
莊文婧見他毆打薛紅,便起身下床攔阻,并與周濤相互拉扯,他把莊文婧的衣服拉破了。
後來他見到莊文婧拿出一把水果刀亂舞,便往後退。鄧剛正好站在一旁,就沖上去幫他攔莊文婧。
随後,周濤看見鄧剛用手捂着胸口倒下了。因爲鄧剛在他前面,背對着他,所以他沒有看見莊文婧紮鄧剛,也不知道自己是怎麽受的傷。
鄧剛倒地後,他看到鄧剛胸口在冒血,莊文婧手中的刀掉在了地上,她驚叫着跑了出去。之後,鄧剛跑去找值班經理趙生,開車送鄧剛去醫院。
該份證據證明,案發之時,周濤并無侮辱莊文婧和薛紅的想法,隻是一時酒後沖動在揪扯中撕壞了二人的衣服。”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對該證據有什麽異議?”審判者問道。
“沒有異議。”莊文婧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麽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有異議,根據公訴人提交的周濤證人證言,在該證言中,周濤說,因爲薛紅向山莊經理打小報告,導緻他們被開除,所以他和鄧剛心中都恨薛紅。二人商議一起去山莊把薛紅拉出來,教訓下,并幫助周濤把生米做成熟飯,不怕她不從。
周濤作爲本案的主要證人,其證言中沒有提到鄧剛如何用啞鈴砸莊文婧,也沒有提及莊文婧是如何用刀刺中鄧剛這一關鍵事實,卻說了他與鄧剛如何密謀到山莊宿舍,實施報複行爲的企圖。
對這一有利于被告人莊文婧的證詞,公訴人在宣讀證人證言時卻予以省略是不正确的,應當補充宣讀。”方轶道。
“公訴人,請對周濤證言中二人密謀部分進行補充宣讀。”審判長看過證詞後,看向公訴人道。
兩位檢察員心裏雖然不爽,但審判長發話了,也隻能照做。他們知道周濤二人密謀部分如果宣讀出來是對公訴人的指控相當不利的,所以才故意隐去沒有宣讀。
“第二份證據,薛紅的證言。
證言内容爲:案發當晚,七時許,周濤打電話給薛紅詢問他被山莊開除的事,并罵了薛紅,讓她到山莊大門口給自己道歉,薛紅拒絕了。周濤告訴她,如果她不出來,他就進去找她,要她好看。
淩晨一點多,周濤和鄧剛砸宿舍房門,讓薛紅出來,被她拒絕了。周濤一腳踹開了房門闖進宿舍,後面跟着鄧剛。
周濤一把将她的被子搶走,随後将她拽下床,兩人在揪扯過程中,周濤将她的睡衣和内衣都扯壞了,并踢了她四腳,抓着她頭發往外拽。
此時,莊文婧從床上下來,從後面推了周濤一把,并勸阻他。但周濤不聽,回手打了莊文婧一個大嘴巴,之後使勁拉扯莊文婧的睡衣前襟,把莊文婧的睡衣扯破,導緻她春光外露。
薛紅趁機躲在牆邊,緊裹睡衣,再看向莊文婧時,隻見她手裏握着一把水果刀沖着周濤亂劃。周濤躲閃不急,右臂被劃了一刀。
此後,周濤往宿舍門口躲去。一旁的鄧剛抄起地上的啞鈴,沖莊文婧砸了過去,然後轉身想往外跑,之後突然就倒下了,身體扭曲了幾下,胸口滲出血來,地上被血染紅了一片。
該份證言證明,被害人鄧剛是被被告人莊文婧刺死的。”檢察員道。
對于該份證言,莊文婧和方轶均無異議。審判長讓公訴人繼續舉證。
“第三份證據,趙雙的證言。
證言内容是:趙雙與薛紅、莊文婧同爲山莊的服務生,并在同一宿舍居住。案發當日淩晨一點多,周濤敲宿舍門叫薛紅開門,被薛紅拒絕了。
随後鄧剛和周濤踹開了宿舍的門,闖進了宿舍。周濤直接到薛紅床邊,兩人沒說幾句便打起來了。莊文婧下床幫薛紅打周濤。
此時鄧剛從牆邊抄起一個啞鈴,向莊文婧沖過去。鄧剛把啞鈴扔出去後,就倒在了地上。莊文婧的睡衣被撕壞了,她手裏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發愣,随後發出一聲驚叫,跑出了宿舍。
該份證言證明,被害人鄧剛是被莊文婧殺害。”檢察員道。
莊文婧對該份證據認可,方轶也對該份證據認可。
“第四份證據,趙生的證言。
證言内容是:案發當天晚上七時許,他在山莊值班,鄧剛和周濤要進去找薛紅,正好被他碰到。
因山莊裏有客人,二人又喝了酒,他怕出事便沒讓他們進去。淩晨二時三十分左右,周濤敲他的房間門,讓他幫忙送鄧剛去醫院,此時他發現周濤的胳膊正在流血。
他跟着周濤到了宿舍,發現鄧剛趴在宿舍内的地上,頭沖外,地上有一大灘血,他與周濤一起将鄧剛送到醫院,并打電話報警。
該份證據證明,鄧剛死于女生宿舍内,宿舍爲第一案發現場。”檢察員道。
接下來,檢察員又出示了第五、六、七、八、九份證據。
第五份證據,屍體檢驗報告,證明鄧剛系被銳器(單刃片刀)刺破心髒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現場提取的白把水果刀可以緻上述損傷。
第六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爲山莊女服務員宿舍。該宿舍室内地面上有片狀及點狀血迹。
第七份證據,公安機關報警記錄,主要内容是:報警人趙生案發當日淩晨三時二十一分撥打“110”報警。
第八份證據,物證,重一千五百克的啞鈴一個,上面有被害人指紋;刃長十二厘米、寬一點八厘米的水果刀一把,經檢驗上面殘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證據,公安機關叙述抓獲經過的書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是:案發當日淩晨四時十分,莊文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對于上述證據莊文婧全部認可,方轶也沒有提出異議。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争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适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莊文婧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且緻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被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屬于防衛過當,建議對被告人莊文婧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不夠成犯罪,我是爲了救薛紅,也是爲了救我自己,當時我以爲他們要害我們,所以才拿刀捅他……”莊文婧說到後面已經語無倫次了,審判長制止了她的自行辯護。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在發表辯護意見前,請允許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屬表示哀悼(死者爲大,多說一句話,也許能避免出法院後被人拍闆磚,旁聽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屬,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着呢)。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莊文婧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屬于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周濤是本案的主要證人。在他的證言中雖然沒有提及鄧剛是如何用啞鈴砸被告人莊文婧,又是如何被莊文婧用刀刺中的,但這一情節在莊文婧的供述和證人薛紅和趙雙的證言中均得到證實,而且物證啞鈴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紋。
縱觀被告人莊文婧的供述和薛紅、趙雙、周濤的證言,結合現場勘察情況,案發之時,被害人鄧剛确實與周濤密謀進入山莊宿舍将薛紅拖出,進行報複,并且鄧剛企圖趁機幫助周濤‘生米做成熟飯’,對薛紅圖謀不軌。其後,二人共同闖入了宿舍實施計劃,企圖将薛紅拖出山莊,卻被被告人莊文婧阻攔。爲此,鄧剛撿起了地上的啞鈴并砸向阻止他們二人行動的莊文婧。
涉案山莊女員工宿舍,是山莊向内部女員工提供的休息和處理個人隐私事務的住所,未經許可闖入女工宿舍,已經嚴重侵犯了宿舍内女員工的合法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周濤和被害人鄧剛在淩晨一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周濤對薛紅進行毆打,并撕扯其睡衣,周濤的行爲足以使宿舍内的四名山莊女員工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産生極大的心理恐慌。
在莊文婧阻止周濤的行爲時,其受到了周濤的毆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莊文婧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将周濤的右上臂劃傷并逼退他,保護了薛紅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此時,受到傷害的莊文婧用水果刀劃傷闖入宿舍并實施侵害的周濤,其是對正在侵害的行爲實施的防衛,且該防衛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該防衛爲正當防衛。
案發之時正是夜深人靜之時,被告人莊文婧處于孤立無援之地,又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于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時,鄧剛舉起啞鈴向其砸來,一個三斤重的啞鈴砸到頭上不死也得重傷。面對這種情況,莊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綜上所述,被告人莊文婧劃傷周濤及刺死鄧剛的行爲屬于正當防衛,其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完畢。”方轶道。
月底了!求月票、推薦票、收藏!謝謝諸位書友的大力支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