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以搶奪爲目的,進入銀行,在被害人拿出現金放在櫃台準備辦理存款業務時,羅達英将被害人現金人民币五十萬元悉數搶走,後被當場抓獲。
本院認爲,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兇器進入金融機構劫奪儲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建議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建議死刑!羅達英的眼神立刻直了,雖然早就聽裏面的人給他說過,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裏一直存有一絲僥幸,希望檢察機關能網開一面,現在隻能寄希望于法院了。
“被告人羅達英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我沒有搶銀行,我搶的是那女人的錢,我沒搶銀行……”羅達英的腦袋已經亂了,大腦一片空白。
“被告人羅達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儲蓄客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但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據《刑法》罪刑相适應的基本原則,請法院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達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覺得有必要讓雙方再深入的發表下辯護意見,目前雙方的辯護意見太過于膚淺,不利于合議庭評議案件。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發表一下兩點意見:
一、本案涉及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兩個情節,應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需要從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和搶劫銀行屬于從重處罰的情節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從重處罰。
搶劫罪系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暴力型财産犯罪,爲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應适用死刑,以達到震懾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搶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我們認爲,搶劫罪分爲普通型搶劫罪(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與加重型搶劫罪(即具有八種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部分)。
對于普通型搶劫罪應當以是否取得财物來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對于加重型搶劫罪不應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上述八種加重處罰的情形包括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是否具備上述八種加重情節,是加重犯成立的條件。因此,搶劫罪的加重犯隻有構成與否的問題,不區分無既遂與未遂。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人是否強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隻要搶劫行爲具備了法定的加重情節,就符合了加重處罰的條件,即從重處罰的搶劫罪無未遂。
本案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劫儲蓄客戶巨額資金,同時觸犯了搶劫銀行和搶劫數額巨大兩個加重處罰的情節,且已經搶劫得手,是在逃走過程中被抓,其行爲屬于搶劫既遂,應從重處罰,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啥情況啊!怎麽還跟搶劫銀行挂上鈎了?方轶心中一驚,搶銀行可是加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重罪”。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對檢察員的意見比較滿意,有這樣的意見,至少判決書能多寫幾頁。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爲不屬搶劫銀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強調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而不是客戶。
被告人羅達英進入銀行搶奪準備存款的客戶的資金的行爲,不屬于上述解釋的‘客戶的資金’。理由如下:
從立法本意來講,《刑法》之所以将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是爲了突出打擊針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犯罪,以保護金融機構的安全。
案發之時,被害人進入銀行,正在窗口準備辦理儲蓄業務,此時現金尚在客戶手中,沒有進入銀行,客戶與銀行是兩個獨立的主體,故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爲不應被視爲對銀行實施搶劫。
隻有在被害人的現金已交付給銀行工作人員的情況下,羅達英實施搶劫的行爲才構成搶劫銀行。
辯護人認爲,上述解釋中的‘客戶的資金’應爲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控制下的客戶資金,不是本案中儲蓄客戶準備存入銀行的現金。
二、加重型搶劫罪存在既遂與未遂的情況。
辯護人認爲,被加重處罰的搶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包括财産權利也包括人身權利,無論是劫取了财物,還是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又或是兩者皆有,均屬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應屬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中,除“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情節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問題,其中屬于搶劫未遂的,應當結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進行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過程中從始至終未實施暴力行爲,未曾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人羅達英乘被害人不備,搶走裝有現金的密碼箱,從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經失去了對密碼箱内現金的掌控。但是對于被告人羅達英來說,他并未逃出銀行營業大廳,其并未實際控制、取得密碼箱内的現金,而且案發之時被告人尚未跑出銀行營業廳即被當場抓獲,故被告人羅達英的行爲應屬未遂。
三、《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适應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是相對于一般情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從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适用該法條時應由輕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後是無期徒刑,最後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搶劫行爲也應遵循罪行相适應的基本原則,應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适用刑期。在搶劫過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是否構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時應被充分考慮。
在本案中,被告人羅達英攜帶斧頭搶奪,雖應按搶劫罪論處,具備加重處罰的情節(搶劫數額巨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終未使用暴力,也沒有以暴力相威脅,未對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傷害,且屬于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我們建議對被告人羅達英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請合議庭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完畢。”方轶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并未當庭宣判,方轶和周穎回到了律所。
“方律師,您太牛了,公訴人當庭提出羅達英‘搶劫銀行’時,我一下就蒙了。沒想到您立刻就反應過來了。”周穎一臉敬佩道。
“之前咱們談案情時,你是不是沒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看全?”方轶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條看那條,還真沒多想。”周穎嘿嘿一笑道。
“律師的庭審反應是在長期的庭審中訓練出來的,記住以後在法庭上公訴人提出自己不掌握的情況,千萬别慌,一旦自亂陣腳,庭審的辯護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轶道。
“那應該怎麽辦?”周穎疑惑的問道。
“因地制宜,因情而定!”方轶神秘一笑道。
“這也太難了吧!”周穎苦着臉道。
“有些事隻能意會不能言傳,你要在庭審過程中不斷的感悟,體會。我現在即便向你說了,你到時候心一亂也得忘了。
這跟行軍打仗一樣,學校裏教授的東西再好,也是紙上談兵,沒上過戰場(沒出過庭)也白搭,戰場(庭審)形勢瞬息萬變,到時候誰也幫不了你,隻能靠你自己。明白了吧!”方轶道。
“哦,明白了,就是得在實戰中磨砺,自己感悟,對吧!”周穎點頭道。
“對!不過心裏素質是第一位的,心裏素質不行,扛不住壓力,是辦不了大案、重案的,當然也賺不到大錢。”方轶微笑道。
周穎點了點頭。
“好啦,你準備下孫大林綁架案的材料,開庭前多做做準備。把涉及到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都打印出來帶上。”方轶道。
“好嘞。”周穎答應一聲出去了。
這段時間一直在忙法援的三個刑事案子,方轶隻接了幾個簡單的會見,收入銳減。辦案子是爲了賺錢,改善生活,法援案子走量,隻辦幾個肯定賺不到錢,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這也讓他比較郁悶。
就在他胡思亂想之時,門開了,萬可法走了進來。
“好家夥,老僧入定似的,想什麽呢?”萬可法笑呵呵道。
“沒什麽,我琢磨着怎麽蹭蹭你的好運,多賺點錢。”方轶一笑道。
“是不是覺得辦法援的案子耽誤你賺錢了?”萬可法道。
“沒有,絕對沒有。這是誰在造謠啊,我嚴重譴責他們。”方轶故作一本正經道。
“小方啊,你跟老黃和馬義學壞了!說謊話都不帶臉紅的。”萬可法撇着嘴道:“給你一個立功贖罪的機會。”
“啥就立功贖罪啊!老萬,你可不能冤枉我。”方轶争辯道。他不知道胖老頭又在打什麽鬼主意。
“少說沒用的,錢文辭職了,你看看有沒有合适的律師,接替錢文的活兒。”萬可法道。
自從錢文抑郁後,萬可法便有了招聘律師的想法,但是一直沒找到合适的律師,所以團隊将錢文的法援案子分給了團隊裏的其他律師,但這也隻是權宜之計,不能長久。
律師們誰不想要肥活兒,對于法援這種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不感冒也很正常,時間一長大家肯定有意見。所以萬可法建議大家内部推薦,解決法援律師的問題。
“隻做法援案子?”方轶問道。
“以法援爲主,在不耽誤法援案子的情況下,可以做其他案子,不限制。”萬可法道。
“我留意下,有合适的推薦給您。”方轶道。
幾天後,羅達英的案子判下來了,方轶去中院領了刑事判決書。
中院認爲,被告人羅達英攜帶兇器搶奪他人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确認。
辯護人方轶關于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羅達英系将被害人的錢搶劫後在逃匿的時候被抓獲的,其犯罪行爲已經實施完畢,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達英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二、作案兇器斧頭一把依法沒收銷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