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 有點頭大

第470章 有點頭大

“哦,明白了。”田欣說完,看了看周圍,壓低聲音道:“跟咱們一起實習的那幾個實習律師,整天幫着律師送材料,拿快遞,有的連案卷都沒看過,咱們算是幸運的了。不過還是你最有眼光,跟着方律師一年下來能學不少東西。”

“這年頭找個負責人的好師父不容易,你也得好好學,黃律師還是挺不錯的。開庭讓你發言,起訴狀、答辯狀都交給你寫。我開庭連話都不敢說,你比我強多了。”周穎微笑道。

“算啦吧,刑事案子實習律師沒有發言的權利,要是民事案件,我估計方律師早就大撒把,交給你了。”田欣笑道。

田欣說的不假,考試過了,要辦實習證,實習的目的就是讓老律師手把手的教新入門的準律師辦案技巧,增加司法實踐經驗,跟過去的師父帶徒弟一樣。但是現如今這一制度成了擺設,徒弟未必想學,師父也未必真想教,挂名的居多,都想着拿證賺大錢,可哪有那麽多大錢可賺,律師人數一年比一年多,幾十萬律師都集中在一、二線經濟發達的城市,于是内卷開始了。

次日下午,方轶辦公室内,周穎拿着筆和本,将羅達英的案子分析了一遍。

“……從整個案發經過上看,羅達英是搶奪,而不是搶劫。他是趁儲戶不注意,搶走密碼箱,在逃走的過程中被抓的,不存在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情形。這與在道路上搶奪金項鏈後逃走是一個性質。我設想的辯護方案是往搶奪罪上辯護。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财物,數額特别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羅達英搶了五十萬現金,如果能被認定爲搶奪罪,再加上犯罪未遂的結果,說不定法院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覺得檢察機關指控羅達英犯搶劫罪是錯的。”周穎自信滿滿道。

“首先,你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你研究過案子,也看過法條。但是有幾個點你需要解釋下。如果你能解釋清楚,那麽就可以按照你的辯護方案辯護。”方轶微笑道。

“您說!”周穎躍躍欲試道。

“第一個點,《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個你怎麽解釋?”方轶問道。

“嗯,您說的這個點我還真查了下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爲人随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爲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爲。

我理解,‘攜帶兇器’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1、如果行爲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的,一律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如果行爲人攜帶上述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也應按照搶劫罪定罪。

在案發過程中,羅達英雖然攜帶了斧頭,但是從始至終他都沒有拿出來使用過。而且斧頭也不屬于管制刀具。所以羅達英的行爲不應以搶劫罪定罪。回答完畢。”周穎自信滿滿的笑道。

“嗯,斧頭确實不在國家禁止攜帶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密碼箱的過程中始終未使用斧頭,這确實是事實。

但是羅達英去銀行,爲什麽要帶一把斧頭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兒,其合理性如何解釋?”方轶微笑着看向周穎。

周穎一怔,她的注意力全在法條上,根本沒考慮攜帶斧頭去銀行的合理性,解釋爲自衛,怕别人搶?他去銀行就是爲了弄錢,顯然說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腦有點反應不過來:“這……”

“斧頭不屬于随身攜帶品吧?有帶鑰匙、帶手機的,沒見誰出門帶把斧頭的,對吧!恐怕有這愛好的隻有電影《功夫》裏的斧頭幫。

一個成年人無緣無故的将斧頭攜帶在身上,這不合常理啊!你如果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咱們就可以這麽辯護。”方轶笑呵呵道。

“那……羅達英沒有使用啊,攜帶斧頭不得加以顯示,才能被定性爲搶劫罪嗎?從始至終他沒有拿出過斧頭啊!”周穎皺着眉頭道。

“你這個想法與立法本意是明顯不符的。

因爲将随身攜帶的兇器有意加以顯示的,是典型的搶劫罪。回到本案,如果羅達英直接拿出斧頭,來到被害人面前大喊‘搶劫’,羅達英的行爲應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正是爲了羅達英案這種情況設置的。否則這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除非……”方轶話說到一半停住了。

“除非什麽?”周穎問道。

“除非你能證明,羅達英攜帶的斧頭不是爲了實施犯罪準備的。”方轶摸着下巴道。

“我證明不了。”周穎搖頭道。她的情緒有些低落。

“别氣餒,你第一次分析案件,能做到這程度已經很好了。記住以後分析案子,不僅要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還要考慮合理性和日常生活習慣。不能太教條。

不過有一點我與你的想法是一緻的,這案子可能構成未遂,不是既遂。”方轶微笑道。

“方律師,爲什麽是‘可能’構成未遂?”周穎問道。

“因爲被告人攜帶兇器搶奪當場被抓獲,構成既遂還是未遂,一直是刑法學界争論比較大的問題。

羅達英的案子,我個人意見是未遂,從案卷材料來看,檢察院認定是既遂,但是法院是否會按既遂處理,現在不好說。如果從執法口徑統一的角度來講,有可能法院也會認定爲既遂。”方轶解釋道。

“真沒想到這麽簡單的案子會牽扯出這麽多問題。”周穎有點頭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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