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本地紅太陽廣告公司的李總因爲急需資金周轉,向孟總的兄弟王亮借了一百萬元,雙方約定月息(單利)三分,借款期限十二個月,本息一共一百三十六萬元。
借款協議上寫的是:“紅太陽廣告公司今借到王亮現金壹佰叁拾陸萬元整,用于公司經營周轉,借款期限十二個月,從借款實際發生之日起算,該款項十二個月内歸還不計利息。借款人紅太陽廣告公司,連帶責任擔保人李長順”。
此後,紅太陽廣告公司的李長順按期歸還了全部借款本息,但是他忘了向王亮要借條。
去年年初的時候,王亮在收拾保險櫃時發現了紅太陽廣告公司的借款協議原件,于是他腦瓜一轉便拿着借款協議去了法院,起訴了紅太陽廣告公司和李長順,要求紅太陽廣告公司歸還借款一百三十六萬元及延遲還款的利息,李長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後來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紅太陽廣告公司自然不認可王亮的訴求,答辯稱已歸還全部借款,而且借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不同意調解。
随後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決書,以該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王亮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書後王亮咨詢了律師,律師稱如果有證人能夠證明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的兩年内他曾找過紅太陽公司或者李長順索要過借款(之前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民法典》頒布後,訴訟時效是三年),就會導緻訴訟時效中斷,從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如此往複,訴訟時效就沒問題了。
後來,在付咨詢費時,律師見王亮出手大方,又特意提醒了他一句,最好跟着他去催款的人跟他沒有直系親屬關系,也沒有利害關系。
王亮咨詢明白後,賊心不死,向中院提起了上訴。在此期間,他找了兩個朋友牛天來和趙鵬給他作證,證明他們曾跟着王亮多次到紅太陽廣告公司找李長順催債,并出具了虛假證詞。
二審庭審時,他的兩個朋友牛天來和趙鵬果然“不負重托”,分别出庭作證,說的嚴絲合縫。
當時二審開庭時,紅太陽廣告公司的李長順被氣得說不出話來,王亮坐在上訴人席上得意洋洋。
後來經法官調解,最終紅太陽廣告公司同意支付王亮肆萬元了結此案,法院于當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事情到此就應該結束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王亮拿到李長順轉來的肆萬元後不到三個月,又收到了公安部門的傳喚。
原來他朋友牛天來因參與開設賭場被警方抓獲,在審訊中爲了立功減刑,他把王亮虛假訴訟的事說了出來。警方沒想到還有意外收獲,立時對王亮進行了傳喚。
面對牛天來的指證,王亮隻好如實供述,坦白了自己夥同牛天來和趙鵬虛假訴訟的事。此後案件被轉到了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将案卷移送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爲,王亮指使他人作僞證,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趙鵬受王亮指使,幫助其在法庭上提供虛假證言,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
牛天來因涉及開設賭場一案,所以另案處理。
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亮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被告人趙鵬犯幫助僞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王亮和趙鵬均不服,準備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誤爲由提出上訴。孟總和王亮關系不錯,趙鵬是孟總在本地分公司的負責人,所以他想拉他們一把,找律師咨詢下,看看有沒有機會翻案。
“您說的案情,跟我之前做的一個案子非常相似。
當然我沒有見到案卷也沒有會見被告人,如果您所說非虛,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機會很小,他指使他人作僞證,而且有牛天來的供述和二審民事調解協議書在,我個人覺得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上沒有什麽問題,量刑上也沒有大問題,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所以這案子大概率會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當然不排除現在爲王亮提供辯護的律師水平比我高,更了解案情,說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轶道。
“那趙鵬呢?他隻是在法庭上做了個證,什麽好處都沒撈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證詞能當犯罪證據嗎?
律師跟我說,趙鵬在民事訴訟中當庭所作的證言不屬于幫助僞造證據罪中的“證據”,而且他的行爲也尚達不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以不應該被認定爲幫助僞造證據罪。”孟總道。
他的想法很簡單,兩個人,不管是哪一個,能撈出一個是一個。
“我認爲,趙鵬在民事訴訟中當庭故意作僞證,嚴重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紅太陽廣告公司遭受實際财産損失,社會危害性比較大,趙鵬确實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方轶想了想道。
“嗯,後來我咨詢了個當律師的大學同學,他跟我說幫助僞造證據罪中,行爲人所毀滅、僞造的證據,應當限于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與視聽資料等。他說必須得是‘物體化’的證據,非物體化的證據不屬于本罪的證據範疇。
方律師,你别笑話我哈,我理解他說的物體化是必須得有看得見摸得着的實物,口說無憑,不能作爲犯罪的證據。
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孟總一臉認真的看着方轶道。
方轶一笑,心道:您這是變相讓我評論同行的觀點啊,這不是拉仇恨嗎?得罪人的活兒我可不幹。再說了,我有什麽資格評論人家的觀點,我又不是整天亂汪汪的“專家”。但是人家這麽問了,不評論,但可以釋明自己的觀點。
(本章完)